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 智慧財產權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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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教授未經授權,將乙教授之教學投影片(PPT)檔上載個人網頁,供學生瀏覽及
下載,並於所任教之多校課堂上教學使用,經乙教授訴請司法機關偵辦。甲教授主
張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同法第 52 條規定為教學之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甲教授之主張不為法院
所採,請依我國著作權法,分析甲教授之刑事責任。(25 分)
二、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月島及圖形」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咖啡、
可可、茶葉、咖啡豆等商品;甲並開設「月島咖啡館」。後來,乙向甲頂讓「月島
咖啡館」,經營簡餐、火鍋、咖啡、冷熱飲等項目,雙方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書,約
定乙每個月支付使用費 5000 元,可繼續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數月之後,因
乙拒付使用費,甲終止授權,並通知乙停止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乙將其招牌
改為「新月島咖啡館」,繼續使用於其營業。請分析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甲商標權之
侵害。(25 分)
三、甲為一名工程師,受聘於 A公司之研發部門,報到時依公司規定簽署了員工契約
書,其中包含保密義務、任職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以及競業禁止
條款等。甲由同事告知,公司的慣例是員工任職滿三年後,通常會分配股票或紅利。
甲工作認真,表現相當優異,然而工作了四年後,卻仍未有上開股票或紅利以為獎
勵,遂心生不滿,離職前將自己參與研發且列為公司密件的資料,由公司電腦檔案
中上傳到自己的 GMAIL 電子信箱,離職半年後加入 B企業任職,而 B企業即為 A
公司的競爭對手之一。嗣後 A公司發覺甲之行為洩漏該公司之營業秘密,並提起訴
訟。請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四、甲、乙兩公司為高科技企業,也是商場上的競爭對手,雙方各自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公告之發明專利權。某日甲以其所有之 A發明專利權被乙之 B產品侵害為
由,請求法院判決 B產品侵害 A專利權,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乙繼續
製造及銷售 B產品,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然乙抗辯 B產品之技術內容並未
落入 A專利權之申請範圍,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 A專利權無效應予撤銷,主
張法院應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 A專利權之有效性後,始續為審理專利侵害及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試問法院審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甲、乙雙方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