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院書記官、法警
科 目: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160
20260
2036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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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公開審理原則?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何種情形可以不公
開?違反公開審理原則,是否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25 分)
二、法院組織法第 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
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請分析「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設若
甲主張乙機關未善盡管理公共設施之責,致甲受傷,請求國家賠償,遭
乙機關拒絕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賠償新臺幣 50 萬元,行政法院
應如何審理?(25 分)
三、某高等法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庭時,審判長與受命法官意見不一致,書
記官應服從誰的命令?書記官之筆錄是否必須將辯論之內容一一詳
記?審判長命令書記官將筆錄記載之當事人陳述內容變更,書記官認其
命令不當時,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四、法院於刑事案件行準備程序時,該案之自訴人甲身著正面標有「法庭觀
察查報」、「人民監督司法」等字樣之背心,入庭欲旁聽,是否屬於妨
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如何行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