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
程序編號:南10040 版本:1
程序名稱:施工抽查
核
准:日期:94.1
1.0目的
建立工程施工抽查之作業程序,以有效驗證品質管制執行成效。
2.0範圍
適用於監造單位辦理之施工抽查作業。
3.0定義
3.1 施工抽查:藉檢查、量測、計量或監視等方式,驗證進行中或已完成之作業及品管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3.2 監視:為瞭解某一進行中之作業是否符合規範要求,於作業時所作之察看行為。
3.3 抽查控制點:某一特定作業進行之過程中,必須暫停,俟抽查合格後始可施作次一作業之作業節點。
3.4 缺失:泛指施工過程或產品之缺點或差異或遺漏或失誤之情形。
3.5 不符合:指未依既定計畫執行之疏失,包含品質系統、作業程序及品質文件、紀錄製作與管理等。
3.6 主要缺失: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主要缺失。
3.6.1施工過程所發生可能影響設施功能之缺失。
3.6.2產品主要規格誤差超過標準值。
3.6.3產品外觀變形。
3.6.4經檢查或統計結果發現相同缺失(或不符合)達五次以上。
3.6.5品質文件、紀錄製作不實。
3.7 矯正措施:採取措施以消除現存之不符合或缺失原因,以達規定要求。
3.8 預防措施:採取措施以消除潛在之不符合或缺失原因,並防止其再度發生。
4.0參考文件
4.1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5.0說明
5.1 本程序之作業內容,除應依大局「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程序局10040辦理外,並應依以下各節規定辦理。
5.2 監造單位應依據各項工作之特性、步驟、契約規定等擬具各工作項目詳細”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併入”監造計畫”送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定後函送承包商據以執行。”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5.2.1 作業流程圖:註明施作項目名稱、施工步驟。
5.2.2 抽查控制點。
5.2.3 抽查頻率。
5.2.4 抽查所用表格。
5.2.5 注意事項。
5.2.6 其他必要事項。
5.3 承包商應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所定之抽查控制點,於預定抽查前一日提出「施工抽查申請單」(局表10040A)一式二份送監造單位憑辦。
5.4 監造單位除按”施工抽核程序及標準”辦理施工抽查外,須依工程實際狀況,每月至少辦理十次隨機抽查。
5.5 監造單位辦理隨機抽查時,應參照「各類施工抽查紀錄表(範本)」(局附件10040A),擬定適用之”施工抽查紀錄表”一式二份。表格不足或不敷使用時可自行擬定,經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定後使用。”施工抽查紀錄表”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5.5.1 工程名稱。
5.5.2 表單編號。
5.5.3 抽查日期。
5.5.4 抽查地點。
5.5.5 抽查項目。
5.5.6 抽查方式。
5.5.7 規定標準。
5.5.8 抽查結果。
5.5.9 承包商及抽查人員簽章欄。
5.5.10 其他經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指示應加列之項目。
5.6監造單位應按既定之抽查項目到現場逐項抽查,並對照承包商品質管制資料後,將抽查結果記錄於「施工抽查申請單」或”施工抽查紀錄表”內,經承包商簽認後,乙份自行留存,乙份交由承包商配合辦理。
5.7 經抽查未發現缺失或不符合,承包商即可進行次一作業。
5.8 經抽查發現缺失或不符合,承包商應立即施行矯正措施並申請複驗,未複驗合格前,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作業。
5.9 屬主要缺失部分或經複驗仍不合格,應由監造單位擬具處理方式填列於「施工品質評核表」(局表10040B),報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准後送承包商執行。
5.10 承包商依評核結果辦理完成後,應向監造單位申請複驗;複驗如仍不合格時,須另填「施工品質評核表」繼續辦理追蹤,直至合格為止。
5.11 抽查資料由監造單位建檔保存,並於每月3日前,將前一月份之執行成果彙整成「施工抽查月報表」(局表10040C)送工程處(自辦監造時)或工務段(委辦監造時)核備。所有抽查資料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監造單位列冊移交工程處建檔保存。
5.12 若屬自辦監造之工程,流程中監造單位之職掌由工務段承辦。
6.0表格
無。
7.0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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