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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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
答: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為保障全球婦女基本權利、爭取婦女參與發展機會、促進世界和平、達成性別平等目標,聯合國先後
召開四次重要的世界婦女大會,以及一次特別會議。從歷次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後續所提出的行動方案
中,不難發現婦女人權的思潮隨著時代在變化,婦女議題的範圍也隨著發展的腳步在擴充,婦權運動的策略更隨著性別平等
的進程不斷調整從而形成一波「性別主流化」之改革浪潮我國政府自 2003 年起為響應歐美先進國家「性別主流化」
治理趨勢,同時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的推動,積極強化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措施,並於民國 101 11號成立性別平等處,
作為我國第 1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而為擘劃我國未來性別平等政策的方向,「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
指導方針,並由 101 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我國性別主流化之理念架構:
我國於性別主流化之推動上,主要揭示三大基本理念:「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婦女權益的提升是
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並劃定下列七個領域來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
於國家政經社各層面上的落實: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強調將選舉中的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提高女性職位升遷和決策參與。
「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強化職業訓練培力女性就業、增加融資、創業輔導的資源管道與服務窗口,鼓勵企業建立
性別友善職場。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提出應發放育兒津貼及建立優質、平價、可近性的生育及養育環境,完善建立不同生命階段所
需要的照顧服務體系;正視多元文化與家庭型態,打造尊重和諧之友善環境。
「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致力於改善各級教育與科系的性別隔離現象,鼓勵學生適才適性發展,消除婚姻、喪葬、
祭祀繼承等傳統禮俗中具性別貶抑之文化意涵並鼓勵媒體製播性別平等意識節目以消弭性別歧視及性別刻板印象
「人身安全與司法」,落實建構對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意識提高司法及檢調單位處理婦幼案件的性別意識,在司
法與警察體系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打造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
「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規劃長期照護服務法和各項配套措施,讓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都能有尊嚴健康與安全的生
活,並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擴大女性參與決策及尊重女性就醫權益,以充分的滿足不同性別的健康需求。
「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則致力於降低環境能源科技等領域內性別隔離現加強女性在環境能源科技工程、
交通、防救災與重建等領域能力建構與決策參與,並確保在政府所主導的科學研究能源政策減碳與氣候調適與交通
規劃設計中,均納入性別觀點。
對公務人力體系之正面效應:
落實公部門性別主流化之推動,能夠培養公務人員對於性別敏感度,於規劃或檢視各項政策及法令時,納入性別主流化之
觀點,追求性別平等,讓性別觀點成為公部門主流思惟,讓任何性別均可以公平合理地取得與享有社會資源和參與公共事
務的機會,達到實質上的性別平等,也能協助我國的公務體系能夠去除傳統統治的思維,更具社會代表性及民主回應性,
以達成「善治」的民主治理目標。
二、
答:德國的人事行政機關,依德意志聯邦公務員法之規定,主要人事機構為內政部及聯邦文官委員會,其各別的職掌如下。
內政部:關於人事行政之職權如下:
對文官委員會中部分正委員與副委員,有提請總統任命之權。
掌管人事制度基本問題的決策,如聯邦公務員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俸給法等之制定。
聯邦公務員分類分級法令的擬訂及其實施事宜。
掌理與文官委員會有關之事務。
協同財政部執行俸給法。
掌理公務員團體及其代表之關係事務。
受聯邦政府委託,為文官委員會之職務監督機關。
內政部實際負責人事政策的制定與運用。上述職權,均由該部第二司、第七司辦理。
聯邦文官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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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聯邦文官委員會由七名正委員與七名副委員組成。
正委員中有二人為固定委員,即聯邦審計部部長(擔任委員會主席)、內政部人事處長;五人為非固定委員,為其他
聯邦最高官署人事部門之主管一人,其他聯邦公務員四人。
副委員為聯邦審計部及內政部各派聯邦公務員一名其他聯邦最高官署人事單位主管一人及其他聯邦公務員四人。
非固定之正委員(五人)及副委員(七人),由內政部簽報總統任命,任期為四年。
正、副委員中應有三名正委員與三名副委員,由管轄工會之最高機構任命。
職權:聯邦文官委員的重要任務是對各機關的人事行政作監督與指導,並制定有關人事規則及裁定人事訴願案件。(並
非直接處理人事行政事務。)
具體言之,其職掌有十三項:
會同有關機關制定與公務員法有關之一般規則。
會同制定教育、考試及進修之規則。
決定有關考試的一般承認事項。
決定公務員與候選者被拒用的訴願觀點及基本問題。
提議有關公務員法之改進事項。
處理聯邦政府所委任之事務。
就職掌事項向聯邦政府提出報告。
缺員公告及免除公告之核定。(公務員的甄選,須經公告招考,如要免除公告,須文官委員會核可)
對非經考試任用之人員,其資格能力之認定。
對非經考試任用之人員,其實習期間可否例外(如縮短或免除)之決定。(實習期間通常要三年)
任用、升遷及延長服務事項的核定。
執行職務時得準用行政法院有關規定調查證據。
考試結果的承認。
由此可知,聯邦文官委員會並不負擔人事行政實施之主要決定責任,事實上,僅負統籌、聯繫、指揮與監督之責任。
三、
答: 公務人員保障之立法方式,通常有兩種,即統一立法與分別立法。我國公務人員保障之立法,原為各別立法,但於民國八十
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公布後,改為統一立法。而美國則是採各別立法的形式,將公務人員的保障事項分
散於文官改革法、權益法令等各項法典中。以下分別簡述我國及美國的保障項目及內容:
美國的保障項目內容:美國公務員有申訴權、保障權、結社權、協商交涉權等權利。
申訴權:公元一九七八年文官改革法施行後;申訴權規定可分為四項:一般不利處分之訴受歧視案件之訴、
歧視案件之保障弊端揭發人之保障。
保障權:以功績制為基礎的保障係指公務員被免職只能基於個人的工作或行為的原因及為了業務的利益。對於弊端
揭發人由特別檢察官加以保護,且在該案調查期間停止,調查結果應告知弊端揭發人。
結社權:公務員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可運用團體的力量來爭取良好的工作條件及待遇,有參加與不參加的權利。
協商交涉權:公務員透過工會對有關僱用條件向管理當局進行協商與交涉。
我國的保障項目內容:
概括保障: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訂有復審、再審議及申訴、再申訴等救濟程序。
實體保障:
身分保障: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法任用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職人員,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職業保障: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訂有完整的停職與復職程序規定
任用保障:轉任或派職時的職務及官等保障程序,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之轉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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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等保障: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俸給保障:
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執行職務保障:違法命令責任歸屬:安全維護事項:涉訟輔助:加班及其他費用權益事項:
四、
答: 法國自 1853 年正式訂定法律建立退休養老金制度中間經歷數次修正 1964 年再度修正成為現制目前基金之籌措,
係由公務員與政府共同負責籌款公務員每個月扣其薪俸額 6%退休金額因係依公務員之俸給比例計算而公務員的俸給隨
生活費用與物價變動隨時調整,故退休金額亦隨物價調整。
法國退休制度之特色:
法國自 1853 年,始訂定法律實施退休,後於 1964 年修正,始成現制,茲將其退休撫卹制度特色分述於後:
採公務員與政府共同籌款制:退休經費除由政府負擔一部分外凡適用退休制度的公務員,每月應扣除俸給總額(包括
基本俸及津貼)的 6%,編入政府歲入預算,退休時所需的退休金,則由國庫開支。
凡未有按月扣繳俸給者,則不能取得退休金的權利。
配合經濟變動自動調整退休金:退休金額依現職人員的俸給比例調整,而俸給則隨生活費用及物價的變動情形而調整,
故退休時所領之退休金,不致因物價及幣值等因素的變動而受影響。
採分齡退休條件之規定。並附帶如一定條件,而有子女者,可延長服務期間,充分顧及社會。
退休金額訂有最低的保障數額,並得支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津貼。
任職年資:原則上以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為準。
我國退休制度之特色:
相較於法國,我國原屬「政府籌款制」,指由政府單獨負擔退撫金之支出責任;但自 1993 年公務人員退休法實施以後,
與法國相同,採用「共同籌款制」。我國之退休制度在分擔比例方面與法國略有不同,是由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公務
人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年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雖然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與法國相近,但在細部規定上仍有所差異,主
要表現在「退休年齡」及「給與標準」上:
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辦理自願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
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職滿二十五年辦理自願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年滿六十歲。
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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