修正前 | 修正後 | ||||||||||||||||
項目別 | 保育費 | 保險費 | 午餐費 | 點心費 | 材料費 | 活動費 | 雜費 | 車 資 | 項目別 | 學費 | 保險費 | 午餐費 | 點心費 | 材料費 | 活動費 | 雜費 | 車 資 |
大班 | 免費 | 依 招 標 之 價 格 | 750 | 550 | 200 | 500 | 700 | 大班 | 免費 | 依 招 標 之 價 格 | 4125元 | 3850元 | 1375元 | 2475元 | 3025元 | 300元(半趟) 600元(全趟) | |
中、小 | 7000元 | 750 元 | 550元 | 200元 | 500元 | 700元 | 300元(半趟) | 中、小 、可愛班 | 7000元 | ||||||||
可愛班 | 10800元 | 750 元 | 550元 | 200元 | 500元 | 700元 | |||||||||||
600元(全趟) | |||||||||||||||||
收費期間 | 全學期一次收費 | 一 個 月 | 收費期間 | 全學期一次收費 | 一 個 月 | ||||||||||||
說明 | 一、大班保育費配合「5歲免學費計畫實施」,依據 彰化縣政府100年8月9日府設幼字第1000257537號函辦理。 二、本收退費標準自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三、保育費於幼童就學後一個月內繳清。 四、每學期開學四週後開始就讀之學童,依實際就讀之月份按月計算其保育費。 五、本鎮公所員工及代表會員工、現任代表、里長、鄰長之直系親等就讀本托兒所,保育費予以八折優待。 六、公私法人團體或個人一年內捐贈本所在新臺幣60萬元整以上(或同等值物品)其員工及選聘人員(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小組長)之直系血親之子女亦享有保育費八折之優待,惟經五年後未再有捐贈者,則喪失該項優待。 六、為鼓勵本鎮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所,免收保育費並酌收月費一仟伍佰元(每月收)。 七、學期中就讀之學童,其月費計算方式如后: 1.未滿一週,以一週計。 2.一週以上未滿二週,以二週計。 3.二週以上未滿三週,以三週計。 4.三週以上,以一個月計。 八、請假申請退月費,其計算方式如后: 1.未滿一週,不予退費。 2.一週以上未滿二週,以一週計。 3.二週以上未滿三週,以二週計。 4.三週以上未滿四週,以三週計。 九、中途退保育費規定:(依照八十七年度彰化縣公立托兒所各項收費統一標準辦理) 1.未滿一週:全部退還。 2.一週以上未滿五週者:退還四分之三。 3.五週以上未滿十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4.十週以上者:不予退還。 5.其它費用,中途退托者不予退還。 | 說 明 | 一、大班保育費配合「5歲免學費計畫實施」,依據 彰化縣政府100年8月9日府設幼字第1000257537號函辦理。 二、本收退費標準自一0一年十月九日起實施。 三、保育費於幼童就學後一個月內繳清。 四、刪除 五、本鎮公所員工及代表會員工、現任代表、里長、鄰長之直系親等就讀本托兒所,保育費予以八折優待。 六、公私法人團體或個人一年內捐贈本園在新臺幣六十萬元整以上(或同等值物品)其員工及選聘人員(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小組長)之直系血親之子女亦享有保育費八折之優待,惟經五年後未再有捐贈者,則喪失該項優待。 七、為鼓勵本鎮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園,免收保育費並酌收每學期代辦費捌仟伍佰元(全學期一次收費)。 八、學期中就讀之學童,其費用計算方式如后: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九、請假申請退代辦費,其計算方式: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逾五日(不含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十、中途退費規定:(依照一百零一年十月玖日彰化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二林鎮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對照表)
幼兒園收退費標準-102年4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