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46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 
科目: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 85 條之 2規定,車輛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
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
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試問:上開「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車輛
駕駛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主張停止執行?請附具理由論述之。(25 分) 
二、陳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之函復不服,可否提起訴願?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25 分) 
三、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
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
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25 分) 
四、法院組織法第 11 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
而法官法第 71 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
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
「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
等、乙等、丙等考績精神,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
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
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