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契約書
(107.11版)
立契約書人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為「108-109年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巡檢暨環安室業務協助外包人力勞務承攬」合意訂定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一)契約價金:新台幣558,163元整。
(二)工作項目:
1.協助負責日常每上班日各實習場所及相關場所職安巡檢,以及後續追蹤。
2.環安室公文登記桌、公文遞、收送。
3.協助環安衛委員會召開及後續庶務工作處理。
4.協助職安教育訓練工作聯絡事項。
5.協助職醫服務及健檢聯絡事宜。
6.其他相關臨時交付事項。
第二條: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108年7月16日至109年12月31日完成履約標的。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內,如因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7日內檢具事證通知甲方。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乙方完成全部(或部分)履約標的,經甲方統計時數並經驗收確認後,檢據請款,付款條件如下:於每月5日前製作前月份驗收紀錄後,依驗收記錄所載之履約內容撥付款項。
第四條:履約管理
(一)乙方需於本校上班日(原則上為每週一至每週五),完成履約標的之工作項目,每日工作原則需以書面或電子簽到及簽退。
(二)如乙方因故須離職,應提前(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告知甲方。
(三)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四)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五條:權利及責任
(一)雙方應依「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三)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契約變更及終止解除
(一)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甲、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經他方以書面定30日以上之期限通知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書,並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第七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約而生之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現行法令為準據法。
第八條: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負責人 | :校長 陳愷璜 |
聯絡人 | :環安室鄒宜君三等專員 |
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
電話 | :02-28961000 |
乙方 | : |
姓名 | : |
身分證字號 | : |
地址 | : |
電話 | : |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