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司法特考 四等 法警(男、女) 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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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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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司法四等織法
一、 各司法人員辦理業務之不同
題示情形台中地方法院法官丁依據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可命辦事法官
甲、司法事務官乙與法官助理丙辦理之事務,可依其主體之不同依法區別為:
()辦事法官甲得辦理之事務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4項之規定:「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調
命,
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司法事務官乙得辦理之事務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7-2 條第 2項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
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法官助理丙之事務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5項規定:,得理,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辦理訴訟案件程序
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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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議內容公開之問題
()地方法院合議庭宣判後隨即將評議內容公開之不適
地院法官乙為免受恐龍法官之議而於地方法院宣判後即將該評議內容公諸於
媒體,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03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
開。」同時依本法第 106 條第 1:「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
簿,密。」定,
評議內容對媒體公開,顯不適法。
()評議次序與意見數額之問題
合議庭案件評議時,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04 規定:「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
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而本題事
實部分則反而由資歷較深之庭長優先陳述意見顯亦有不適法之問題而關
誤,
105 條規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1)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
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2)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
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3)故如依正常評
議程序時,第 1位應由丙先表示意見,故為 10 年有期徒刑,而後次序則為
資深法官乙與庭長甲,最不利之意見為 15 年有期徒刑,次不利之意見為 13
年有期徒刑;則依據本條第 3項之規定,應將最不利之意見算入次不利之意
見, 13 年。如來, 13 年有期徒刑,
15 年,亦有不適法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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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一體問題之處理
()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權限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解釋文所說明之意旨:
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
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
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
院組織法第 63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
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1)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
官。(2)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3)然此係行政上之檢察一
體,學為「
別。故明,關
檢察長於一般情形下並無置喙之餘而關於偵查方式由於涉及檢察獨立之
核心內容,檢察長亦不宜加以涉入,以維護檢察獨立之特性。
()職務收取權以及移轉權之行使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之規定:監督
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此係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所為之職務收取權與職務移轉權之規定故檢察長依法
自得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丙來加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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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事務官與司法事務官職權之異同
()檢察事務官之部分
66-2 :
室,官,;檢者,置
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此乃法院組織中得設置檢察事務官
之法源。
而檢察事務官之職權,依據同法第 66-3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
揮,處理下列事務:(1)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
(2)
相關之職務為核心。
()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之設置,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7-1 條第 1項之規定:地方法院設司
室,官,;司
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而依據同法第 17-2 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之職權,與檢察事務官不同,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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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助法官與法院從事司法事務之業務辦理者而言本條第 1與第 2: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1)
一、 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
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旨,
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2)
故而,關於其職權部分,由於其屬性不同,襄助之業務各異,因此檢察事務官乃以與
犯罪偵查、檢察官之偵查、起訴等事項之襄助以及關於強制處分之辦理為準;而司法
事務官則以民事程序事件為辦理業務之核心,乃包括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等相關
案件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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