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專利權有償讓與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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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運銷加工組農產加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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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9104(1)研發成果評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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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利 權 有 償 讓 與 合 約 書








元智大學

○○○○股份有限公司


○○○○」專利權有償讓與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出讓人:元智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其研發成果-○○○○」之專利權,同意有償讓與乙方運用,相關事項經雙方協議,爰擬具條款如下,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約標的

甲方研發成果-○○○○」之○○國專利權,申請號:,證書號:(以下統稱「本研發成果」)

第二條:讓與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讓與金:共計新台幣□□□□萬元。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繳清。本讓與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亦不得用以扣抵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乙方利用本研發成果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每年應就該等產品銷售總額依本研發成果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加權計算,提撥百分之□□為本研發成果之衍生利益金。乙方於每年二月底前,彙報前一年內使用本研發成果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以及本研發成果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並繳納衍生利益金。本研發成果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應經甲乙方認可後採用之。

或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廠商得免繳履約保證金。

、衍生利益金:預估乙方利用本研發成果於專利效期內之衍生利益金總額為新台幣□□萬元,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權益分配:乙方支付讓與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依甲方規定分配之。

四、付款方式:乙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依本條第三款所訂分配比例分別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乙方所付讓與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須由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五、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乙方主營業所查核乙方利用本研發成果所製產品之銷售收入金額,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藉口予以拒絕或阻撓。甲方接受乙方所彙報之衍生利益金,並不影響甲方嗣後確認該報告正確性之權利。若經甲方查核帳冊後,發現乙方有低報衍生利益金之情事,乙方除應補繳差額及利息外;如差額逾乙方應付金額之3%,乙方並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


第三條:本研發成果專利權讓與登記及維護費用

一、本研發成果之讓與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由乙方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辦理專利權讓與書面通知之日起個工作天內,依甲方之要求提供讓與登記申請所需文件予甲方。乙方並應充分配合甲方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一切手續。

二、乙方應自接獲甲方辦理專利權讓與書面通知之日起,負擔本專利權之維護等相關費用。乙方未依規定自行繳費,因而致本專利權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情事者,概由乙方自負其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惟於完成讓與登記前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標的運用之限制

乙方應依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繳納後續之專利權年費。

第五條:免責條款

乙方同意並承認,本合約僅規範甲方同意讓與本研發成果予乙方相關事項。甲方亦僅依本研發成果現狀交付乙方,甲方不擔保本研發成果無瑕疵、亦不擔保本研發成果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乙方利用本研發成果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本合約生效後,本研究成果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衍生糾紛,乙方同意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乙方。


第六條:違約效果

一、乙方未按第三條之約定履行義務時,除應依該條約定給付甲方外,並應按遲延日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依年利率百分之計付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遲延給付本合約約定之款項者,甲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三、除前款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約之約定或不按本合約約定履行時,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限期他方於十日內改正或補正,逾期未改正或補正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第七條:合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充分了解本研發成果之讓與,依規定需送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乙方亦充分了解甲方對於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並無影響能力;若主管機關不同意者,甲方得以書面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於此情況下,甲方之責任僅限於無息退還乙方已繳交予甲方之一切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權利。乙方若對本研發成果仍有意願者,得優先與甲方另議讓與事宜。

二、除依前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者外,本合約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時,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除應返還自甲方受讓之本合約標的專利權外,並應立即停止行使對本研發成果之權利。

第八條:合約修改

本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

第九條:合意管轄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聯絡管理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名:

職 稱:

E-mail:

聯絡電話:

傳 真:

址:

乙方聯絡人名:

職 稱:

E-mail:

聯絡電話:

傳 真:

址:

第十一條: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及其所有附件構成訂約雙方對本案之完整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相同,但兩者有牴觸時,概依本合約為準。


第十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應繕造正本壹式肆份,由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為憑。


甲方:元智大學

代 表 人:

址:


乙方:

代 表 人:

(兼連帶保證人)

址:

公司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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