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職員工加班申請單(2020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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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職員工加班申請單

單位:

申請日期:

申請人簽章

職稱

預定加班

加班事由

加班請領方式

人事室會簽意見

日期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合計時數

實際差勤紀錄時間

核定加班時數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補休

加班費











補休

加班費











補休

加班費











補休

加班費











補休

加班費




二級

單位主管


一級

單位主管


人事室

登錄會簽


註:一、職員工加班應事先申請,並由單位主管視業務實際需要核實指派之。平日(週一至週五)以4小時為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以8小時為限,但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特殊情形須超過20小時,應專案簽報核定後辦理。

二、適用勞基法同仁加班應事先申請,並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核實指派之。平日(週一至週五)4小時為限,週六及國定假日以12小時為限,但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上限。

三、依勞基法第35 條:「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適用勞基法同仁延長工時加班者,因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無法中斷工作時間者,加班請示單空白處註明,因辦理○○活動(會議、工作)不可中斷,有連續性工作之必要,已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四、加班單於一級主管核定後,送人事室(總務處) 會簽登錄,勞基法人員之補休期限至該年1231日止;另職員工之補休期限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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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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