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外匯業務新規:匯出匯入款需查驗身分及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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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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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部分修正規定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四、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且每筆結購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發送電文:應包含匯款人下列資料:

1)全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該項匯款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代替之。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結售為新臺幣且每筆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全名、帳號、住址)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外幣貸款業務)

六、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或本行核准之文件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四)列報文件: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應依附件十四所列「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填報交易日報,並將月底餘額,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列表送本行外匯局。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辦理,並通知本行外匯局。


(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九、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

(二)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2.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經許可來臺,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三)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十、經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不得以信託資金為擔保辦理借款。

(二)委託人應於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三)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四)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資格以下列為限:

1.準用第九點第二款之第一、二、四目。

2.經許可來臺,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三角貿易業務-押匯、託收、匯入款

十二、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押匯託收及匯入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貨品而在臺灣押匯及託收之跟單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另應加註「大陸出口」或「MLE」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關之媒體資料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Y」,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貨品而匯入臺灣之匯入款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買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197三角貿易匯入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另應加註「大陸出口」或「MLE」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入款媒體資料,應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A」。


三角貿易業務-開狀、託收、匯出款

十三、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開狀、託收及匯出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在臺灣開狀及託收之跟單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另應加註「大陸進口」或「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關之媒體資料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Y」,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匯出臺灣之匯出款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197三角貿易匯出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另應加註「大陸進口」或「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出款媒體資料,應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A


(單證)

十六、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單證之格式如附件十),除應註明承作日期、客戶名稱、統一編號,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與出、進口外匯有關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付款地區或收款地區國別及付款方式,但該付款方式得以代碼表示之,如即期信用狀為1、遠期信用狀為2、承兌交單為3、付款交單為4。付款地區或收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者,應加註大陸地區之付款銀行或收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得以SWIFT 代碼表示之。

(二)與匯入及匯出匯款有關之買、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除應依附件十所列「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加註匯款分類名稱及編號外,另應加註國外匯款人或受款人身分別(政府、公營事業、民間)、匯款地區或受款地區國別及匯款方式,但該匯款方式亦得以代碼表示之,如電匯為0、票匯為1、信匯為2、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為c、其他為5。上述匯款方式為電匯者,買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匯款人及匯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得以 SWIFT代碼表示之;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受款人及其帳號,以及受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得以 SWIFT代碼表示之。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如以電子文件製作,應符合「電子簽章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各項單證字軌、號碼之編列,應依本行外匯局核定之英文字軌編號為之,字軌以下之號碼位數以十位為限。


(報表)

十七、辦理外匯業務之規定報表格式、內容及填報須知如下:

(一)外匯部位日報(附件一)。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附件二)。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附件三)。

(四)外匯存款日報(附件四)。

(五)遠期外匯日報(附件五)。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附件六)。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媒體傳送)(附件七)。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附件八)。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附件九)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附件十)。

(十)國際匯兌匯入匯出款項每日詳情表(附件十一)。

(十)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附件十二)。

銀行業依規定檢送各項交易報表時所附送之媒體資料檔案格式,由本行外匯局訂定。


(操作手冊及其他說明資料)

十八、本行所訂其他操作手冊及說明資料如下:

(一)大額結匯款資料、大額遠期外匯資料及大額換匯換利交易(CCS)資料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操作手冊(附件十三)。

(二)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附件十四)。

(三)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單證之格式(附件十五)。

(四)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附件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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