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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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大眾捷運系統安全維護與賠償之處理 
捷運警察之設置法源 
依據大眾捷運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第一項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
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
機關之指揮、監督。」 
故自隸屬上而言,捷運警察屬於專業交通警察,隸屬警察機關(一般為內政部警政署),但於執行職務時,
並應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任意殺人事件之賠償 
此乃單一事件造成多個賠償請求權之競合問題。以下分別簡要說明之: 
來自加害人之賠償,此應指民事賠償部分,依據民法規定,被害人可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 193 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 194 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賠償: 
雖於行使要件上受有限制,但任意殺人為犯罪行為,則被害人亦有可能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賠償,依據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條第一項之規定,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
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一百萬元。 
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賠償: 
依據本法第 46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 
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
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③惟任意殺人是否屬於事故,於本案中是否應從寬認定,尚應進一步討論以確定其性質。 
此外,依據本法第 47 條第一項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