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安置對象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自離開安置機構之日起,保留床位最長 30
日,期間費用仍予補助(住院期間耗材費、雜支費不予補助),惟機構應
給予住院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入出院等相關事宜。如逾 30 日本府將暫停
撥付補助。惟同日入出院者,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以連續住院計。
七、 前述相關補助核銷及請款應於每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逾時無法再行
補助及撥款。
第五條:乙方對安置對象應依照醫療需要給予必要之醫療護理,安置對象如有發生
傷害或疾病,應協助其就醫期間及定期回診之救護接送。
第六條: 甲方對本契約所訂定之療養服務得經常予以監督輔導,並就監督輔導事項通
知乙方改進,乙方不得拒絕。
第七條:甲方對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入住個案及接受保
護安置個案辦理機構內處境不利老人之權益保障倡導服務,乙方應接受、配
合或不得拒絕。
第八條:乙方收容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失能及保護安置老人,得適時聯繫家屬關懷個
案之生活狀況,並應建立個案失能評估暨生活紀錄資料表,隨時更新持續記
錄,且上下半年生活紀錄表應於 7 月 31 日及次年 1 月 31 日前提供甲方
以利甲方查核。
第九條: 安置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經乙方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替代照顧
措施者,得經甲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
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約束之必要後,應依約束準則(如附件)
,得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受照顧者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受照顧者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條:低收入戶及保護安置老人亡故時,如無家屬或家屬無力處理且簽署喪葬委託
書者,由甲方依本府成人保護安置個案喪葬處理流程辦理,喪葬事宜由乙方
協助辦理者,其喪葬費用由乙方檢附死亡證明書及費用單據向甲方申請,比
照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參萬元整。
喪葬事宜非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或個案家屬已向甲方申請該個案低收入戶喪
葬補助費者,乙方不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重複請領者,須全數繳回溢領費
用。
第十一條:保護安置老人亡故時,乙方應立即聯繫老人之家屬及主責社工,且應留下
聯繫紀錄並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安置對象有下列情形者,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終止或暫時終止補助照顧,
乙方應依實際天數計算請領費用,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一、 死亡者。
二、 自願退院者。
三、 住院超過 1 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