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046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社會行政 
科 目: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12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女性受僱者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受僱者任職滿三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13 我國「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那一種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 
懷胎滿六個月  年滿六十歲失業者 
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心障礙證明 
14 下列何者非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4 年6月3日公布)所規定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喘息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15 有關福利多元主義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指政府不再是社會福利服務提供的主體 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主體完全排除商業部門 
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主體納入非營利部門 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主體納入非正式部門 
16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障礙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身心障礙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 10 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17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規定的兒童收出養相關敘述,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
合服務者)為限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18 依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民國 105 年05 月11 日修正)規定之公務人員退休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等,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三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19 依老人福利法(民國 104 年12 月9日修正)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請問定期指多久的期間? 
至少每一年 至少每三年 至少每五年 至少每七年 
20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 就業保障名額)之規定,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經濟收入安全,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
工總人數的多少? 
3%  6%  10%  15% 
21 下列有關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之比較的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兩者都需要經過資產調查才能給付 
社會救助的主要功能在於脫貧,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在防貧 
社會救助在保障國民的基本生存權,社會保險在防止國民的生活風險事故 
社會救助不太強調權利義務,社會保險高度強調權利義務 
22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
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23 民事保護令(簡稱保護令)分為好幾種,下列何者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民國 104 年2月4日修正)中所規
定的民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特殊保護令 
24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
作,提供多久期間的產假? 
四星期 六星期 八星期 十星期 
25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中所稱的性騷擾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性騷擾指任何具性別歧視之言詞對當事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有關性騷擾之防治,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