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職員工加班申請單 | ||||||||||||
單位: | 申請日期: | |||||||||||
申請人簽章 | 職稱 | 預定加班 | 加班事由 | 加班請領方式 | 人事室會簽意見 | |||||||
日期 |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合計時數 | 實際差勤紀錄時間 | 核定加班時數 | |||||||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
□補休 □加班費 | ||||||||||||
□補休 □加班費 | ||||||||||||
□補休 □加班費 | ||||||||||||
□補休 □加班費 | ||||||||||||
□補休 □加班費 | ||||||||||||
二級 單位主管 | 一級 單位主管 | 人事室 登錄會簽 |
註:一、職員工加班應事先申請,並由單位主管視業務實際需要核實指派之。平日(週一至週五)以4小時為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以8小時為限,但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特殊情形須超過20小時,應專案簽報核定後辦理。
二、適用勞基法同仁加班應事先申請,並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核實指派之。平日(週一至週五)以4小時為限,週六及國定假日以12小時為限,但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上限。
三、依勞基法第35 條:「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適用勞基法同仁延長工時加班者,因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無法中斷工作時間者,加班請示單空白處註明,因辦理○○活動(會議、工作)不可中斷,有連續性工作之必要,已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四、加班單於一級主管核定後,送人事室(總務處) 會簽登錄,勞基法人員之補休期限至該年12月31日止;另職員工之補休期限至1年。
人2020-007-01
202007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