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文化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 華 民 國94年5月26日
94連文推字第0940015323號函發布
中 華 民 國97年5月19日
97連文圖字第097001536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府文藝字第1060008573號函修正
一、連江縣政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有效運用及管理各
項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場地如下:
1.馬祖圖書館一樓演藝廳、一樓藝廊。
2.民俗文物館一樓演藝廳、研習教室及四樓會議室。
3.介壽堂演藝廳。
三、凡機關、學校、軍方、立案之藝文團體、協會、民間社團等均可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使用場地。
四、本處所屬場地僅提供辦理藝文展演、學術活動、各項研習、一般集會及其他
類似活動之用,均應符合各項場地之功能與設置宗旨,惟專案核准者除外。
五、各項場地開放使用時段:
日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晚間:七時至十時,如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應
事先徵得本處同意。(民俗文物館場地晚間及週一不開放借用)
六、凡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一週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使用場地名稱、
活動內容、使用時間及參加人數等,經本處核准後辦理租借手續及繳納相關
費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繳費流程如附件(二)
七、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1.縣府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2.縣府核准之非營利性各項藝文活動及社教活動。申請流程表核定層如附件
(三)。
八、場地使用規範:
1.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動電力及燈光音響設備。
2.所有場地全面禁菸及嚼食檳榔、口香糖等。
3.所有場地之建築物本身及地面禁止使用雙面膠棉、噴漆、刻劃、打釘、打
樁或其他具有毀壞之行為。
4.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處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
5.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6.服裝不整或穿拖鞋不得進館。
7.六歲以下兒童須大人陪同進館。
8.館內不得大聲喧嘩。
九、如舉辦活動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
用)
1.活動內容違反國策、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2.從事管制活動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4.活動內容涉及煎、煮、炒、炸、蒸、烘烤等方式者。
5.活動內容有損害建築物及設備之虞者。
6.其他經本處認定不宜核准借用者。
十、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簽訂保證書(如附件
四)充分配合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之管理措施,如有損壞場地及設備情事發生
應負責賠償,否則將依法追繳之。
十一、使用場地期間,除因場地本身或設備所致者外,如有發生任何意外事件均
由申請單位負完全責任。
十二、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立即回復原狀,如經本處會勘未回復原狀
者,得逕行雇工代為清理修復,如無法修復,應照償賠償,所需費用由申
請單位負責,否則將停權申請一年。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四、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公布實施。
附表(一)
場地名稱 | 使用時段 | 場地費 | 備 註 |
馬祖圖書館 演藝廳 | 白天4小時/1場 晚上3小時/1場 | 3500 | 晚上加1000元 假日加500元 加開冷氣加500元 |
馬祖圖書館藝 廊(1F) | 一星期 | 1000 | 加會議500元/次 |
一個月 | 3000 | 加會議1000元/次 | |
民 俗 文物館 演藝廳(B1) | 白天4小時/1場 | 4000 | 白天4小時/1場 假日加500元 |
民 俗 文物館 會議室(4F) 研習教室(1F) | 白天4小時/1場 | 2000 | 白天4小時/1場 假日加500元 |
民 俗 文物館 展覽室(4F) | 一星期 | 2000 | 加會議500元/次 |
一個月 | 5000 | 加會議1000元/次 | |
介壽堂 演藝廳 | 白天4小時/1場 晚上3小時/1場 | 6000 | 晚上加1000元 假日加500元 冷氣加1000元 |
附表(二)
申請書
(如附件三)
↓
陳核批示
不准
→
書面通知申請人
↓准
通知申請者至本府出納繳款
保證金(出納開傳票)
租金(財政稅務局開收據)
↓
繳款收據影本傳真文化處承辦人
↓
使用後清點
↓
附件三
連江縣政府文化處場地租用申請及用畢清點書 | |||||
活動名稱 ( 內容) | |||||
借用場地及設備 | |||||
借用單位 | 參加人數 | ||||
借用期間 | 自年月日時分 至年月日時分 |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備考 | 一、場地借用期間請確依本處場地租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使用人簽章 | 管理者簽章 | 主管批示 | |||
用畢清點
借用人 | 管理者 |
附件四
保證書
本單位 使用貴局場地期間將依「連江縣政府文化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使用,倘有損壞公務等情事願負賠償損失之責任,特立此保證
為憑
此 致
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申請單位:
負責人: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