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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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46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
科目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 85 條之 2規定,車輛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
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
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試問:上開「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車輛
駕駛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主張停止執行?請附具理由論述之。25 分)
二、陳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之函復不服,可否提起訴願?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25 分)
三、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
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
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25 分)
四、法院組織法第 11 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
而法官法第 71 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
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
「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
乙等丙等考績精神「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未達良好」
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
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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