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41350
41850
頁次:4
-
2
5 丙為購買建地一筆,授權甲與乙為其代理人,關於其代理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為代理行為時,僅能共同為之 丙得授權甲或乙單獨行使代理權 
丙不得授權甲或乙單獨行使代理權 共同代理得適用於共同侵權行為 
6 甲之弟乙因購買大型家電,需搬運回家,向甲借用其所有之貨車。甲雖明知乙並無駕照,仍將車借給乙
使用。乙在搬運過程中超速闖越紅燈,致撞傷行人丙。丙就其損害,向甲請求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民法第 184 條第 2項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責任」 
民法第 188 條第 1項之「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 189 條之「定作人責任」 
民法第 191-3 條之「危險製造人之責任」 
7 下列關於民法第 184 條所定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本條規定 3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本條係以故意責任原則為基礎 
本條區別「權利」與「利益」,而為「區別性的權益保護」 
對於本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8 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不法侵害他人致重傷者,可準用本條之規定 
本條請求權人之權利,係獨立請求權,並非繼承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條之損害賠償為慰撫金 
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非屬本條所得請求之範圍 
9 民法第 216 條第 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採「全部賠償原則」 
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 
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所受損害」 
「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 
10 甲向乙借用一輛腳踏車前往學校,約定下課後歸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若乙因過失而未告知甲腳踏車剎車失靈,致甲因而摔傷,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非經乙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腳踏車 
若該車之手剎車因使用年限已屆而斷裂,致車輛翻倒車燈破裂,甲不須負賠償責任 
甲將該腳踏車寄放有人看管之場所時,該保管費用由甲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