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
程序編號:南09060 版本:1
程序名稱:估驗付款
核准:日期:95.1
目的
建立標準化之估驗及付款作業流程及表格,期能迅速核付工程款。
範圍
適用於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估驗付款作業。
定義
3.1 預付款:契約簽訂後,預先支付契約總價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作為承包商先期作業所需之費用。
保留款:主辦機關對於應付給承包商之款項下,得指定其中百分比暫為保留。
到場材料:為承包商運貯於工地或經工程司同意之場所並經檢驗合格之材料。
物價指數調整:在工程施工期間,因工、料價格發生漲、跌時,依契約規定辦理之價差調整。
末期估驗:承包商在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向本處提請付清工程款之估驗。
參考文件
4.1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高速公路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
4.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所屬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
說明
5.1 本程序作業流程,如南流程09060。
5.2 各期估驗付款:
5.2.1 本作業包含承包商按契約規定時程申請之估驗、末期估驗及保留款發還估驗等。
5.2.2 承包商申請估驗時,應提出「工程估驗單」(南表09060A)六份(委託監造者七份),附下列文件依序裝訂成冊後送監造單位審查:
(1)「各期估驗情形一覽表」(南表09060B):僅申請保留款發還估驗時免附。
(2)「工程估驗詳細表」(南表09060C):僅申請保留款發還估驗時免附。
估驗款總數之發票:僅申請保留款發還估驗時免附。
公款限時支付作業記錄表:僅申請保留款發還估驗時免附。
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估驗時,需附計算式及相關佐證資料。
(6) 其他必要或依規定應附之文件。
5.2.3 末期估驗:驗收合格及承包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辦理末期估驗(契約無保固期規定者免繳納保固保證金,逕行辦理末期估驗),末期估驗時應將「工程估驗單」、「工程竣工驗收表」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一併陳核。末期估驗如僅辦理保留款發還時,「工程估驗單」各欄位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1)『估驗起迄日期』:填寫”保留款發還”(字樣)。
(2)『本期估驗款』:填寫”-” 。
(3)『至本期累計估驗款』:填寫結算金額。
(4)『至本期累計扣保留款』:填寫”0”。
5.2.4 監造單位應依據契約規定及下列應注意事項辦理計價查驗(查驗人得為工程承辦人,末期估驗亦應辦理計價查驗),逐項審查承包商所提「工程估驗單」及所附相關資料是否符合:
(1)丈量及核對實際完成且經檢驗合格之數量。
(2)「工程估驗單」及附件所列各項數值之計算是否正確。
(3)是否依契約規定於每期估驗款扣回預付款。
(4)是否依契約規定扣保留款;如依契約規定提出經認可之保證文件,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除該保留款。
(5)是否有超估或其他應扣之款項;如:安衛、環保扣款及各項罰款。
(6)未完成契約變更之工作項目,其計價方式是否經工務段同意。
(7)按契約規定,到場材料之到場價格估定是否經工務段同意,估驗方式是否按契約規定辦理。
(8)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估驗時,其計算式是否正確及所附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9)末期估驗時:
(a)累計估驗款數應符合工程結算驗收總價,以往各期估驗如有誤差,均於本期估驗中予以更正。
(b)各類扣款及罰款是否繳交或扣抵。
(10)保留款發還估驗時:
(a)工程是否驗收合格。
(b)是否已依契約規定提出保固保證金。
(c)各類扣款及罰款是否繳交或扣抵。
(11)其他規定或由工務段指定事項。
5.2.5 承包商如為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其計價查驗結果應記錄於「計價查驗紀錄表」(南表09060D);經監造單位評估不符合時,應退承包商改正後另辦查驗,經監造單位評估符合時,監造單位應於「計價查驗紀錄表」核章及收存紀錄表正本,並將「計價查驗紀錄表」影本五份併「工程估驗單」送工務段。
5.2.6 工務段初核估驗資料無誤後,應將發票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應參照會計室規定格式),填具廠商匯款帳號資料,並敘明用途及核章後,併「工程估驗單」及「計價查驗紀錄表」送工程處。
5.2.7工務課審查無誤,簽會會計室、政風室(預算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者)及經費控管單位後陳 處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付款,「工程估驗單」發送工務段三份(其中一份轉發承包商;委託監造者,發送工務段四份其中一份轉發承包商、一份送委託監造單位)、會計室、工務課及處檔等各一份(併含計價查驗紀錄表一份)。
表格
6.1 工程估驗單(南表09060A)。
6.2 各期估驗情形一覽表(南表09060B)。
6.3 工程估驗詳細表(南表09060C)。
6.4 計價查驗紀錄表(南表09060D)。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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