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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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別:三等考試
組:法院書記官
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76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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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國立大學研究生甲向 A縣立乙國民中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
資法)請求提供民國 106 年度,在校學生霸凌事件統計、分析表,乙國
民中學以未作成或保有甲所請求之統計分析表資訊為由,否准甲之請
求。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乙校改以該統計表等為
學校今後採取防止霸凌事件發生之參考資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
前之準備作業為由,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項第 3款主張應駁回甲之申
請。問:
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何?(5分)
乙國民中學得否變更其駁回提供資訊申請之理由?(20 分)
二、設有甲向某直轄市政府申請開發遊樂區結果該直轄市政府於超過法定
期間遲遲未作出准駁之決定甲於是依訴願法第 2條第 1項提起訴願
而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未作出決定前該直轄市政府對甲之申請作出
減少開發面積,而准予開發之決定,問:
此時訴願受理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10 分)
如甲對上開直轄市政府之處分仍主張不服時該訴願受理機關應如何
處理?(15 分)
三、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之廻避,準用相關訴訟法法官廻避規定,是否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廻避之規
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25 分)
四、土地所有權人以某市政府未經其同,即在其所有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
供民眾通行為由,以該市政府為被告,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規定,向
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上開土地尚不
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事件,
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本件訴訟審
判權之歸屬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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