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司法特考 四等 法警(男、女) 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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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四等考試
科: 法院書記官、法警
目: 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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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審級制度?「審」及「級」有何區別?請以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審級及其審判庭
之組織為例說明。(25 分)
二、法院組織法對判例有何規定?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三、我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
家事法院有無配置(或對應設置)檢察署;如無,原因為何?(15 分)在有配置檢
察署(或對應設置)之法院,遇有法院就刑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時,檢察官應否親
自到庭執行職務?可否指派檢察事務官代理其到庭?(10 分)
四、我國最高法院在民國 101 4月間廢除了實施 60 年左右的保密分案制度(最高行
政法院亦隨之跟進廢除相關制度),請由法院組織法或相關法律之精神說明此制
度之大意;(7分)
此制度主要設置理由;(8分)一般認為此制度應予廢除
之主要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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