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警
科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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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在新北市竊取他人之機車,案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 108 年1月4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 108 年1月7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若臺北地方法院及新北
地方法院對該竊盜案件均已判決確定,然新北地方法院雖然判決確定在
先,但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時,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尚未確定。請詳附理由
說明應對何法院之確定判決進行如何之救濟?(25 分) 
二、甲涉犯強盜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
人,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指定乙律師為甲進行辯護,
並裁定一定期間讓乙準備辯護事宜;然辯護人乙於審判長另擇期開庭
時,僅提出辯護書狀,並於辯護書狀記載:「對證據能力不爭執、無證
據請求調查及請求依法裁判即可。」云云。法院遂對甲諭知有罪判決。
請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涉犯強盜殺人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案經法院依法審
判後,諭知無期徒刑,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項、第 6項
規定,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惟甲認為自己罪有應
得。請詳附理由申論甲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規定,於上級審判
決前撤回上訴?(25 分) 
四、甲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商請
友人乙頂替甲到庭應訊並自承犯罪,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後對
乙諭知有罪(判決書上記載甲犯罪),乙收到判決書後以甲名義提起上訴,
上訴審於審理時發現此事。請詳附理由申論上訴審應如何審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