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1
,离现在 4
年 336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工程會最新法令宣導
簡報人:張名毅 技師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2
目錄
01
本次法規宣導項次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
牌設置要點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
要點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3
01
本次法規
宣導項次
4
01 本次法規宣導項次
項次
名稱
修改時間
1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108 年 06 月 19 日
2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
108 年 11 月 25 日
3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109 年 04 月 27 日
4
有關公共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材料執行配
比設計方式及經費編列事宜
109 年 04 月 20 日
5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09 年 09 月 29 日
6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109 年 09 月 24 日
5
02
工程告示牌
及竣工銘牌
設置要點
6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1/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八○三○○五二八號函
修正第八點、附表、附圖一至六
依據
一. 為避免本要點告示牌與建築物施工告示牌重複設置,爰
整合相關內容
,
新增建築物公
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
。(
修正規定第八點及附表,並新增附圖四至六
)
二.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修正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修正
規定第八點及附表、附圖一、二
)
三. 為便利民眾登入全民督工系統,
新增電子條碼區域
。(
修正附圖一至三
)
四. 為一般公共工程告示牌與建築物公共工程告示牌項目之一致性,一般公共工程告示牌
無論金額大小均增列
「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及「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
欄
位。(
修正第八點、附表及附圖二、三
)
修正內容
7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2/7)
新增
修正
8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3/7)
新增
修正
9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4/7)
新增
10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5/7)
新增
11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6/7)
新增
12
02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7/7)
新增
13
03
工程施工廠
商履約情形
計分要點
14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1/11)
108 年11 月25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80301027 號函
修正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109 年1 月1 日生效。
依據
一. 考量廠商以契約變更方式向業主提出「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作法
具替代方案之本質,爰修正計分項目「提出替代方案」之計分基準
二. 為利機關辦理計分作業有統一依循及落實施工日誌登載,爰修正計分項目「專任工程
人員參與情形」及「技術士參與情形」之計分基準,將「確實登載於施工日誌」納為
計分條件
三.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金質獎頒
發作業要點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之修正規定,酌修
相關項目之計分基準並作文字調整。
修正說明
15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2/11)
第三點附表一(1/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履約
成本
及違
約金
提出
替代
方案
施工廠商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於履約
期間主動提出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
之替代方案,
或循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第 1 項第 4 款機制提出「較契約原標
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契約變更
,
經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替
代方案實施辦法
或契約規定
評估後採行,
且最後結算驗收結果達成下列條件之一
者,加 1 分:
(一)實際縮減工期達原契約所定工期
3%以上且未逾期竣工。
(二)減省經費達原契約金額 3%以上。
履約
成本
及違
約金
提出
替代
方案
施工廠商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於履約
期間主動提出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
之替代方案,經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第 35 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規定評估
後採行,且最後結算驗收結果達成下列
條件之一者,加 1 分:
(一)實際縮減工期達原契約所定工期
3%以上且未逾期竣工。
(二)減省經費達原契約金額 3%以上。
16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3/11)
第三點附表一(2/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施工
品質
專任
工程
人員
參與
情形
適用營造業法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
人員於契約
施工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
察且留存督察紀
錄,
並確實登載於施工
日誌
(詳說明四):
(一)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3 次以上,且
施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少
1 次:
加
2 分。
(二)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2 次以上,且
施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少
1 次:
加
1 分。
施工
品質
專任
工程
人員
參與
情形
適用營造業法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
人員於施工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察且留
存督察紀錄
(詳說明四):
(一)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3 次以上,
且施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少
1
次:加
2 分。
(二)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2 次以上,
且施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少
1
次:加
1 分。
最終核定工期在 90 天以上且適用營造業
法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
於契約
施工期間
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察且留存督察
紀錄,
並確實登載於施工日誌
,平均每
30 天未達 1 次者(詳說明四):減 0.5 分。
最終核定工期在 90 天以上且適用營造業
法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親自赴
工地現場督察並留存督察紀錄,平均每
30 天未達 1 次者(詳說明四):減 0.5 分。
17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4/11)
第三點附表一(3/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施工
品質
技術
士參
與情
形
一、施工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依需要在
工地設置與施工項目或相關作業有關之技
術士,並陳報主辦機關核定
且確實登載於
施工日誌者
,每人加 0.5 分。
二、本項至多加 2 分。
施工
品質
技術
士參
與情
形
一、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依需要在工地設
置與施工項目或相關作業有關之技術士,並
陳報主辦機關核定者,每人加 0.5 分。
二、本項至多加 2 分。
品質
優良
擇優採計下列其中一款,並僅限加分一次
一、獲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之
公共工程金 質獎
相關獎項
:
(一)特優:加 5 分。
(二)優等:加 4 分。
(三)佳作:加 2 分。 二、獲得中央機
關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之公共
工程品質相關獎項:
(一)最高階獎項(如特優等):加 2.5 分。
(二)次高階獎項(如優等等):加 2 分。
(三)其他獎項:加 1 分。
品質
優良
擇優採計下列其中一款,並僅限加分一次:
一、獲得
全國性
公共工程金質獎:
(一)特優:加 5 分。
(二)優等:加 4 分。
(三)
入圍或
佳作:加 2 分。 二、獲得中
央機關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
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
(一)最高階獎項(如特優等):加 2.5 分。
(二)次高階獎項(如優等等):加 2 分。
(三)其他獎項:加 1 分。
18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5/11)
第三點附表一(4/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安衛
環保
職業
安全
衛生
與職
業災
害
一、 獲得勞動部辦理之推動職業安全衛生
優良公共工程選拔
金安獎相關獎項
:
(一)
特優:加 2.5 分。
(二)
優等或獲選(101 年以前):加 2
分。
(三)佳作或
入圍
(102 年以前)
:加 1.5
分。
二、本項至多加 2.5 分。
安衛
環保
職業
安全
衛生
與職
業災
害
一、 獲得勞動部辦理之金安獎或推動職業安
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
(一)獲選(101 年以前):
每次
加 2 分。
(二)特優
(102 年起)
:
每次
加 2.5 分。
(三)優等
(102 年起)
:
每次
加2 分。
(四)入圍:
每次
加 1.5 分。
二、本項至多加 2.5 分。
一、
契 約
施工期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項所列應通知勞動檢查機構之職
業災害:每次事件發生扣 1 分,如有死亡
情形每死亡 1 人加扣 1 分。
二、本項至多減 10 分。
一、施工期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
第 2 項所列應通知勞動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
每次事件發生扣 1 分,如有死亡情形每死亡
1 人加扣1 分。
二、本項至多減 10 分。
19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6/11)
第三點附表一(5/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民
眾
反
映
及
是
否
停
權
依政
府採
購法
第101
條至
第103
條規
定被
刊登
政府
採購
公報
之廠
商
一、
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者
減 10分。
二、
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
或
第 3 款
者:減 5 分。
三、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
各款之一
且解除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分,總分
以 0 分計。
四、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
各款之一
且終止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分,總分
以 25分乘以施工進度百分比計(詳說明六)。
民
眾
反
映
及
是
否
停
權
依政
府採
購法
第101
條至
第103
條規
定被
刊登
政府
採購
公報
之廠
商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
1
年
者:減 5 分。
二、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3
年
者:減 10 分。
三、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
第 2 款,且解除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
分,總分以0 分計。
四、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
第 2 款,且終止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
分,總分以25 分乘以施工進度百分比計(詳
說明六)。
20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7/11)
第三點
附表二(1/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履
約
成
本
及
違
約
金
提出
替代
方案
施工廠商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於履約期間
主動提出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替代方
案,
或循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第 1
項第 4 款
機制提出「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
有利」之契約變更,經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 35 條、替代方案實施 辦法
或契約規定
評估後採行,且最後結算 驗收結果達成下列
條件之一者,加 1 分
(一) 實際縮減工期達原契約所定工期 3% 以
上且未逾期竣工。
(二) 減省經費達原契約金額 3%以上。
履
約
成
本
及
違
約
金
提出
替代
方案
施工廠商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於履約期間
主動提出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替代方
案,經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5條、替代
方案實施辦法規定評估後採行且最後結算驗
收結果達成下列條件之一者,加 1 分:
(一) 實際縮減工期達原契約所定工期 3% 以
上且未逾期竣工。
(二) 減省經費達原契約金額 3%以上。
21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8/11)
第三點
附表二(2/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施
工
品
質
專任
工程
人員
參與
情形
適用營造業法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於
契約
施工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察且留存督
察紀錄,
並確實登載於施工日誌
(詳說明四)
(一) 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3 次以上,且施
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 少 1 次:加
2 分。
(二) 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2 次以上,且施
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 少 1 次:加
1 分。
施
工
品
質
專任
工程
人員
參與
情形
適用營造業法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
員於施工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察且留存督
察紀錄(詳說明四):
(一) 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3 次以上,且 施
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 少 1 次:加
2 分。
(二) 總次數平均每 30 天達 2 次以上,且 施
工期間如當月有施工者,每月至 少 1 次:加
1 分。
最終核定工期在 90 天以上且適用營造業 法
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於契約 施工
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察且留存督 察紀錄
,
並確實登載於施工日誌
,平均每 30 天未達 1
次者(詳說明四):減 0.5 分。
最終核定工期在 90 天以上且適用營造業 法
之工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親自赴 工地
現場督導並留存督導紀錄,平均每 30 天未
達 1 次者(詳說明四):減 0.5 分。
22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9/11)
第三點
附表二(3/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施
工
品
質
技術
士參
與情
形
一、 施工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依需要在工
地設置與施工項目或相關作業有關之技術士
並陳報主辦機關核定
且確實登載於施工日誌
者,每人加 0.5 分。
二、 本項至多加 2 分。
施
工
品
質
技術
士參
與情
形
一、 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依需要在工地設
置與施工項目或相關作業有關之技 術士,並
陳 報主辦機關 核定者,每人加 0.5 分。
二、 本項至多加 2 分。
品質
優良
擇優採計下列其中一款,並僅限加分一次:
一、獲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之
公 共
工程金質獎
相關獎項
:
(一)特優:加 5 分。
(二)優等:加 4 分。
(三)佳作:加 2 分。 二、獲得中央機關部
會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
辦理之公共
工程品質相關獎項:
(一)最高階獎項(如特優等):加 2.5 分。
(二)次高階獎項(如優等等):加 2 分。
(三)其他獎項:加 1 分。
品質
優良
擇優採計下列其中一款,並僅限加分一次:
一、獲得全國性公共工程金質獎:
(一)特優:加 5 分。
(二)優等:加 4 分。
(三)
入圍或
佳作:加 2 分。 二、獲得中央機
關部會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關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 (一)最高階
獎項(如特優等):加 2.5 分。
(二)次高階獎項(如優等等):加 2 分。
(三)其他獎項:加 1 分。
23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10/11)
第三點
附表二(4/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安
衛
環
保
職業
安全
衛生
與職
業災
害
一、獲得勞動部辦理之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公共工程選拔
金安獎相關獎項
:
(一)特優:加 2.5 分。
(二)優等或獲選(101 年以前):加 2 分。
(三)佳作或入圍
(102 年以前)
:加 1.5
分。
二、本項至多加 2.5 分。
安
衛
環
保
職業
安全
衛生
與職
業災
害
一、獲得勞動部辦理之金安獎或推動職業安
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
(一)獲選(101 年以前):
每次
加2 分。
(二)特優(
102 年起)
:
每次
加 2.5 分。
(三)優等
(102 年起)
:
每次
加2 分。
(四)入圍:
每次
加 1.5 分。
二、本項至多加 2.5 分。
一、
契約
施工期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所列應通知勞動檢查 機構之職
業災害:每次事件發生扣 1 分,如有死亡情
形每死亡 1 人加扣 1 分。
二、 本項至多減 10 分。
一、 施工期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條
第 2 項所列應通知勞動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
每 次事件發生 扣 1分,如有死亡情形每死亡
1 人加扣1 分。
二、 本項至多減 10 分。
24
03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11/11)
第三點
附表二(5/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計分
指標
計分
項目
計分基準
民
眾
反
映
及
是
否
停
權
依政
府採
購法
第101
條至
第103
條規
定被
刊登
政府
採購
公報
之廠
商
一、
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款者:
減 10 分。
二、
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款
或
第 3 款
者:減 5 分。
三、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
各款之一
且解除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分,總分
以 0 分計。
四、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
各款之一
且終止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分,總分
以 25 分乘以施工進度百分比計(詳說明六)。
民
眾
反
映
及
是
否
停
權
依政
府採
購法
第101
條至
第103
條規
定被
刊登
政府
採購
公報
之廠
商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款
1
年
者:減 5 分。
二、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款
3
年
者:減 10 分。
三、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款或
第 2 款,且解除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
分,總分以 0 分計。
四、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款或
第 2 款,且終止契約者:各計分項目不予計
分,總分以 25 分乘以施工進度百分比計(詳
說明六)。
25
04
監造計畫暨
品質計畫製
作綱要
26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109 年4 月27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300319號函
修正監造計畫第二章名稱為「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及品質計畫第二章名稱為「管理權責及分工」
依據
一. 增訂第五章附表「表5.3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另於本章撰寫說明,增加「驗廠」之定
義說明。
二. 第六章增加「廠驗」之定義說明。
三. 第七章之本章撰寫說明,明確規範「施工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時機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
之範圍。
監造計畫修正內容
一. 第二章之「圖2.1品管組織架構圖」,增修「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及「工地負責人」等。
二. 增訂第五章附表「表5.3材料自主檢查表」;另於本章撰寫說明,增加「驗廠」之定義說明。
三. 第六章增加「廠驗」之定義說明。
品質計畫修正內容
27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監造計畫修正內容
1. 增訂
第五章附表「
表5.3材料/設備
品質抽驗紀錄表
」
2. 另於第五章撰寫說明,
增加「驗廠」
之定義
說明。
3. 第六章
增加「廠驗」之定義
說明。
• 驗廠
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
核或評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
• 廠驗
定義:廠商訂製材料設備後,經由
製造商依所訂製之規格製造成半成品在
未組裝出貨前,至工廠裡作品質與規格
及功能的相關測試)
增訂
28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監造計畫修正內容
101121版
1090730版
修正
29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監造計畫修正內容
增訂
第七章之本章撰寫說明,明確規範「施工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時機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
之範圍。
3.對
施工檢驗停留點
之訂定,應顯示於管理標準表內之抽查時機或適當位置;另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應依契約相關
規定檢討,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材料進場時。
2) 施工完成後即無法目視查看之關鍵隱蔽作業點。
3) 影響安全或結構強度之關鍵作業點。
4) 影響使用功能之關鍵作業點。
5) 工項施作完成時。
4.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
則依勞動部訂定之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
,將施工架、
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與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
項目,以及
「勞動檢查法第28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情事,
應列為監督查核重點
。
10. 施工抽查
標準應依契約規範及相關規定檢討,以表格化方式訂定,格式及檢驗停留點訂定可參考如附表7.2(以
全套管基樁工程為例),監造單位施工抽查紀錄表並配合施工抽查標準表填寫抽查項目與抽查標準(參考如附
表7.3);
如施工工項之管理項目較少或較簡單,則附表7.3可將施工流程之前、中、後抽查內容合併於同一張
表格予以規範。
11. 一般性未涉及較專業之施工項目,監造單位應將管理標準訂出,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
廠牌不同,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
檢驗停留點及管理標準,並於核定廠商之分項施工計畫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於監造計畫內增訂相關之管理
標準、檢驗停留點及抽查表。
30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品質計畫修正內容
1. 第二章之「圖2.1品管組織架構圖」,
增修
「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及「工地負責人」等。
101121版
修正
1090730版
31
04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品質計畫修正內容
2. 增訂
第五章附表「表5.3材料自主檢查表」;另於本章撰寫說明,
增加「驗廠」之定義
說明。
3. 第六章
增加「廠驗」之定義說明
。
增訂
• 驗廠
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核或評
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
• 廠驗
定義:廠商訂製材料設備後,經由製造商
依所訂製之規格製造成半成品在未組裝出貨前,
至工廠裡作品質與規格及功能的相關測試)
32
05
施工品質管
理相關函釋
33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1)
有關貴部函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查核巨額工程,其工程承攬廠商應出席人員之疑義。
108年12 月9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80030403號
依據
所詢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人員是否應於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進行查核時必須出席並到場說明乙節,查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相關約定事項摘
要如下:
(一)第9條第3款略以:
「...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二)附錄1第6.3.5點:「依規定設置之
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
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三)附錄2第1點略以:「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
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依法應設置工地
主任者,該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
(四)附錄4第3.2.4點略以:「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
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原因
34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1)
有關貴部函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查核巨額工程,其
工程承攬廠商應出席人員
之疑義
三、承上,除個案工程契約另有約定外,尚無明文規範上開人員,於查核小組辦理查
核時應配合到場說明。
爰本會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查核通知函,皆請機關要
求廠商相關人員(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安全衛
生人員等)於查核時會同,以利查核委員瞭解廠商之施工品質管理及進度等,並
可即時回應委員所提疑義,避免誤解,影響查核成績評定。
四、另實務上,廠商相關人員如因故未能出席者,一般皆向機關報備並委由其他工地
人員代理,惟無故缺席者,查核小組可進一步確認廠商相關人員如有違反說明二
所述
相關契約內容之情事
(例:未在工地執行職務等),應請機關依契約約定處理
並列入查核缺失。
35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2)
公共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材料執行配比設計方式及經費編列事宜
109年04 月20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0066941號函
依據
近年多起公共工程之監造單位要求預拌混凝土材料之配比設計,須委託TAF
認可實驗室辦理之情事,造成預拌混凝土廠增加額外成本負擔之情事。
經查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
要求」1.5.3配比設計,並無規定預拌混凝土材料須委託TAF認可實驗室辦理
配比設計,
係工程主辦機關於個案契約約定
原因
36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2)
公共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材料執行配比設計方式及經費編列事宜
為避免發生前述預拌公會所反映情事,請各機關就所屬公共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如須配
比設計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主辦機關
辦理相關設計圖說審查,應注意是否
編列配比設計費用
(包含不足)之情形。
二. 監造單位及機關辦理配比設計審查及核定作業時,應以契約約定之配比設計執行方式為
限,勿要求廠商辦理契約未載之事項,如確有必要,應以契約變更並協議合理費用。
三. 請個案得標廠商本於公平誠信原則,
將配比設計所需費用核實計列予預拌混凝土供應廠
商。
函釋內容
37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3)
有關貴公司函詢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及現場人員之執行業務問題
109年06 月16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014309號函
依據
所詢公共工程個案,
監造單位要求工地現場執行自主檢查時,廠商品管人員須出現於自主檢查相片,
且自主檢查表資料須敘明施工數量及其計算式,或監造單位執行檢驗停留點抽查,要求廠商品管人員
及專任工程人員皆須到場會同等,是否有相關規定,分項說明如下:
(一)前開涉及廠商品管人員業務執行部分,
查本會訂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之品管人
員工作重點並無相關規定。
(二)有關專任工程人員是否須於檢驗停留點到場會同抽查,本會
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並無此約
定事項,
另係涉內政部主管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請逕洽該部釋疑。
(三)至於自主檢查表資料是否包含施工數量及相關計算式,實務上廠商應依據契約相關圖說及數量履
約,並於
每日施工日誌記載施作數量
,監造單位可於審核廠商施工日誌時確認,爰施工數量及相
關計算式,
非必然為自主檢查表資料文件
。
惟如監造單位審核施工日誌無法確認廠商施工數量,
或辦理檢驗停留點查驗前,欲核對已完成自主檢查之施作項目數量,要求廠商檢附施工數量(含計
算式),尚無不可。
原因
38
05 施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3)
有關貴公司函詢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及現場人員之執行業務問題
三、綜上,貴公司所詢事項多為個案履約管理範疇,建請
查察個案契約相關約定,並
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對於監造單位之要求如有疑義,請洽詢工程主辦機關或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39
06
公共工程開
工要件注意
事項
40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09年09月29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
(一)定明維護廠商權益係本注意事項之目的之一。(修正規定第一點)
。
(二)為避免機關未完成相關檢核事項即辦理招標作業,導致公共工程推動過程之停工、
終止或解除契
約將造成工程停頓、成本增加
,計畫效益無法發揮,爰修正擴大適用之工程範圍,並配合刪除現
行規定第八點。(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
(三)考量可行性研究尚屬公共工程興建構思階段,相關檢核事項應自規劃設計階段進行檢討較為合理,
修正辦理階段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已公告招標之標案,應
依招標文件規定程序辦理
,避免影響投標廠商之權益,爰刪除第六點有關
保留決標規定及現行規定第七點,並配合修正現行附件三檢核作業流程圖。(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工程決標後至開工前廠商應辦事項,工程採購契約已有載明,且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二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
依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無需於本注意事
項規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八點及第九點,並配合刪除現行附件二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六)考量本注意事項已盤點相關應辦事項且有統一處理程序,為免機關另定細部作業方式不一,爰刪
除現行規定第十點
。
修正要點
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41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重大
公共工程開
工要件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原適用範圍為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公共工程,未達二億元之工程得比照辦理,
惟考量本注意事項主要係規範機關應於招標
前完成應辦事項,以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
展,
應不侷限於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公共工程
爰修正規定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
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
避
免
發生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
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
執行
政府預算並
維護廠商權益
,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
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
少發生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
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
政府預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維護廠商權益係訂定目的之一
爰增列之。另參考行政院主計
總處預算法規文字,爰將「有
效
運用
政府預算」修正為「有
效
執行
政府預算」。
42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
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一
百萬元
以上之工程。機關辦理未
達新臺幣
一百萬元之
工程,得比
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搶修、
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
式
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
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
重大
公共工程
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
元以上,或
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
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
。機關辦理
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得比照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以統包方式
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
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
一、修正第一項,為避免機關未完
成相關檢核事項即辦理招標作業,
導致公共工程推動過程之停工、終
止或解除契約將造成工程停頓、成
本增加,計畫效益無法發揮,爰將
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由新臺幣二億
元以上工程擴大至一百萬元以上工
程。
四、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自規
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公共工
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
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
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所列項
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
標前確實
辦理完成
並檢核。
四、機關辦理
重大
公共工程,應自
可行性研究
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
檢討「
重大
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
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
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一、考量可行性研究尚屬公共工程
興建構思階段,相關檢核事項自規
劃設計階段進行檢討較為合理,爰
修正辦理階段之規定。另配合規定
名稱及第三點適用範圍之修正,酌
修文字及修正附件一名稱。
43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
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
「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
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
「未完成」,除
有個案特殊情形
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
標外,應於
完成後始得招標
。前
項所定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
進行招標,上級機關得衡酌機關
作業能力及執行效率,授權機關
自行辦理。
六、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
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已
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
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完成」,
機關應檢討評估該項目影響情形,
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案
,報經上
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並
持
續辦理未完成事項,招標文件應載
明未完成事項及得保留決標條件
。
一、避免機關就已公告招標之標案
以未完成事項決定是否決標,影響
投標廠商之權益,爰修正第一項,
刪除招標文件應載明未完成事項及
得保留決標條件文字
,並酌修部分
文字。
44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
七、前點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
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核
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
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
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
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是
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
性。
一、
本點刪除
。
二、已公告招標之標案,應依招標
文件規定程序辦理,不宜於開標
前以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再決定
是否決標,影響投標廠商之權益,
爰刪除本點規定。。
八、
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前,機關應
請廠商查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
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以
下簡稱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格
式如附件二),經監造單位審查後
報請機關備查,並於開工後確實執
行。
一、
本點刪除
。
二、 公共工程決標後至開工前廠
商應辦事項,應依工程採購契約相
關規定辦理,無需於本注意事項規
定,爰刪除本點規定。
45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九、
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本注意事項
及附件辦理情形列入查核項目
一、
本點刪除。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二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
核時,依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品質及
進度等事宜,無需於本注意事項規
定,爰刪除本點規定。
十
十、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細
部作業方式。
一、
本點刪除
。
二、考量本注意事項已盤點相關應
辦事項且有統一處理程序,為免
機關另定細部作業方式不一,爰刪
除本點。
46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附件一修正內容
1. 第四點附件一之修訂如下圖。(配合規定名稱修正)
修正
2. 配 合 內 政 部 綠 建 築 標 章 申 請 審 核 認 可 及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及 智 慧 綠 建 築 相 關 規 定 ,
刪除項次七檢核項目。
刪除
47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附件二修正內容
1. 第八點附件二。(配合刪除現行第八點規定,附件二亦一併刪除)
刪除
48
06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附件三修正內容
1. 第五點附件三。(現行附件三修正為附件二,並配合規定名稱修正,修正流程圖名稱)
修正
49
07
全民督工管
制考核作業
要點
50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109年09月24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023271號函
依據
修正「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三修正總說明
(一)精簡部分機關之權責內容。(修正規定第三點)
。
(二)為簡化要點內容,爰合併各款情形列為本點民眾得通報內容。(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精簡機關之處理程序內容,重點說明處理程序及期限,並說明處理情形須詳實登錄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回覆通報民眾。(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簡化考核作業程序,合併初核及複核作業。另文字
修正高「級」人員改為高「階」主管人員
。(修
正規定第六點、第八點)
(五) 配合考核作業程序簡化,修正考核作業時程。另就民眾通報內容之考核,修正為不分等第,並調
整獎勵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說明
51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業務,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
稱工程會)、工程主管機關及工
程主辦機關分別推動,其權責如
下:
(一)工程會:
1.
就通報之案件指
定權責工程主管機關辦理。
2.
按季彙整各工程主管機關辦理
情形,並公告之。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業務,由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
程會)、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
機關分別推動,其權責如下:
(一)工程會:
1.
建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運作機制
。
2.
督導工程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案件
之聯絡體系
。
3.就通報之案件指定權責工程主管
機關辦理。
4.
對於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案件認有
疑義者,得通知工程主管機關澄清
有未臻完善者,得通知工程主管機
關改善;必要時,得赴現場訪查
。
5.按季彙整各工程主管機關辦理情
形,並公告之。
一、為精簡部分機關之權責內容,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第二項文字酌修。
52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工程主管機關:
1.
定期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
統填報案件處理情形,並指定專
人回復通報之民眾。
2.
針對通報案
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一再
重複受通報者,應適時辦理工程
查核。
(二)工程主管機關:
1.
建立通報案件之聯絡體系。
2.定期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
統填報案件處理情形,並指定專人
回復通報之民眾。
3.
管制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通報
案件情形,並得予以考核。對於未
依限改善完成之案件,應予追蹤並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
特殊或一再重複受通報者,應適時
辦理工程查核。
一、為精簡部分機關之權責內容,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第二項文字酌修。
53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工程主辦機關:
1.依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上
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填報工程
主管機關。前項所定工程主管機
關,依通報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
認定之:
(一)在中央為各部、會、行、總處、
署、院。(二)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
或縣(市)政府
(三)工程主辦機關:
1.依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上,
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填報工程主
管機關。前項所稱工程主管機關,
依通報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
(一)在中央為各部、會、行、總處、
署、院。(二)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
或縣(市)政府。
一、為精簡部分機關之權責內容,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第二項文字酌修。
54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四、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
工程品
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
生不佳、工程進度緩慢等規劃設
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不周情形
,得
敘明其位置、工程名稱及具體缺
失內容,以網路、電話、傳真或
信函向工程會通報。
四、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下列缺失
者,得敘明其位置、工程名稱及具
體缺失內容,以網路、電話、傳真
或信函向工程會通報:
(一)
規劃設計不周:如道路排水坡
度不良、號誌規劃不當、道路曲線
不佳、未設置無障礙設施、擋土牆
未設置洩水孔等。
(二)
工程品質不良:如路面有坑洞、
人行道凹凸不平、新建水溝通水不
良、擋土牆未背填級配或無預留洩
水孔等。
一、為簡化要點內容,爰合併各
款情形列為民眾得通報內容。
55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同上頁
(三)
安全措施不足:如鷹架固定不
良、支撐鬆散不牢、支撐強度不夠、
未設置圍籬、圍籬占用道路、因施
工導致鄰房產生裂縫等。
(四)
環境衛生不佳:如營建廢棄土
亂倒、工地泥濘、污廢水隨意排放、
塵土飛揚、施工噪音干擾等。
一、為簡化要點內容,爰合併各
款情形列為民眾得通報內容。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同上頁
(五)
工程進度緩慢:如施工進度緩
慢、停工時間過長、超過告示牌原
定完工期限而未完工等。
(六)
其他公共工程缺失:除檢舉不
法、法令疑義及建築管理(如違建、
違章查報、既成巷道認定)外之缺
失。
一、為簡化要點內容,爰合併各
款情形列為民眾得通報內容。
56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五、
工程會接獲前點通報後應通
知案件之工程主管機關,由工程
主管機關督促工程主辦機關釐清
通報之工程缺失情形並辦理改善,
除有特殊情形,
工程主辦機關應
於接獲通知日後五個工作天內進
行勘查,經勘查屬實者應於七個
工作天內完成改善。
工程主辦機
關應積極處理民眾通報案件,其
辦理情形經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後,
應回復通報民眾,並詳實登錄於
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五、民眾通報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現場勘查:
1.工程主管機關於接獲民眾通報後,
應立即要求所屬工程主辦機關派員
赴工程現場勘查。
2.工程主辦機關應於
接獲工程主管
機關
通知日後五個工作天內進行勘
查;
勘查完成後,應將勘查結果登
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為精簡機關之處理程序內容,爰修
正現行內容分列二項第一項說明處
理程序及期限,第二項說明處理情
形
須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並回復通報民眾。
57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同上頁。
(二)改善追蹤:
1.
民眾通報工程缺失
經勘查屬實者,
工程主辦機關
應於七個工作天內改
善完成。但
缺失情節嚴重或情形特
殊之案件,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酌予延長改善
期限,並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
2.
工程主管機關應隨時至工程會指
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管制工程主辦
機關處理通報案件之情形;如工程
主辦機關有未依限完成之情事,應
請該工程主辦機關提出遲延原因及
預定展延之期限。工程主管機關應
視其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為精簡機關之處理程序內容,爰修
正現行內容分列二項第一項說明處
理程序及期限,第二項說明處理情
形
須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並回復通報民眾。
58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同上頁
(二)改善追蹤:
3.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
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機
關者,工程主管機關應瞭解其延誤
之情形,必要時得赴現場查核或勘
查;工程會得視情形辦理訪查。
為精簡機關之處理程序內容,爰修
正現行內容分列二項第一項說明處
理程序及期限,第二項說明處理情
形
須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並回復通報民眾。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同上頁
(三)結案回復:
1.
工程缺失改善完成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
辦理情形及改善佐證資料,詳實登錄於工程
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2.
工程主管機關確認結案後,應以工程會指
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或電話、書函等方式,回
復通報之民眾
。
(四)依契約處罰:
民眾通報工程缺失內容如確屬可歸責於廠商
責任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契約予以處罰。
為精簡機關之處理程序內容,爰修
正現行內容分列二項第一項說明處
理程序及期限,第二項說明處理情
形
須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並回復通報民眾。
59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工程會為辦理全民監督公共
工程考核作業,得設
考核小組
。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
高
階主管人員
派兼之;其餘委員由
工程會遴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及
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
考
核小組之
幕僚作業,由工程會辦理。
六、工程會為辦理全民監督公共工
程考核作業,得設
初核小組
及
複核
小組
。
初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高級人
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工程會遴聘
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擔任。
複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高級主
管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工程會
遴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及社會公正
人士擔任。初核小組及複核小組之
幕僚作業,由工程會辦理。
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考核作
業程序,爰
將初核及複核小組合併
為考核小組。
二、「高級」人員修正為
「高階主
管」
人員。
60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
工程主管機關
、工程會及
考
核小組
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作
業:
(一)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一
月底
前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並推
薦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優良之通報
處理案件予工程會。
(二)工程會於每年
二
月底前,彙整
各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民眾
通報情形,提送考核小組審核。
(三)
考核小組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
考核會議,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
民眾表揚名單;必要時得通知相
關機關派員說明
。
七、工程會、初核小組及複核小組
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作業:
(一)
考核對象為通報民眾、工程主
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
。
(二)
初核作業
:
1.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並推薦所
屬工程主辦機關優良之通報處理案
件予工程會。
2.工程會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各
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民眾通報
情形,提送初核小組審核。
3.
初核小組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
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
4.
初核小組審核後,提出機關獎懲
及通報民眾表揚建議名單
。
一、配合考核作業程序簡化,爰修
正第一項考核作業時程。
二、對民眾通報內容之考核不分等
第,爰修正第二項。
61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同上頁
(三)複核作業:
1.
複核小組召開複核會議時,初核
小組召集人應出席說明建議名單內
容;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派員列
席說明
。
2.
複核小組審核初核小組提出之建
議名單內容,並決定機關獎懲及通
報民眾表揚名單
。
一、配合考核作業程序簡化,爰修
正第一項考核作業時程。
二、對民眾通報內容之考核不分等
第,爰修正第二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八、工程會應公開
考
核小組考核
結果,並函知
應
受獎懲之機關及
應
受表揚之通報民眾。
八、工程會應公開
複
核小組考核結
果,並函知受獎懲之機關及受表揚
之通報民眾。
配合簡化考核作業程序酌修
文字。
62
07 全民督工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附件一修正內容
1. 第七點附件一之修訂如下圖。
修正
6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11月17日
主旨:本會已就行動通訊裝置通報全民督工案件,建置行動版通報網頁應用程式,
Android及iOS版本通報APP將於110年起不再提供服務
,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一、旨揭行動版通報網頁之網址為https://cloudweb02.pcc.gov.tw/ ducon_app/PC-
Tokuko_APP-Index.html,網址QR code已公布於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首頁,
提供行動通訊裝置掃描連結使用。
二、因行動版通報網頁之畫面、服務功能及使用方式與Android及iOS版本通報APP相同,
爰通報APP將於110年起不再提供服務,屆時起
新建或施工中之工程告示牌所示之
全民督工相關電子條碼,請配合改為「行動版通報網址QRcode」1個顯示;另原先
提供巨額標案之專屬通報網頁QRcode仍可繼續使用,故巨額標案共計顯示2個QR
code。
三、貴屬協助全民督工相關宣導措施、媒體、用具、印刷品等,有涉及使用通報APP之
內容,亦請配合修正為使用行動版通報網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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