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保密同意書(個人簽署)
茲緣於簽署人參與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稱「本校」)研究發展相關工作,或參觀本校研究場域,或會商處理本校研發成果,有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本校或發明人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為保持研發成果、技術秘密及相關資料機密性,簽署人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規定:
簽署人參與方式
□受聘或參加(系所)教授之研究工作
□參加會商或承辦或處理或被委任辦理本校研發成果相關工作
□調閱研究紀錄簿(研究紀錄簿編號:,單位主管簽章:)
□參觀(系所)教授之實驗室/研究室/工作區
「研發成果」係包括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係指與本校相關並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依本校規章或一般商業及法律觀念,應視為機密之物品、文件及資料等。
簽署人同意於任職及參與研究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及研發成果,皆屬職務上發明。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其相關權利均歸本校所有。該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實施,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如本校就前條各項權利有於國內外註冊、申請專利、登記或其他訴訟等之必要時,簽署人應於相當期間內無條件協助本校完成。
為確保因職務上或研究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簽署人同意於任職或參與研究期間撰寫研究記錄,依相關規定詳實記載各項研究步驟、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工程技術或行政業務等之記錄。
簽署人保證於在職(校)期間、離職(校)後或參觀後均嚴守保密之義務,非經本校書面同意,絕不以任何方式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本校或發明人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本校或發明人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
簽署人若更換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或參與非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時,在未經原先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原先參與研究之創作及成果作為論文研究內容或對外公開、發表。
簽署人同意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義務,於任職及參與研究期間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所知悉或持有本校或發明人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以保持其機密性。
若本校或發明人將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對外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簽署人亦同時解除對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之保密責任。
簽署人於離職或離開該研究室不再參與研究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將保管屬於本校或第三人授權本校之任何物件及資訊(不論記錄於何儲存媒介),不論原件或影印本,一律返還本校,不得私自留存,且應立即交予本校或其所指定之人並辦妥相關手續。其受本校請求返還時亦同。
簽署人非經前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之書面授權,其於本校之職務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前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所擁有之技術秘密。並保證不將他人未合法授權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揭露予本校,致使本校使用或自行使用於職務上。
簽署人應於簽署本同意書前,告知其在簽署前所擁有或創作之各項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以及其對他人依法令或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
簽署人因參觀本校研究場域而知悉(含觀看、聽聞、討論或以各項方式紀錄者)或持有之機密資料,皆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本校事前以書面同意,簽署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複製或使用,或提供、交付或洩漏第三人。
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除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含終止雙方聘任或雇傭關係)外,本校尚得請求簽署人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損害或併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
簽署人因本校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簽署人離校或雙方聘任或雇傭關係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
凡因本同意書而生之爭議,簽署人同意先與本校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協時,同意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正本一份由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研究室負責人/業務單位自行存查為原則。若有需要,得署多份,由簽署人及相關單位存查。
簽署人:
身分證號首英文碼: 最後3碼:
單位/職稱:
連絡資料: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
1080117修訂/研發處表單RD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