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法警 
科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220 
2032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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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 A之配偶 B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且地方法院分案由甲法官
審理。稍後,公務員 A亦因同瀆職事由而遭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
乙法官審理。試問法院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起審理是否合法?
(25 分) 
二、A警偵辦甲涉嫌毒品犯罪,獲知其以部分贓款購買精品、名車,並提供
不知情之女友乙使用。A警經向法官聲請搜索獲准後,持票前往乙女住
所進行搜索。稍後,A警為能釐清搜索過程扣案證物、比對說詞等,以
證人的名義分別出示約談「通知書」、「傳票」,惟乙女悍然拒絕到案。
另A警原預期有此情形,經提示檢察官開具「拘票」將其帶回,隨後偵
訊乙女過程並無律師在場。試問 A警前述約談過程蒐證保全之合法性?
(25 分) 
三、警察查獲甲「闖空門」,偵訊過程甲承認犯罪,並供出乙協助行竊把風、
銷贓,後經檢察官將兩人合併提請公訴。審理過程中,甲仍如偵查中之
說詞,乙則矢口否認。試問法院若欲以甲之供述認定甲、乙所涉之犯罪
事實,應如何進行本項證據調查?(25 分) 
四、甲警察為查緝走私毒品,私自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犯罪嫌疑人乙停放門前廣場之貨車下方底盤,用
以接收其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稍後,甲警察
回收 GPS 傳遞資料多達百餘筆,包括乙停放上開貨車地點外,尚有逐筆
停留日期時間、地址等詳細車輛位置相關資訊。試問依據我國實務判決
之論理,甲警察彙整乙行動軌跡資訊有無證據能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