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服務學習合作協定書——志願服務與公民意識培養課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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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服務學習合作協議書

立 合 約 人: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學系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培養青年從事志願服務之興趣,促進公民意識之發展,並提供實務經驗以落實專業知識之學習,以增進社會詳和與互助氣氛,特訂立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作內容

一、本協議內容經甲、乙雙方在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的基礎上,協商簽訂後實

施。

二、合作期間乙方選派專人擔任甲方學生之督導,甲方學生依乙方指定地點從事服

務學習工作。

三、乙方得視甲方情況提供服務前訓練計畫後正式開始服務。

第二條 合作方式

甲方由 __________,與乙方由 __________ 負責雙方連絡事宜。

第三條 權利義務

一、甲方:

負責服務學習課程規劃及執行,並分派學生至乙方機構進行無償服務,甲方應告知

參與服務學生恪遵機構之相關規定,及對所接觸資料盡到保密責任,不向無相關人

員洩漏。

二、乙方:

乙方應提供機構相關資料、必要之訓練、防護措施與說明,並且盡量安排甲方學生

直接接觸被服務對象之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以乙方所開立服務證明並確認後實施。

乙方於學期結束後得參與甲方所辦理之服務學習成果發表會。

第四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

二、

第五條 合約生效、終止及修訂

本合約有效期間為 學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如有任何變更、修改、未定事宜或解釋疑義等,由雙方以善意共同協議之。

第六條 合約內容之履行

一、選擇動機:

二、進行方式與內容:

三、時間:考量實際交通等因素,採取每週 小時(上/下 時至 時)之服務-

學習工作,共計完成○○小時之服務-學習工作。

四、學習目標:

(一)

(二)

五、督導與評量:請服務機構督導擔任服務學生之指導與評量,並將結果通知指導

老師,由指導老師總評「服務-學習」課程之成績。

第七條 善意原則

本合約內容條款解釋產生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應本善意原則協調之。

第八條 未盡事宜

本合約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以書面另行約定之,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合約方式

本合約正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副本兩份,由甲方收執以

備相關位查閱。

甲方:國立中央大學 學系代表人:

職稱: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00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職稱: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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