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人使用。 
六、甲乙雙方如將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提供或授權第三人使用本條第
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者使用,因授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
收入(如簽約金、權益金、衍生利益等),均由甲乙雙方共享,雙方同
意依甲方為 50%,乙方為 50%之分配比例分配之。 
七、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權申請註冊時,申請事宜之費用均由乙方支付,乙
方須協助相關申請事宜,未來專利維持之費用,亦均由乙方支付。 
八、如乙方因實施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
內,乙方同意每年就該產品銷售總額,提撥□□%作為本智慧財產權之
衍生利益,再依前項分配比例分配甲方。乙方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
彙報前一年內使用本智慧財產權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金額,以及本智慧財
產權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經甲方認可後,依比重計算衍生利益。 
九、若乙方放棄共有之本條第一款智慧財產權時,甲方不受本條第一款至第
七款之約定,此等智慧財產權之管理與實施,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依
甲方當時有關之規定全權處置辦理。且乙方須取得甲方之授權始得實
施,授權金及其他權利義務另約定之。 
 
第十四條:擔保責任 
甲方擔保本研究成果,完全係由其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
之情事。 
 
第十五條:侵權責任 
一、乙方使用本研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
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雙方並全力進
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二、前項侵害,係因可歸責甲方之故意所致,應由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此所
之負或負擔第三人之賠償金、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惟甲方之賠償責任
應以不超過第十三條乙方已支付之費用為限。若前項之侵害係不可歸責
甲方之故意所致,應由乙方負責,惟甲方應盡力提供技術鑑定、諮詢等
技術支援,協助乙方處理。 
三、因本研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乙方行使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
求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
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一、甲乙雙方為執行本契約所知悉、取得或持有的資訊,非經雙方事先書面
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雙
方應要求其參與本研究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約定。甲方或其參與本研究
之人員違反本條契約約定者,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若乙方放棄第十三條第一款共有之智慧財產權時,乙方仍需遵守保密義
務。 
 
第十七條:成果發表 
甲方得將其在本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之,但應於事前得到乙方書面之同意。乙
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之;但若涉及營業秘密者,乙方得拒絕之,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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