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四等 法警(男、女) 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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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警
科 目: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20250
2035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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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院審理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為何採公開原則?停止
公開審理之程序為何?是否得為上訴三審之理由?(25 分)
二、試問法院審級之意義及其目的為何?「統一法律見解」與「統一解釋」
有何差異?(25 分)
三、此次法院組織法修法(民國 108 年1月4日),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
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裁定敘明理由,移由
民事、刑事大法庭審理之案件(增訂條文第 51 條之 1、第 51 條之 2及
第51 條之 4)。試問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各庭審理案件於發現何種情形
時,得移由大法庭裁判?(25 分)
四、為維護司法獨立,除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
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外,尚有何規範足以為法官職務之保障?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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