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南竿鄉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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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南竿 鄉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

(孕婦本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


本次懷孕胎次


申請人

(孕婦本人)

戶籍住址


聯絡

電話


申請人配偶

戶籍住址




檢附證件:

()有申請人姓名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封面影本。

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內頁產檢紀錄表影本。

申請人(孕婦本人)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影本(如申請人(孕婦本人)設籍於本縣則配偶

 免附)


*以郵寄申辦者,信封需繕寫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註記孕婦營養補助申請字樣;為避免文件於郵寄過程中遺失,建議以掛號/快遞方式寄送(倘以平信寄送,申請人將自負郵寄遺失之風險。)

縣府審核


符合補助。


不符合補助。


承辦人


專員


課長


局長








茲收到連江縣政府辦理孕婦營養補助

年 月至 月之補助,合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此致

連江縣政府


具領人簽名或蓋章(私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具領人地址 : 縣市   鄉鎮市區   村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具領人 局號: 帳號:

*具領人為申請人(孕婦本人) *領據請檢附消費明細表

連江縣縣民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消費明細表

孕婦姓名:                   消費期間:  年  月至  月

消費

日期

品  名

數量

單價

總價

廠商

















































總計

*表格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加

本人申請年__月~__月孕婦營養補助,並確認本次申請之月份及金額無誤。

*以郵寄申辦者,信封需繕寫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註記孕婦營養補助申請字樣;為避免文件於郵寄過程中遺失,建議以掛號/快遞方式寄送(倘以平信寄送,申請人將自負郵寄遺失之風險。)

申請(填表)人:親筆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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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足,可黏貼於背面)

*如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請注意:

1.收據抬頭為購買人 (申請人)

2.購買人請廠商詳細填寫明確各項品名(勿填水果、食材、肉品等)、數量(勿填一批)、單價。

3.收據內需有廠商統一編號。

4.如有修改請於修處加蓋店家負責人印章。

*如使用電子式發票,請注意:

1.熱感應紙發票屬無法長時間保存,印製內容將於三個月後消失,請務必謄寫發票號碼及簽購買人姓名於空白處

2.買受人須為申請人(孕婦本人)

3.發票品項須與以上補助消費明細表相同,如內容為代碼或僅消費金額,務必提供明細。

*如有以上缺失且無法於通知後7日內補正,該收據/發票內容即作廢並不予以補助。


連江縣政府辦理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連民社字第一○四○○○一四七二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二月三十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連民社字第一○四○○○一四七二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提高本縣人口出生率,鼓勵婦女生育,並在懷孕期間給予營養品補助減輕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以達政府對婦女最溫馨的關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孕婦或配偶之ㄧ方必須設籍本滿一年以上所稱設籍本縣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並自次月起生效申請人懷孕後並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時,依作業要點申請營養補助。

三、補助標準:名孕婦以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次月起至分娩次月起向後推算3個月,最多可請領12個月為限,每月補助營養費用1,500(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四、申請時程:請於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後提出申請,以申請次月為發放補助月份,並於每年410日、710日、1010日、1210日前檢附購買營養品之憑證(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領據內(附件2)向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報府核銷以每3個月請款為原則,通過後逕行撥款給申請人,逾期視為放棄權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請。

(一)「連江縣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二)印()有申請人姓名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產檢紀錄表影本各1份。

(三)申請人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供入帳用)

(四)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影本(如申請人設籍於本縣則配偶免附)

(五)購買營養品之憑證(收據或發票)。

(六)領據(如附件2




六、補助期間如有不符資格或補助原因消失、異動之事實發生,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告知縣政府辦理異動,並自次月起停止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連江縣政府所要求之資料。

(三)不符申領資格而領取津貼。

(四)本津貼未實際用於照顧之孕產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自10411日起施行,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部分自1051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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