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專任教師教學實務型升等要點與審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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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專任教師教學實務型升等要點

106.6.27 105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通過


一、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師專業能力分工,促進高等教育多元化,特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國立空中大學專任教師教學實務型升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教學實務型升等;兼任面授教師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教學實務成果應展現教學設計、教學策略、教學方法之改進、教材或教學媒體之發展製作、學生表現及回饋、學習評量、科技融入教學或學習成效評估等有關教學之原創性研究或成果。

前項教學實務成果應為送審人在本校任教期間發表完成,並且為送審人在本校之教學表現。

三、申請教學實務型升等除須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所定之升等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送審人應符合教學實務型升等指標門檻:分為基本指標、教學實務指標、具體成果指標三類,指標表及評量表如附件1-11-2

1、基本指標分數須達各分項門檻;教學實務指標及具體成果指標分數須達各分項最低門檻。

2、教學實務指標及具體成果指標合計分數須達下列各等級門檻:

(1)助理教授須達五十五分。

(2)副教授須達七十分。

(3)教授須達八十分。

()送審人最近三年有新開一門以上課程。

()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有符合以下任一課程製作規定:

1、獨製一門三學分課程。

2、參與學科委員四人以下之共製課程,按參與比例合計達三學分。

3、製作微學分課程,合計達三學分。

4、上述課程製作組合,合計達三學分。

()外審之具體成果:

1、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公開發表之成果。

2、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代表作應為教學實務成果

3、各送審等級之成果件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助理教授至少三件,其中須有二件為教學實務成果。

(2)副教授至少四件,其中須有二件為教學實務成果。

(3)教授至少五件,其中須有三件為教學實務成果。

送審人所送教學實務成果是否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會)升等工作小組評議認定之。升等工作小組評議不通過並經校教評會審議確認者,升等案退回送審學系。

學系得訂定較本要點更嚴格之基本門檻規定。

四、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該系專任教師教學實務型升等之初審。

系教評會依第三點規定辦理教學實務型升等之要件審查,審查通過送校教評會複審。

系教評會審查教學實務型升等案件不得低階高審,且合格審查委員不得少於三人。合格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時,系教評會應聘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且合審查資格之教師擔任系教評會委員,且其中至少一位具有教學實務升等經歷。

已擔任該升等案之系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該升等案校教評會升等工作小組委員、外審委員及參與該案件複審。

五、校教評會辦理本校專任教師教學實務型升等之複審。

校教評會除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學實務型升等複審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教師升等工作小組作業流程要點辦理:

()教學實務型升等工作小組組成:

1、成員五人。

2、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為副教授時,召集人應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另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僅負責召集會議及宣達本校相關規定,不推薦外審委員人選。

3、校外委員四人,推薦及遴聘方式如下:。

(1)送審學系推薦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十位以上之教授名單。

(2)教務處另推薦具教學實務升等經歷十位以上之教授名單。

(3)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就上開推薦名單分別抽出二位,並經召集人徵得其本人同意後聘任,一學年一聘。

()教學實務型升等工作小組任務:

1、送審人升等要件審查(含教學實務成果屬性認定)

2、提出外審委員參考名單(含編號)

()教學實務型升等外審委員六名之推薦及遴聘:

1、升等工作小組提出外審委員參考名單(含編號)

(1)校外相關學術領域教授十位以上。

(2)校外具教學實務升等經歷教授十位以上。

2、校教評會主任委員會同人事主任就上開參考名單,分別抽出三位外審委員(另各加二位備取),並依抽出順位排序。

3、升等工作小組召集人會同人事室主任確認順位及名單後,交人事室依抽定順位進行聯絡事宜。

()升等工作小組校外委員之推薦與遴聘應避免有同校情形,具體成果之外審委員亦同。

()教學實務型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2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附件1:教學實務升等型指標表及評量表

1.國立空中大學教學實務型升等指標表

2.國立空中大學教學實務型升等評量表

附件2:教學實務型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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