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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書面報請甲方同意得延長期限者外,乙方應於事件發生
次日起 3日內完成檢討報告並報請甲方審查。
(六) 監督並協助施工階段廠商履行工程契約各項約定內容:工程
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案之地上下障礙物(含管線)拆遷、使
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施工階段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
宜;另應於施工階段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
如有疑義,乙方有義務主動釐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
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
結果提送甲方核備。
(七) 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施工階段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各分項工
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主要工項施工(主要工項
應於提報監造計畫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辦理各分
標施工階段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成果之複測。
(八) 協調及整合各項工程關聯廠商之施工配合作業,以及各分項
工程與其他工程之界面協調作業,監督施工階段廠商及其他
設備廠商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並就各廠商提供之材料審
核其規格及品質之證明文件。
(九) 各分項工程涉及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時,
乙方應遵循本契約以及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變更設
計、修正契約總價表相關作業,報請甲方核定。
(十) 乙方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之檢查,應填具施工抽查
紀錄表,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乙方專業技師或建築師
簽認後,施工階段廠商始得進行下一階段之施工項目。發現
缺失時,應即通知施工階段廠商限期改善,並填具工程缺失
改善相對應表格,以利後續工程品質追蹤。
(十一) 督導各分項施工階段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
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及設置協議組織,並負整個工作場
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
(十二) 簽核施工廠商所提送施工日報表,及每日填寫監造日報
表,並於每星期會議後一併提交監造日報表予甲方,至各
分項工程竣工為止。監造日報表之份數依甲方規定辦理。
(十三) 依工程契約約定時限、方式、需求及其它甲方指示事項,
督促各分項施工階段廠商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含竣工圖繪
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驗收、
竣工計價等事宜。如施工階段廠商未依契約期限辦理,乙
方應依甲方要求辦理上述竣工結算相關作業。
(十四) 依甲方需要辦理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之簡報事宜(含簡報
相關資料如圖表、投影片等之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