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劃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草案)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茲將 「學習資源中心」規劃設計監造案(工程案號:
LEE94020) (以下簡稱本案)委由 (以下簡稱乙方)承攬,謹委任
乙方擔任前述工程之建築、土木、結構、水電、消防、空調及環境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事
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後,以資遵守:
第一條、契約總價:依行政院工程會頒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建築物
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三類建造費用 %核計服務公費。
第二條、委託工作範圍:
為辦理甲方「學習資源中心新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工作範圍如下:
一、工程設計草圖及工程概算。
二、上項草圖及經費概算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應即繪製施工詳圖,編造施工說明書、結
構計算書及水電、門禁、監視、消防等及施工圖說、預算書(包括數量計算書、單
價分析表等)。
三、上項施工圖說及預算書經甲方審核如認為有修改必要時,乙方應按甲方意見於十日
內修正完成。
四、乙方負責請領建照執照,並向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瓦斯公司(若無此項時得省
略)、電信公司及消防局等公用事業機構辦理申請及審查手續,執照規費由甲方負
責。
五、依規定如須辦理地質鑽探,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
六、協助甲方辦理有關工程開標、簽約等手續。
七、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詳圖施工,在施工期間應派技術人員駐地監造,並隨時檢查施
工安全事宜。
八、照規定據實提出監造日報表、監造週報表,中途查驗結果報告及完工驗收結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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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助甲方及承造人依法請領使用執照。
十、檢驗建築材料之品質、尺寸及強度等是否符合規定。
十一、 協助甲方審驗承造人所提出之估驗請單(部分工程估驗款)。
十二、 解釋工程上之糾紛及疑問。
第二項之各種設計圖說應備 AutoCAD 2004 或2005 版之磁片,預算編製應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之「PCCES」電腦估價軟體格式編製,各類磁片應送甲方核
備。
第三條、辦理期限:
一、乙方於簽約後 45 日曆天內,應完成 30%規劃設計圖說及編列工程概算書送交甲方
審核。
二、30%規劃設計圖說及工程概算書經甲方核定後並通知乙方進行細部設計,乙方應於
通知後 60 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並辦理建照執照申請作業。
三、乙方應於建築照申請作業甲方用印完成後 75 日曆天內完成施工圖繪製、工程預算
書、施工規範等,並取得建築執造、電力、消防、自來水、電信等作業審核完成(申
請過程中非因歸責乙方造成之延誤者不在此限)。
四、在工程施工期間內,乙方應全程辦理監造事宜。
五、工程完竣保固期間內有保固維護問題發生時,乙方應配合甲方安排之時程進場協助
工程技術指導與監造。
第四條、請款計價方式:
一、完成 30%規劃設計圖說及編列工程概算書並送交甲方審核後並經教育部核可後,乙
方得請領服務公費百分之十。
二、取得建築執造、電力、消防、自來水、電信等作業審核,並完成建築工程發包作業
後,乙方得請領服務公費百分之五十五,扣除前項已領服務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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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進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乙方得請領服務公費百分之七十五,扣除前項已領
服務公費。
四、工程完竣並驗收完成後,乙方得請領工程總價百分之百,扣除前項已領服務公費。
第五條、變更設計:
一、於本工程施工期間應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地形、地質、地下物等與原
設計有異;或設計不當,施工錯誤;或基於安全顧慮;或因地震、暴風、洪水等
不可抗力等事由,經核實確有變更原設計必要者,應先由甲方會同乙方,及甲方
原參與規劃設計單位及使用單位等召開變更設計審查會議,就左列事項審查通過
後,列入記錄,始得辦理:
1、必須符合變更設計之規範原則。
2、不得違背原計畫目標與使用效益。
3、責任歸屬及處理情形。
4、變更內容及項目是否合理。
二、如經上述審查會議決議有變更或修改必要時,應依照行政院規定之相關法規報請
教育部准後,始得進行辦理變更設計事宜。乙方應即按雙方協議之期限內辦理變
更設計,並不得異議。
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變更設計時,因變更設計產生之相關費用及因變更
設計增加之設計監造服務公費由乙方負擔,不得另行請求。
第六條、契約終止:
甲方因故或部分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時,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合約終止,並就乙方
實際已完成之工作量,經雙方協議後,給付乙方契約價款,但其價款以不超過契約第四
條規定之各階段請款計價之上限。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將完成之圖說交予甲方收存,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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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財產權規甲方所有。
第七條、契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得將全部或部份未完成之事務委託其
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契約一經解除,乙方應立即停止業務進行,並將已完成之作業資
料無條件移交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所應領之契約價款俟工程完竣驗收合格後滿一
年,再行結算。甲方並得將解約內容函送建築師公會知照。右項違約金,除按第七條約
定辦理外,甲方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0一條規定辦理。
一、 乙方違反契約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規定應辦事項,情形嚴重導致甲方預算執行困難
者。
二、 乙方違約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者。
三、 乙方將本契約內委託工作範圍,轉包其他事務所辦理者。
第八條、違約金與罰則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條應辦理之期限,每逾一日按契約總價罰千分之二違約金,
最多處以百分之二十為限,甲方得於未付契約款中扣除,如有不足數得向乙方追繳之。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對於契約工作內容及範圍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疏漏或錯誤,致甲方必
須追加契約預算成本或造成其他損失時,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九條、工程監造與責任範圍:
一、乙方應於工程計劃發包前擬定「監造計劃書」及「工程品質稽核計劃書」(含監
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劃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劃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
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機電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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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功能運轉測試及抽驗程序及標準等),送請甲方審核,並於監造至完工驗結期
間確實執行該項計劃之審核簽證及督導作業。
二、乙方應負責督促承包商確實履行工程合約,各專案工程須派遣有適當之專業監造
人員在場監督工程之進行,監造人員常駐工地,其員額為建築或土木工程師一名
及水電工程師一名,且應各具大專相關科系畢業及工作經驗三年資歷以上,且須
完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或工程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三、工程開工時,乙方應將監造人員之姓名、學歷、經歷證件送經甲方同意,全部監
造人員應於開工時到達工地。若甲方對監造人員之能力或工作態度有質疑時,得
請乙方更換。四、乙方常駐工地監造人員應每週將各分項承包商填寫之日報表、
品質管制表及乙方監造人員所填寫之監造日報表及週報表彙整查核簽章後合併
送交甲方。
五、凡工地有工人施工即應有乙方監造人員在場監督,如有監造人員事、病假,乙方
應派學經歷相當之人員替代,不得影響施工。為配合現場施工進度,如需在週日
或假日進行重要施工項目施做,監造人員應在場監督,不得要求額外給付費用。
六、混凝土灌漿時,乙方監造人員必須確實在灌漿現場監督,並依規定數量督促承包
商採取試體及施做坍方試驗並列入監造紀錄。
七、監督及查核承包商之施工品質及所使用之建材是否與設計圖及規範相符,承包商
用於工程上之一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必須先經乙方監造人員簽認,再送甲方核
准後方得使用。監造人員如有發覺承包商施工不良、措施不當或材質不符,應立
即提出糾正,重要事項應填寫監造日報表以憑查核。
八、乙方監造人員應按照甲方與承包商簽訂之工程契約、圖說文件等規定嚴格監督承
商施工,如發現乙方監造人員不能善盡職責時,一經通知必須立即更換。
九、如發現乙方監造人員有嚴重過失或一再不遵守所規定事項及兼任其他工地監造人
員,甲方可隨時終止本契約監造部分之委任,並止付監造費,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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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助甲方辦理估驗及全部工程之最後檢驗及驗收手續。工程驗收時建築師或主任
設計師等相關人員應親自參加各項驗收手續。
十一、監造人員於工程驗收結算後,始得撤離工地,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為依據。惟工
程因故全面停工時,監造人員無需繼續常駐工地,待停工原因結束後,再恢復
常駐。
十二、協助處理保固期限內(防水保固三年、一般保固一年)工程缺失之督促檢修。
十三、如承包商有延誤情事,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協同辦理與原承包商解約、重
新招標等相關事宜。
十四、承包商就履約事宜主張有非可歸責事由時,乙方經甲方請求,應就責任歸屬為
一明確釐清。
十五、本案如甲方另聘專案管理公司專司工程管理,專案管理公司與乙方之權責劃分
依「訂定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表 2-1(附件一)主辦工程機關、專
案管理廠商、規劃設計監造單位、承包商之權責劃分表及其他甲方之授權範圍辦
理。
十六、乙方保證簽證者,係為合格專業之建築師及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並遵守相關
法律辦理,若有違法審核或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甲方受有損害或遭主管機關科
罰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爭議及訴訟程序: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
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六章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2.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
為其仲裁處所。
3.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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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
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補充協議及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疑義時,經雙方協議或以附件補充之,其協商會議
紀錄等視同契約內容之一部份。
第十二條、契約時效:
本契約及附件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竣、結算、驗收、保固期滿之日為有效期
間。若發生乙方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時,不論是否已超過契約規定之有效期間內,甲
方得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製作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以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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