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
第 六 條 契約之履行:於本契約之履行如因發生戰爭(不論已否宣戰)或遇火災、水災、
罷工、動亂、政府禁令限制等不可抗力或因事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
由,致任何一方無法進行本契約時,可延遲或免除其履行之義務,他方應本善意
不可追究。
乙方若因前項不可抗力事變獲得相當補償或對價時,應在其對價範圍內優先償還
甲方。
第 七 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各項義務,若有不履行者,即應支付違約金。
前項所定之違約金,甲方得視乙方違約情節,決定請求之數額,最高以依本契約
所撥付支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二為限。
第 八 條 乙方若有下列原因,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一、乙方於計畫執行完成時,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
二、乙方依約應建造或購置之建物無正當理由未依預定計畫進度興建或超過預定
興建或購置期限者。
三、乙方依約建造或購置之建物,未能如期開始營運者。
四、乙方於開始營運三年後,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定收容率之百分之六十,並經
甲方責由其主管機關輔導二年後,仍未能達成預定收容率之百分之六十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地方政府轉介之個案或未視社區需要提供相關的照顧服
務。
六、乙方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
七、乙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約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四款所定乙方開始營運達五年後,仍未能達成預定收容率百分之六十者,
如有第六條所定不可抗力或因事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受補助單
位得以書面詳述理由、檢附「提升住民進住率方案」及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政府
社會局、縣(市)政府擬具審核意見核轉甲方核准後,得延長一年。甲方依前項解除
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乙方應依通知於二十日內將補助款之一部或全部返還甲方。
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返還而未返還甲方之補助款為甲乙雙方債權、債務關係,
乙方就其應返還而未返還甲方之補助款同意甲方就抵押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清
償。
第 九 條 乙方應由董、監事至少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契約各項規
定暨因終止或解除契約而發生之一切責任連帶負責。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若因董監事改選或喪失保證能力要求退保時,乙方應立即覓妥
適當之連帶保證人更換並應經甲方同意,原連帶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後始能
解除其保證責任,甲方並得視需要隨時對保。
第 十 條 乙方因本契約對甲方負有給付義務而不為給付時,乙方及乙方之連帶保證人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