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經費編列規劃表
執行單位 | (系、所、中心) | 計畫主持人 | |||
委託企業或機關 | 執行期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計畫名稱 | |||||
申請事項 (請勾選) | 簽約 ; 投標; 訂購單; 其他 | ||||
計畫經費 | 計畫經費總額(A)元;計畫經費分期撥款: 第一期元;第二期元;第三期元;第四期元 | ||||
附件 (請勾選) | 合約書;計畫書;經費預算表 | ||||
技轉金 提列 | 計畫總金額(A) 技轉金(B) (B=A*15%)提列比例應至少為A之15% | 產學合作計畫須於計畫總經費中提列15%以上的技轉金。技轉金將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分配予校方及發明人。 (免提技轉金項目詳見備註一;免會行政組項目詳見備註三) | |||
計畫經費分配 | 計畫執行經費(C) (C=A-B) 業務費 人事費 設備費 其他費用 管理費(D)(D=C*20%) | 自105年1月起「非科技部計畫」管理費提列修正為「總經費之20%」,有關管理費提撥比率規範請參照「國立清華大學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支管理要點」第五條規定。 *此計畫如有共同主持人,請於提送計畫處理表同時附上名單(機構單位)。 | |||
倘委託單位無法如期撥款 | □由本人無條件自行歸墊。 □由本人結餘款歸墊。 □本人是否有產學計畫經費逾期尚未歸墊,計畫編號: | 自107年9月起委託單位無法撥款時,應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籌措財源歸墊。請參照「國立清華大學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支管理要點」第八條規定。 *計畫主持人之主持費,以已撥付之經費按比例支領。 計算式:(已撥付經費/計畫總金額)X可支領月數=已可請領之月計畫主持費(月以整數計,無條件進位,但支領數不可超過已撥款數)。 | |||
利益迴避聲明 | 本人依「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利益迴避管理規範要點」茲聲明如下: □是 □否。本人或關係人自該企業受有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股權。 □是 □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以上任一填答為「是」者,請另向行政組法務索取利益迴避聲明書填寫。 |
承辦人 | 計畫主持人 | 行政組 | 主計室 | 研發處 |
分機 | 本人已謹慎審視合約內容,明瞭計畫主持人對於因執行本計畫之權利義務。 | 請儘速請款 |
流程:
一、簽合約之計畫(除政府計畫外之計畫):請於擬約階段,將合約電子檔連同本表一併行政組(核定技轉金)→主計室(逾期尚未歸墊之計畫)→研發處(核定管理費)。
二、訂購單/投標單/採購案/行政協議書等:請於計畫成立前,將本表送主計室及研發處(核定管理費)。
三、核定後本表(影本)歸還計畫主持人,請主持人依本表填寫計畫處理表進而成立計畫。
行政組備註:
下列項目不須提列技轉金:委託研究(研究成果須歸屬本校)、校方共同出資之大型合作計畫、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之產學合作(包含工研院受經濟部委託進行之分包項目)。
產學合作、委託研究等相關之合約,須先將電子檔案寄給行政組法務審閱,簽約雙方無其他修正意見後,方可送出用印申請(申請時請併同此規劃表,會辦行政組法務)。
下列項目免會行政組:訂購單、投標單、採購案;另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五條: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以下略)。」前述書面契約不得以訂購單或採購單代替,如對於是否須簽定契約或會辦行政組有疑義時,請提供資料洽詢行政組。
行政組法務聯絡資訊:
工學院、原科院及南大校區院-杜依黟 電話:3129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述以外的院、中心-謝葦亭 電話:62299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計管組同仁聯絡資訊:
陳雅芬(#31182):電資院、科管院、研發處及產學營運總中心所屬研究中心。
羅淑婷(#35134):工學院、人社院及院所屬中心。
高嘉儷(#35131):藝術學院、教育學院、師培中心及院所屬中心。
殷嘉蓮(#35010):理學院、生科院、原科院、清華學院、其它及院所屬中心。
10911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