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的關注,因此是全民式的福利。它提供一均等的給付或服務給所有人民,而
不論其之前的所得多寡、保費高低或社經地位水準。
二、
(一) 國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趨勢
1、主要是從「保護」到「權益保障」,從醫療問是取向觀點,走向社會取向觀點
來看待身心障礙者之生活。
2、依據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ICF),評估(一)身體結
構(s);(二)身體功能(b);(三)活動及參與(d);(四)環境與人為因素(e),
定義身障者為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致影響其社會功能者。
(二)台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回應了國際發展趨勢:
1、特色:
(1)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強調對身障者人格及合法權益
的尊重與保障、致力於避免社會排除現象、個別化、整合性與持續性的支持與保
護措施、強調社區照顧及社會融合的照顧模式、強化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確立
各項經費來源與財務安排、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禁止有形無形的歧視。
(2)將「身心障礙」重新定義為:「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
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及參與社會生活」,障礙類別也從原來的 16 項分類改變為
以 ICF 分類架構中「身體功能」和「身體結構」為主的八大分類。此外,後續服
務的提供也必須經由專業團隊的評估之後,才能使用相關服務,並且每五年必須
重新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