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支用要點
97年9月30日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4屆第8次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並參照「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九條條文,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行政管理費分配情形如下:
(一)本校建教合作計畫提撥學校統籌行政管理費,其中60%為一般行政費、40%為行政單位分配運用。
(二)行政單位分配款,每半年計算乙次,分配比率依各單位工作量及績效由行政主管月會訂定之。
三、行政管理費支用項目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加班費:各行政同仁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奉派加班,確有加班事實者,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修正規定」報支,並不受每月20小時及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得報支加班費規定之限制。
(二)工作酬勞:由各有績效行政人員敘明具體績效,經一級主管簽陳校長同意後發放。
(三)出國差旅費:為推動行政業務之需要,經簽陳校長同意前往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習、訪視及考察之差旅費,其支用依據國外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四)國內學習參訪:為業務需要至其他機關學校學習、觀摩及訪問之相關費用,並檢據核銷。
(五)因應業務需要聘請臨時人員或工讀金,其支用依據校內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六)與行政業務相關之支用項目,並檢據核銷。
(七)其他經專案核准支用之費用,並檢據核銷。
四、本要點之分配款,由會計室每半年結算一次,簽陳校長核定後通知各行政單位額度,由會計室依單位別設專帳控管,各行政單位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循行政程序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支用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97.9.30校基會後修訂
修正條文 | 初擬條文 | 說明 |
一、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並參照「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九條條文,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一、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並參照「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九條條文,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行政單位分配款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條文無修訂 |
二、行政管理費分配情形如下: (一)本校建教合作計畫提撥學校統籌行政管理費,其中60%為一般行政費、40%為行政單位分配運用。 (二)行政單位分配款,每半年計算乙次,分配比率依各單位工作量及績效由行政主管月會訂定之。 | 二、行政管理費分配情形如下: (一)本校建教合作計畫提撥學校統籌行政管理費,其中60%為一般行政費、40%為行政單位分配運用。 (二)行政單位分配款,每半年計算乙次,分配比率依各單位工作量及績效由行政主管月會訂定之。 | 本條文無修訂 |
三、行政管理費支用項目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加班費:各行政同仁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奉派加班,確有加班事實者,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修正規定」報支,並不受每月20小時及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得報支加班費規定之限制。 (二)工作酬勞:由各有績效行政人員敘明具體績效,經一級主管簽陳校長同意後發放。 (三)出國差旅費:為推動行政業務之需要,經簽陳 校長同意前往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習、訪視及考察之差旅費,其支用依據國外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四)國內學習參訪:為業務需要至其他機關學校學習、觀摩及訪問之相關費用,並檢據核銷。 (五)因應業務需要聘請臨時人員或工讀金,其支用依據校內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六)與行政業務相關之支用項目,並檢據核銷。 (七)其他經專案核准支用之費用,並檢據核銷。 | 三、行政管理費支用項目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加班費:各行政同仁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奉派加班,確有加班事實者,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修正規定」報支,並不受每月20小時及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得報支加班費規定之限制。 (二)工作酬勞:由各有績效行政人員敘明具體績效,經一級主管簽陳校長同意後發放。 (三)出國差旅費:為推動行政業務之需要,經簽陳 校長同意前往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習、訪視及考察之差旅費,其支用依據國外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四)國內學習參訪:為業務需要至其他機關學校學習、觀摩及訪問之相關費用,並檢據核銷。 (五)與行政業務相關之支用項目,並檢據核銷。 (六)其他經專案核准支用之費用,並檢據核銷。 | 1)依97.9.30第4屆第8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增列本條第五款:因應業務需要聘請臨時人員或工讀金,其支用依據校內相關規定辦理核銷文字。 2)原條文第5﹑6款配合修正依序調整至第6﹑7款。 |
四、本要點之分配款,由會計室每半年結算一次,簽陳校長核定後通知各行政單位額度,會計室依單位別設專帳控管,各行政單位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循行政程序辦理。 | 四、本要點之分配款,由會計室每半年結算一次,簽陳校長核定後通知各行政單位額度,會計室依單位別設專帳控管,各行政單位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循行政程序辦理。 | 本條文無修訂 |
五、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五、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條文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