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司法特考 四等 法警(男、女) 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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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 代號
別:
四等考試
科:
法院書記官、法警
目:
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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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0
40260
一、法院為職司審判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 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
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試由「狹義、廣義的司法」來說明上
述規定的管轄事件的屬性。(30
二、我國職司各種不同審判權的法院,其審級制度如何規定?不同的審級制度,是否影
響憲法第 16 條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20 分)
三、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某審判期日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程序進行中
途,甲項關鍵的問題想在被告民眾前回請求審判單獨
給審判法官聽。審判長依證人甲的請求,未經記明筆錄,即逕命提解被告退庭,並
命在場旁聽者暫時離開法庭後,才命甲繼續陳述,並將其陳述內容記明筆錄,讓甲
先行離開,才再命提解被告到庭。該審判長的所為,是否合法?試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四、最高法院院長認為高等法院某法官所製作判決書之內容極其草率,錯字連篇,僅拷
貝當事人訴狀內容而未經整理修飾,致最高法院雖將該案的上訴予以駁回,但必須
重新整理裁判理由,因而發命令使該高院法官注意,是否合法?又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總長就某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職務上怠惰事項,發命令使該檢察官注意,
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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