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補助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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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司許寧珊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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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七 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雙方當事人
乙方向甲方申請推展社會福利建造或購置建物補助款經甲方同意補助後雙方對於補助之
方式,受補助人應履行之負擔或條件等相關之權利義務,約定條款如下:
甲方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經審核同意之申請表、計畫書(如
附件)及依規定所需之相關文件補助乙方新臺幣(以下同)○○○元,以推展社
會救助、社區發展、公益勸募、志願服務、社會工作、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
擾防治與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保護及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等社會福利。
乙方願於接受補助款之同時依申請表及計畫書之內容切實履行。
甲方得隨時派員檢查乙方執行計畫之進度,如發現乙方未依計畫書執行,得以書
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如有特殊情況,原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乙方應於事前詳述理由,提請甲方同
意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向甲方提報變更計畫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未執行之賸餘經費應予繳還。
甲方得隨時派員檢查乙方對補助款之運用情形,乙方不得妨礙或拒絕。
甲方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委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
理。
乙方接受補助而購置或建造之土地及建物,除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外,於契約期
間中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乙方接受補助而購置或新建、改建、增建之土地及建物,於核定日起十五日內與
甲方簽訂補助契約,完成簽約後三十日內,除新建之建物外,乙方應將土地或土
地及建物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甲方;另新建、改建或增建之建物於建造完成,
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乙方應再將建物增加
擔保設定抵押權予甲方,以擔保乙方依本契約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所生債務之
履行。
前項抵押權,應以甲方補助乙方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為最高限額,並以本契約
之終期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本契約期間屆滿,乙方無違反本契約情事,甲方應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予乙方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辦理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所生之登記規費、代書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負
中華民國(代表機關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民國(代表機關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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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
契約之履行:於本契約之履行如因發生戰爭(不論已否宣戰)或遇火災、水災、
罷工、動亂、政府禁令限制等不可抗力或因事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
由,致任何一方無法進行本契約時,可延遲或免除其履行之義務,他方應本善意
不可追究。
乙方若因前項不可抗力事變獲得相當補償或對價時,應在其對價範圍內優先償還
甲方。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各項義務,若有不履行者,即應支付違約金。
前項所定之違約金,甲方得視乙方違約情節,決定請求之數額,最高以依本契約
所撥付支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二為限。
乙方若有下列原因,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一、乙方於計畫執行完成時,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
二、乙方依約應建造或購置之建物無正當理由未依預定計畫進度興建或超過預定
興建或購置期限者。
三、乙方依約建造或購置之建物,未能如期開始營運者。
四、乙方於開始營運三年後,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定收容率之百分之六十,並經
甲方責由其主管機關輔導二年後,仍未能達成預定收容率之百分之六十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地方政府轉介之個案或未視社區需要提供相關的照顧服
務。
六、乙方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
七、乙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約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四款所定乙方開始營運達五年後,仍未能達成預定收容率百分之六十者,
如有第六條所定不可抗力或因事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受補助單
「提升住民進住率方案」及相
得延長一年。甲方依前項解除
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乙方應依通知於二十日內將補助款之一部或全部返還甲方
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返還而未返還甲方之補助款為甲乙雙方債權、債務關係,
乙方就其應返還而未返還甲方之補助款同意甲方就抵押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清
償。
乙方應由董、監事至少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契約各項規
定暨因終止或解除契約而發生之一切責任連帶負責。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若因董監事改選或喪失保證能力要求退保時,乙方應立即覓妥
適當之連帶保證人更換並應經甲方同意,原連帶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後始能
解除其保證責任,甲方並得視需要隨時對保。
乙方因本契約對甲方負有給付義務而不為給付時,乙方及乙方之連帶保證人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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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接受甲方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執
行。
前項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以院臺內字第○九九○○三五
一三一號函認可。
第十一條 本契約專屬甲乙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移轉他人。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有關之附件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相同效力。
前項所稱附件包括:申請表、計畫書等。
第十三條 本契約正副本共○○份,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執正本乙份外,餘副本由甲方
存轉備用。
第十四條 本契約之期限二十年,自中華民國 日起至 日止。
第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若有疑義,其解釋權屬於甲方。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與
民法規定辦理。
立契約雙方當事人:甲方:
代表機關: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連帶保證人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連帶保證人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連帶保證人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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