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書
受託人:
立信託契約書人
委託人:
茲就委託人所登記名義之下列不動產,同意將財產依照信託法規定,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並約定信託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一、信託財產標的:
土 地 標 示 | 地目 | 面積(㎡) | 持分 | 持分面積(㎡) |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
本契約所載之信託財產標的,係由受託人為登記名義人,登記為名義所有權人。
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信託財產。
受託人不得就信託財產任意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時,不在此限。
受託人得經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經紀人中之一人以上見證,將信託財產出租或出售於第三人。
受託人同意將信託財產之所有權狀及移轉信託財產予歸屬權利人所需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連同申辦土地權利信託暨相關登記所需之申請書表,先行蓋竣印鑑章後,一併交付於信託監察人保管。
三、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為基於受益人之利益,委託受託人管理維護信託財產。
四、信託約定:
受益人:
本信託財產之孳息受益人為
本信託財產之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即歸屬權利人(本金受益人)為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為
信託監察人因故無從監察本信託契約事務時,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應共同再選任之。
受託人與內容變更:
於信託期間,如受託人因故不能擔任本職務時,應協同委託人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之事宜。
受託人之變更與指定,均由委託人單獨為之。
於信託期間,如委託人因故無從監督本信託行為而信託期間仍未屆滿時,本信託契約仍為有效。委託人依本契約所既有之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共同繼受。
稅費負擔: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或本信託財產依法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受清償之權。
申辦本信託行為所需之費用與負擔,均由受託人就信託利益中先行償付或抵充。
本信託財產依法所增加於受託人之稅費負擔,均由信託監察人監督,先以信託利益抵充,俾利保障受託人之權益。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為之報酬應於本信託財產出租或出售時,以當時一般仲介報酬為之。
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關係,因信託期間屆滿而由受益人受益或歸屬時始為消滅。
五、信託期間:
信託期間,雙方議定為本契約成立之日起(即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信託期間得經受益人及委託人之同意而延長。
本信託契約不得隨時終止信託。但受託人未經委託人同意而任意處分或設定負擔或有任何違反信託本旨或涉及影響到受益人權益者,不在此限。
本信託契約經依前項規定,而視為終止信託時,其信託關係仍不視為消滅,應另行申辦受託人變更。
申辦信託歸屬登記時,得不需委託人同意而逕由受託人與歸屬權利人,就其信託財產申辦之。
六、未盡事宜:
本信託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規定,以誠實信用原則,並考量受益人之權益處理之。
本信託契約(私契)與申辦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之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公契)具有同一效力,並視為其附件。
立契約書人
受 託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所:
委 託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所:
信託監察人:
身分證字號:
住 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