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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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冠毅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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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
(信託契約書編號: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下稱委託人/甲方)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受託人/乙方)
○○○(賣方)
(下稱委託人/丙方)
緣甲、丙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下簡稱買賣契約),茲共同委託
乙方為受託人,將其信託財產委託乙方依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第一條所載信託目的及本契約之約定為管理運用及處分有關信託財產。
為此,立契約書人特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信託目的及信託事務內容)
本信託契約係依甲丙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之約定以確保於本
交易產權移轉完成丙方順利取得買賣價金為目的甲、丙雙方
同意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款專用;
()信託專戶收支之帳務管理;
()受理甲方價金交付信託事宜;
()其他:
第二條:( 信託當事人)
一、委託人:甲方(即買方○○○)
丙方(即賣方○○○)
二、受託人:乙方(即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甲、丙雙方。
第三條:( 信託財產)
一、為利乙方處理本信託事務之現金收支及資金控管甲、丙雙方
同意信託財產存放於乙方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並不予計息;
設帳銀行:華泰商業銀行 分行
一、戶名華泰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下稱「信託專戶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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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之信託財產(下稱「信託財產」)如下:
() 甲、丙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陸續交付之本交易買賣價(
甲方向丙方融資銀行代償之融資款得扣除之)及其他款項。
() 乙方因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
由而取得之財產權,均屬信託財產
三、信託財產應以「華泰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或其他符
法令規定之名義登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各項帳戶
或簽訂之合約、文件,應由乙方以該等名義辦理之。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存續期間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 信託目的完成或本契約第十
四條信託消滅事由發生時止。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乙方
信託財產之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不具有運用決定權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應依甲丙雙方合於法令規定及信託目
的範圍內指示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妥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乙方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除支付本契約及買賣契
約相關款項之買賣價金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費用稅賦、
仲介服務費信託報酬及費用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並以存
放新臺幣存款為限
三、甲丙雙方於申請動用信託專戶資金丙雙方應共同出
具書面指示乙方審核後始得動用,由乙方直接撥付甲、丙
雙方指定之人(帳戶)
四、為利信託財產管理與信託關係之維持信託專戶餘額不足支付
本契約各項應負擔之費用或有不足之虞時丙雙方應於
收到乙方通知後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足款項依乙方指示存
入信託專戶逾期未存入信託專戶所致生之罰鍰滯納金
息等費用或所衍生之相關損失概由甲丙雙方自行負責。
五、甲丙雙方對乙方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
方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乙方應
告知甲丙雙方並得不遵從該指示如乙方因而有遲延運用、
處分信託財產或交付/返還等權利行使之情形,致發生任何損
失,概由甲、丙雙方自行負擔,悉與乙方無涉。
六、倘乙方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因交易對象之交易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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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通知有誤或因乙方作業疏失有誤時乙方於發現時得逕自
更正後通知甲、丙雙方。
七、乙方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時如遇電腦系統/電信
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乙
方無法依指示執行乙方應於上開障礙事由排除後按相關規
定執行任務、丙雙方不得要求乙方負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之
責。
八、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
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
丙雙方得要求乙方於三十日內改正如乙方未改正者甲、
丙雙方得請求將乙方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乙方並應賠償信
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九、信託財產存放於乙方銀行業務部門之存款屬乙方銀行業務部
門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以下簡稱「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理賠之對象範圍及其上限,依照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之規定。
十、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投資標的該存款以外之投資標的
不受存款保險機制之保障。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於信託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外
做信託收益之分配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乙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 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 乙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乙方
代表或代理乙方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
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准。
() 乙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乙方
之公司章程或乙方與第三人所簽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
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令其他中華民國信
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約約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及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
三、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變更等或其他不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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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發生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或信託財
產回復原狀之責。
四、信託財產因管理運用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甲、丙 方自行承擔,
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
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五、乙方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部分信託事務
方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
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六、受託人資訊:
() 申訴及客服專線:
免付費專線:0800-07-5252,行動電話請撥:02-27775488
() 網址:http://www.hwataibank.com.tw
() 傳真電話:(02)2532-7959
() 電子信箱:callcenter@hwataibank.com.tw
七、委託人或受益人就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有任何紛
爭或爭議時,得依上開受託人資訊聯繫或提出申訴。
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甲丙雙方聲明並擔保如下如有不實所生之刑事民事及
行政責任,概由甲、丙雙方自行負責,悉與乙方無涉:
() 丙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有權利能力及行為
能力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 丙雙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法人/團體內部程
且甲丙雙方及代表或代理甲雙方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
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
准。
() 丙雙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
甲、丙雙方之法人/團體章程或甲、丙雙方與第三人所簽訂之
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甲丙雙方應提供買賣契約之影本予乙方留底備查如買賣契
約有變更轉讓不成立解除或因買賣雙方合意終止時
同。
三、於信託存續期間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丙雙方應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予乙方如因甲丙雙方提供之資
料不實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丙雙方應自負一切法
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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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買賣契約如有變無效解除或買賣雙方合意終止之情事
丙雙方應即通知乙方如因怠為通知致生損害於乙方或第
三人,或發生爭議者,甲、丙雙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第九條:( 信託財產之結算報表)
一、乙方應每年定期一次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甲、
丙雙方。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
並取得甲丙雙方之承認丙雙方如無具體正當理
不得拒絕承認丙雙方於前開文書第一次投遞日後十日內
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第十條:( 受益權轉讓及質借之限制)
除另有約定且符合相關法令或規定外本信託之受益權不得轉讓,
且不得設定質權。
第十一條:( 受託人之報酬計算標準及支付時期)
一、本案乙方處理信託事務之報酬為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新臺幣
元整,由甲、丙雙方連帶負擔並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支付予乙
方。
二、信託關係消滅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及乙方就信託事務
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交付甲丙雙方承認或視為承認前,
丙雙方應另依前項報酬標準按期於期初一個月內支付乙方,
乙方並得逕自信託專戶中扣償。
三、信託報酬一經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
第十二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信託報酬及下列支出與費用由甲丙雙方連帶負擔乙方不需書面
指示得逕自信託專戶扣取或逕以信託財產抵充之不足部分得請求
甲、丙雙方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且一經收()/
扣償毋須返還,縱於本契約簽訂後有任何無效原因者亦同:
() 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
於依本契約或買賣契約所為之規費、郵遞費、地政士報酬等
相關費用)及稅捐
() 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及與第三人發生
訴訟、仲裁、評議及其他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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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費、訴訟費、委任告訴(訴訟)代理人費用等相關費用)
() 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
第十三條(契約之變更)
因情事變更需要修改本契約條款時應經甲丙三方同意後,
以書面方式變更或修訂之,甲方及丙方應支付契約變更費用。
第十四條:( 信託契約之解除及終止事由)
一、本契約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信託目的無法完成時,信託關係消
滅。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有下列事由發生任一方得提前終
本契約:
() 甲、丙雙方協議解除或終止買賣契約;
() 甲、丙雙方因買賣契約所生之糾紛,經該管法院判決確定;
() 因天災、地變、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信託目的無法
完成;
() 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禁止本契約存續;
() 乙方發生解散、破產宣告、被撤銷設立登記、消滅、停止、
暫停營業或不適合辦理本項信託業務。
三、甲丙雙方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應於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
行營業日內補正逾此期間未為補正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為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各方同意乙方得依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相關法令規定於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乙方毋須事先通知
視為信託契約期間全部到期並提前終止本契約:
() 乙方於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審查作業(包含對甲、丙雙方等之
審查)得於符合法規且基於風險控管之合理範圍內要求甲、
丙雙方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
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不願配合審查、拒絕提供其實質受益
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
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從事詐欺、洗錢、
資助恐怖主義等不法行為或疑似不法行為時。
() 乙方於發現甲方或丙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
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五、本契約得經三方以書面同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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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契約終止時,信託關係消滅。
第十五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情形分別將信託財產交付甲、
丙雙方:
() 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滅時丙雙方應共同書面
指示乙方,乙方應依指示內容將剩餘信託財產扣除甲、丙雙方
應支付相關費用後分別交付或返還甲、丙雙方。
() 因信託目的無法達成而信託關係消滅者,則:
1 除有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外,甲、丙雙方應
共同出具指示書,乙方應依指示內容將剩餘信託財產扣除
甲、丙雙方應支付相關費用後分別返還甲、丙雙方。
2 因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事由時,乙方應依確定判決
內容辦理。
二、甲丙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支付相關稅費及清償一切債務前,
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財產並得處分信託財產扣償之甲、丙
雙方不得異議,如乙方因而有遲延交付/返還之情形,致任一
方或任何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失概由甲丙雙方自行負擔
與乙方無涉。
第十六條:( 違約及損害賠償)
一、如因甲丙雙方之任一方之行為致生乙方受損害或第三人向
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時可歸責之一方應賠償乙方之一切損害,
並由甲、丙雙方負連帶責任。
二、甲丙雙方若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未如實提供辦理本信託之
關資料或證明文件視為違約如本契約另有約定除從其
約定辦理外,甲、丙雙方並同意下列事項:
() 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得拒絕返還/交付信託財產(直至
可歸責之一方履行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且得逕行處分信託
財產扣償依本契約所載信託報酬及各項(相關)費用。如因
方遲延交付/返還信託財產,就任一方或任何第三人因而所受
之損害,應由違約之一方負賠償責任,並由甲、丙雙方負連
帶責任,概與乙方無涉。
第十七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甲丙雙方瞭解並同意乙方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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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之需要並合於本契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將丙雙方
所提供之個人資(包括但不限於如有提供甲丙雙方之負責
人或其他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
子郵件地址及其他個人資料等),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或於本
契約終止後為履行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所必須提供予乙方依
法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
關。
二、甲丙雙方承諾其為履行本契約之約定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或向乙方提供個人資料者均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
法令之規定。
第十八條:( 簽樣留存及通知)
一、甲丙雙方應將其基本資料及印鑑式樣留存於乙方以作為
往來書面指示之依據若基本資料與印鑑式樣有變更時應即
通知乙方辦理變更事宜倘未完成變更手續致受損害時概由
甲、丙雙方自負其責。
二、甲丙雙方於各種書類及相關文件所蓋之印文與留存於本契約
末頁之印鑑樣式相符者乙方即得依本契約之約定及該書面指
示為信託財產之交付或事務處理倘信託財產因而受有損害時,
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如甲、丙雙方發生法人/團體合併或更名
等事實時,甲、丙雙方或承受法人/團體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乙
方,如因通知遲延所發生之各項損失,應由法人/團體與承受
公司負責。
四、除有特別約定外立契約書人就本契約有關事項之指示與通知,
均按本契約所載地址E-MAIL傳真電話或其他經乙方同意
之方式送達為之如一方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則他方按原地址E-MAIL傳真電話或其他經乙方同意之方
式送達或遭退回或拒收時均以第一次傳遞(投遞)日期為送達
日期。
第十九條:( 行銷、廣告之限制)
丙雙方如欲將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訂信託事務及其結果或報告,
刊載或揭示於任何書面文宣廣告等各式媒體時應事先徵得乙
方之書面同意對未取得乙方同意刊載之文義丙雙方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如造成乙方之損害,甲、丙雙方並應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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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如因本契約發生
爭議涉訟時立契約書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二、本契約未約定之事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章之規定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訂時立契約書人同意
適用新規定相關法令及本契約均未規定時由立契約書人本
於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與買賣契約各自獨立買賣契約所生瑕疵或債務不履行
概與本契約及乙方無涉未依買賣契約約定出款應依
甲、丙雙方合意共同指示辦理。
甲方(簽名及蓋章):
丙方(簽名及蓋章):
二、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各方當事人之受讓人繼受人被授權人
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因受讓繼受授權行為而有損其他當事
人之權益,否則視為違約。
三、各方之身分及信託財產交易往來之相關資料除本契約
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他方應保守祕密乙方經營信託
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祕密。
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應由甲丙雙方以
書面或其他經各方事先約定之方式指示乙方為之並以送達於
本契約所載地址時始生送達之效力,應受送達地址變更時亦
同。
五、因不乙方之事由就本專案相關事宜與第三人發生訴
仲裁及其他交涉之必要時縱以乙方名義為之其所發生
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全部由
甲、丙雙方負擔。
六、因信託財產之交付管理運用及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稅
捐及規費之申報繳納及其他稅務事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
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由甲丙雙方各自負擔概與乙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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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契約條款之標題係為便利閱讀而設不得作為條款解釋
唯一依據。
第二十二條:( 附件之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含修訂增補條款以及其他書面指示協議確認、
同意、通知等文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之約定具有
同一效力惟如附件與本契約有牴觸以本契約或嗣後經本契約
各方當事人共同簽署之附件優先適用。
第二十三條:( 信託契約作成收執及生效日)
一、立契約書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充分暸解本契約之內容
契約共製作正本壹式叁份,各方執乙份為憑。
二、本契約以全體立契約書人簽署完成之日為契約生效日
不動產買賣交易明
買賣標的
土地地號: (縣)市 區(市鎮鄉) 小段 地號
建物地址 (縣) (市鎮鄉) (街)
樓(建號:
買賣總價金:新臺幣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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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確認於訂約前受託人業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
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等相關規定向委託人告知重要內容(信託業務風險
及信託業資料之告知揭露)(有關委託人對本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
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有關受託人對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有關委
託人應負擔之信託報酬及費用,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等)。委託人
並已於合理審閱期間內審閱(於民國 日攜回審閱期間至少五
日)本契約,已充分瞭解並同意確實遵守全部條款內容。
立契約書人
甲方(即委託)
印鑑
統一編號:
電話:
登記地址:
通訊地址:
同登記地址/其他: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核簽人員:
乙方(即受託人)
印鑑
代表人:
代理人
統一編號: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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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即委託)
印鑑
統一編號:
電話:
登記地址:
通訊地址:
同登記地址/其他: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核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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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本行)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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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務機關名稱:華泰商業銀行。
二、蒐集之目的: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特定目的之說明),請 臺端詳閱如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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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
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
外所在地。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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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團法人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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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與本行合作推業務之公司等)
3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 臺端交易資料之公司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
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
因及事實。
() 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
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
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
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
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專
14/17 108.08
(0800-075252)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www.hwataibank.com.tw)查詢。
七、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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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存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5 存款保險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含金融卡)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54 徵信(支票帳戶)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
代理收付業務)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
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
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
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
業務
113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
處理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6 ()訊與資料庫管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授信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
三、信用卡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例如收單業務、電
金融業務)
四、外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5 存款保險
036 存款與匯款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
代理收付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有價證券業
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
六、財富管理及
信託業務
(含保管箱
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 財產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
保管箱業務、合作推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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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循 FATCA 法案個人資料告知事(自然人適用)
華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因與美國財政部國稅局(以下稱「美
國國稅局」)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以下簡稱「協議」],參與遵循美
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
案」],並應依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相關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辦理,而負有辨識美國帳戶、申報美
國帳戶之相關義務。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 臺端的隱私權益,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
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 法」第八條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
下列事項:
一、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
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下:
特定目的說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
個人資料
利用之期間
個人資料
利用之地區
個人資料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
利用之方式
為辨識本行
內所有帳戶
持有者之
FATCA 身分,
並於必要時
申報美國帳
()持有
者之資訊予
美國國稅局。
包括但不限於姓
出生地國籍、
戶籍地址、住址及
工作地址、電話號
碼、美國稅籍編
號、帳戶號碼及帳
戶餘額、帳戶總收
益金額、交易明細
等資料。
依相關法令所定
(例如商業會計法
)或因執行業務
所需之保存期間或
依個別契約就資料
之保存所規定之保
存年限(以期限最
長者為準)
依右邊欄位
「個人資料
利用之對
象」所列之
利用對象其
國內或國外
所在地。
1.本行。
2.本行業務委外
機構。
3.依法令規定利
用之機構(例如本
行所屬之金融控
股公司或關係企
)
4.依法有權利用
之機關或國內
外金融監理機關
5.美國國稅局。
1.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相
關法令以自
動化機器或
其他非自動
化之利用方
式。
2.國際傳
輸。
本告知事項所稱美國帳戶 FATCA 法案規定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美國
持有之外國法人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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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
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
實。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
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 向本行各營業單位
或免費客服專線(免付費專線:0800-07-5252,行動電話請撥:02-27775488)詢問。
四、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臺端若拒絕提供本行為遵循 FATCA 法案、協議
IGA 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行將無法繼續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並採取
以下措施,敬請見諒:本行將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相關規定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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