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之一 品管班品質計畫書習作審查表
代訓機構名稱:
期 別 組 號 :
審 查 日 期 :
審 查 成 績 :
審 查 人 員 :
項次 | 章節 | 審查項目 | 審查情形 | 審查說明 | |||
否 | 是, 惟不符情節嚴重 | 是, 惟不符情節輕微 | 是, 符合 需求 | ||||
一 | 管理責任 | 1.品管組織架構是否含專任工程人員,並明確其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
2.品管人員是否為專任(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並明確其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
3.是否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相關人員(或職稱)之職掌 | |||||||
二 | 施工要領* | 1.是否擬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項目 | |||||
2.是否提示施工要領內容基本大綱 | |||||||
三 | 品質管理標準* | 1.是否擬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項目 | |||||
2.是否分別訂定檢驗時機及檢驗頻率 | |||||||
四 |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 1.是否訂定材料/設備之預審作業(例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相關證明資料等之事先審查程序訂定)。 | |||||
2.對材料試驗是否訂定管制方法 | |||||||
3.是否明確訂定材料/設備及施工之自主檢查點 | |||||||
4.是否配合監造單位訂定限止點 | |||||||
5.對機電類設備是否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 | |||||||
五 | 自主檢查表* | 1.是否擬定各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項目 | |||||
2.自主檢查表內之檢驗標準是否明列,並與「品質管理標準表」內之規定相同 | |||||||
3.對自主檢查表之使用人員及不符合管制方式是否作適當說明 | |||||||
六 | 不合格品之管制 | 1.是否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 |||||
2.對於可即時改正缺失及重大缺失,是否訂定有不同之管制方法 | |||||||
七 | 矯正與預防措施 | 1.矯正措施辦理時機是否訂定 | |||||
2.矯正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 | |||||||
3.預防措施辦理時機是否訂定 | |||||||
4.預防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 | |||||||
八 | 內部品質稽核 | 1.稽核範圍是否訂定 | |||||
2.稽核頻率是否訂定 | |||||||
3.是否含稽核後之缺失列管及回饋 | |||||||
九 |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是否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及歸檔規劃 |
備註:
一、本審查表總分為100分,各單項審查項目之權重為100除以計畫書撰寫章節總數/該章節之審查項數。(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以下兩位)。
例1:某品質計畫書習作撰寫4個必寫章節,則每章節權重為100/4=25,其中「自主檢查表」之審查項目有3個,故該章節各審查項目權重為25/3=8.33。
例2:某品質計畫書習作實際撰寫9個章節,則每章節權重為100/9=11.11,因「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之審查項目有2個,故該章節各審查項目權重為11.11/2=5.56。
二、各審查項目「審查結果」之計分方式如下:
(1)「完全不符」:0分
(2)「不符情節嚴重」:該審查項目權重*1/3
(3)「不符情節輕微」:該審查項目權重*2/3
(4)「符合需求」:該審查項目權重*3/3
三、必寫章節如有疏漏,該計畫書審查結果如高於69分時,以69分計;低者69分者,則從其分數。
附件四之二 品管班監造計畫書習作審查表
代訓機構名稱:
期 別 組 號 :
審 查 日 期 :
審 查 成 績 :
審 查 人 員 :
項次 | 章節 | 審查項目 | 審查情形 | 審查說明 | |||
否 | 是, 惟不符情節嚴重 | 是, 惟不符情節輕微 | 是, 符合 需求 | ||||
一 | 監造組織 | 1.是否明訂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 | |||||
2.監工人員之職掌是否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
二 |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 1.是否訂定計畫書審查時限 | |||||
2.是否訂定品質計畫書審查重點 | |||||||
3.是否對品質計畫書送審情形訂定管制辦法 | |||||||
三 | 施工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 | 1.是否依契約施工項目訂定廠商施工計畫書分階段送審項目及送審時限 | |||||
2.是否訂定施工計畫審查重點(大綱) | |||||||
3.是否對施工計畫書送審情形訂定管制辦法 | |||||||
四 |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 1.是否訂定材料/設備預審規定(例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相關證明資料等之事先送審程序訂定)。 | |||||
2.是否訂定各材料/設備之管理標準 | |||||||
3.對材料抽驗是否訂定明確之限止點 | |||||||
4.是否訂定材料/設備抽驗結果之管制辦法 | |||||||
5.工程標的屬以機電為主或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是否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 | |||||||
五 |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 1.是否訂定各施工項目之抽查標準 | |||||
2.是否明確訂定各施工項目之抽查限止點 | |||||||
3.施工抽查檢查表是否明列抽查標準 | |||||||
4.對施工抽查結果,是否訂定管制計畫 | |||||||
六 | 品質稽核 | 1.稽核範圍是否訂定 | |||||
2.稽核頻率是否訂定 | |||||||
3.是否含稽核後之缺失列管及回饋 | |||||||
七 |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是否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及歸檔規劃 |
備註:
一、本審查表總分為100分,各單項審查項目之權重為100除以計畫書撰寫章節總數後,再除以該章節之審查項數。(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以下兩位)。
例1:某監造計畫書習作撰寫4個必寫章節,則每章節權重為100/4=25,其中「施工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之審查項目有3個,故該章節各審查項目權重為25/3=8.33。
例2:某監造計畫書習作實際撰寫7個章節,則每章節權重為100/7=14.29,因「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之審查項目有2個,故該章節各審查項目權重為14.29/2=7.14。
二、各審查項目「審查結果」之計分方式如下:
(1)「完全不符」:0分
(2)「不符情節嚴重」:該審查項目權重*1/3
(3)「不符情節輕微」:該審查項目權重*2/3
(4)「符合需求」:該審查項目權重*3/3
三、必寫章節如有疏漏,該計畫書審查結果如高於69分時,以69分計;低者69分者,則從其分數。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