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於年度中執行預算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覈實填具下列各類表格(劃線處各表之實際編印作業可透過「中央政府機關歲計會計系統,GBA」完成,其格式可直接進入系統或於網路上點選劃線處查閱)。
二、有關表格之類別與內容,及填表說明如下:
(一)經費流用情形表
填表說明:
1.表內所列機關名稱及科目名稱應加填代號及檢查號碼,用途別科目應依「歲出用途別科目編號表」之規定編號。
2.有關原分配預算數欄及流入數、流出數百分比之計算,單位預算機關及分預算機關應分別計算,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科目間流用之規定辦理。
3.各機關依規定辦理科目流用時,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二星期內填具本表五份,隨同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各一份、行政院主計處二份。
(二)動支第X預備金數額表
填表說明:
1.各機關編製動支第一或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時,應列明各月份分配數,於動支第二預備金並應另編附各項費用明細表。
2.本表科目欄應將主管機關名稱列為「款」,本機關名稱列「項」,業務計畫列為「目」,工作計畫列為「節」,工作計畫之下加列用途別科目,用途別科目應區分「經常門」、「資本門」。
3.本表所列科目名稱應依加填代號及檢查號碼,用途別科目應依「歲出用途別科目編號表」之規定編號。
4.同一科目曾經核定動支第一或第二預備金,再行申請動支者,其原核定動支數應併列入原預算數。
5.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八份,專案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檢附本表七份,轉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查後即通知財政部簽撥,並函知審計部、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與原申請機關。
6.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填具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應連同各項費用明細表(格式三)各八份,專案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審核將原表抽成一份後,附同原表七份轉送行政院核辦。
(三)各項費用明細表
填表說明:
1.本表為各工作計畫之各項費用明細表,應由會計單位根據業務部門所編送各項資料編列。
2.科目欄應列明工作計畫及其第一級用途別科目及第二級用途別科目。
3.本表如有人事費應另編人事費分析表。
4.本表應隨同歲出追加預算表或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一併編送。
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請求追加歲出預算時,應填具本表連同「各項費用明細表」各五份專案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核後,檢同原表四份轉請行政院核辦。
填表說明:
1.本表請按經常門、資本門、經資門併計三種方式分別填製。
2.「應付數」係指已施作及完成估驗之應付未付廠商款項。
3.「累計節餘數」係指於本年度辦理發包或工程節餘將於年度結束辦理繳庫,不再發包運用,按執行數比例計算之金額。
例如:某工程發包預算10億元,決標價8億元,截至五月該工程年度累計執行數為4億元,則認列累計節餘數為1.0億元[(10-8)X4/8=1.0億元]。
4.各機關有特別預算部分亦應填列本表。
5.本表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詳予審核後,於每月終了後八日內彙編分送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各一份。
填表說明:
1.本表請按經常門、資本門、經資門併計三種方式分別填製。
2.「應付數」係指已施作及完成估驗之應付未付廠商款項。
3.「累計節餘數」係指於本年度辦理發包或工程節餘將於年度結束辦理繳庫,不再發包運用,按執行數比例計算之金額。
例如:某工程發包預算10億元,決標價8億元,截至五月該工程年度累計執行數為4億元,則認列累計節餘數為1.0億元[(10-8)X4/8=1.0億元]。
4.各機關有特別預算部分亦應填列本表。
5.本表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詳予審核後,於每月終了後八日內彙編分送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各一份。
(七)中央政府總預算融資調度執行狀況月報表:
1.本表應於每月終了後八日內送主計處及審計部。
2.債務之舉借項目下應區分公債收入、賖借收入並於備註欄註記發行、賖借數額。
3.當年度屬特別預算部分,亦需填列本表。
(八)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詳附件二)
附
件一
( 全 頁第 頁
中華民國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 原預算數 | 追加預算數 | 追加後預算數 | 說明 | ||||||||||||||||
款 | 項 | 目 | 節 | 名稱及編號 | 單位 | 成本 | 工作 | 數量 | 金額 | 單位 | 成本 | 工作 | 數量 | 金額 | 單位 | 成本 | 工作 | 數量 | 金額 | |
收入 | 收入 | 收入 | 收入 | 收入 | 收入 | |||||||||||||||
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
填表說明:
1.如原預算未列單位成本(收入)與工作(收入)量,各該欄均可免填。
2.機關名稱及科目名稱應依本要點第三十九點第一款之規定加填代號及檢查號碼。
附件二
(機關名稱)
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年度第 期(民國 年1月至 月)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 | 計畫 總金額 | 截至本 年度已編 列預算數 | 本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 截至 年 月 底累計分 配數 | 截至 年 月底累計支用 | 累計支用數占累計分配數% / | 累計支用數占可支用預算% / | 執行未達90%之原因及其改進措施 | ||||
以前年度 | 本年度 | 合計 | 以前年度 | 本年度 | 合計 | |||||||
註:1.所稱「重大計畫」係指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包括營建工程、設備採購及資本門補助等)、上級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工作計畫,並請依計畫別逐一填列。
2.「計畫總金額」欄:係一次性或繼續性計畫總金額。
「截至本年度已編列預算數」欄:一次性者填列本年度預算數,繼續性者填列歷年度(含本年度)預算數。
「本年度可支用預算數」欄:係以前年度保留數(無保留數者免填)及本年度預算數之合計。
「累計分配數」欄:指本年度可支用預算數截至本表填列期之累計分配數。
3.累計支出數占累計分配數比例未達九十%者,應於備註欄詳述落後原因及具體改進措施。
4.本表係屬季報,編成後,併於會計報告中,循會計報告遞送程序送相關機關,並另送主管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