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施工抽查作業程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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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

程序編號:南10040 版本:1

程序名稱:施工抽查

核 准:日期:94.1

1.0目的

建立工程施工抽查之作業程序,以有效驗證品質管制執行成效。

2.0範圍

適用於監造單位辦理之施工抽查作業。

3.0定義

3.1 施工抽查:藉檢查、量測、計量或監視等方式,驗證進行中或已完成之作業及品管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3.2 監視:為瞭解某一進行中之作業是否符合規範要求,於作業時所作之察看行為。

3.3 抽查控制點:某一特定作業進行之過程中,必須暫停,俟抽查合格後始可施作次一作業之作業節點。

3.4 缺失:泛指施工過程或產品之缺點或差異或遺漏或失誤之情形。

3.5 不符合:指未依既定計畫執行之疏失,包含品質系統、作業程序及品質文件、紀錄製作與管理等。

3.6 主要缺失: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主要缺失。

3.6.1施工過程所發生可能影響設施功能之缺失。

3.6.2產品主要規格誤差超過標準值。

3.6.3產品外觀變形。

3.6.4經檢查或統計結果發現相同缺失(或不符合)達五次以上。

3.6.5品質文件、紀錄製作不實。

3.7 矯正措施:採取措施以消除現存之不符合或缺失原因,以達規定要求。

3.8 預防措施:採取措施以消除潛在之不符合或缺失原因,並防止其再度發生。

4.0參考文件

4.1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5.0說明

5.1 本程序之作業內容,除應依大局「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程序局10040辦理外,並應依以下各節規定辦理。

5.2 監造單位應依據各項工作之特性、步驟、契約規定等擬具各工作項目詳細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併入監造計畫送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定後函送承包商據以執行。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5.2.1 作業流程圖:註明施作項目名稱、施工步驟。

5.2.2 抽查控制點。

5.2.3 抽查頻率。

5.2.4 抽查所用表

5.2.5 注意事項。

5.2.6 其他必要事項。

5.3 承包商應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所定之抽查控制點於預定抽查前一日提出「施工抽查申請單」(局表10040A)一式二份送監造單位憑辦。

5.4 監造單位除按施工抽核程序及標準辦理施工抽查外,須依工程實際狀況,每月至少辦理十次隨機抽查。

5.5 監造單位辦理隨機抽查時,應參照「各類施工抽查紀錄表(範本)」(局附件10040A),擬定適用之施工抽查紀錄表一式二份。表格不足或不敷使用時可自行擬定,經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定後使用。施工抽查紀錄表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5.5.1 工程名稱。

5.5.2 表單編號。

5.5.3 抽查日期。

5.5.4 抽查地點。

5.5.5 抽查項目。

5.5.6 抽查方式。

5.5.7 規定標準。

5.5.8 結果。

5.5.9 承包商及查人員簽章欄。

5.5.10 其他經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指示應加列之項目。

5.6監造單位應按既定之抽查項目到現場逐項抽查,並對照承包商品質管制資料後,將抽查結果記錄於「施工抽查申請單」或施工抽查紀錄表內,經承包商簽認後,乙份自行留存,乙份交由承包商配合辦理。

5.7 經抽查未發現缺失或不符合,承包商即可進行次一作業。

5.8 經抽發現缺失或不符合,承包商應立即施行矯正措施並申請複驗,未複驗合格前,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作業。

5.9 屬主要缺失部分或經複驗仍不合格,應由監造單位擬具處理方式填列於「施工品質評核表」(局表10040B),報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准後送承包商執行。

5.10 承包商依評核結果辦理完成後,應向監造單位申請複驗;複驗如仍不合格時,須另填「施工品質評核表」繼續辦理追蹤,直至合格為止。

5.11 抽查資料由監造單位建檔保存,並於每月3日前,將前一月份之執行成果彙整成「施工抽查月報表」(局表10040C)送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備。所有抽查資料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監造單位列冊移交工程處建檔保存。

5.12 若屬自辦監造之工程,流程中監造單位之職掌由工務段承辦。

6.0表格

無。

7.0附件

無。

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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