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因現行犯而遭到逮捕,當司法警察對其詢問時,甲所委任之辯護人律師乙抵達警
局,表示欲接見甲,對此,司法警察則表示「因偵訊正在進行中,不宜中斷,故暫
緩接見」。試問:司法警察所為之暫緩接見是否合法?又如係由檢察官進行訊問時,
得否以前述相同之理由為暫緩接見?(25 分)
二、十八歲的甲在學校遭到同學 A、B二人共同毆打,甲於返家後,其母乙發現甲身上
有多處傷痕,遂追問緣故,始知悉甲遭到毆打之情事。甲表示不願對 A、B所為的
傷害行為追究,但乙反對息事寧人,遂對 A、B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試問:
10 分)
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涉犯共同傷害罪對 A、B二人提起公訴,但
由於 A已對傷害一事予以道歉,乙遂於審判期日時撤回對 A之告訴。對於 A、B
二人之傷害罪案件,法院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15 分)
三、甲因涉嫌竊取某銀樓之金飾,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遂簽發
拘票,命司法警察乙執行拘提。當甲由工作場所走出,準備駕車離去時,乙即上前
出示拘票並表明來意。當乙將甲解送至地檢署後,又返回甲停放車輛之地點,對車
輛予以搜索,並在後行李箱中發現銀樓所失竊之金飾,乙遂將金飾予以扣押。試問:
乙之搜索及扣押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四、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被告於裁判前犯數罪,第一審法院皆為有罪判決,
並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審之
罪名及宣告刑,惟將應執行刑之部分改定為一年,對此,第二審之判決是否合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