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 南竿 鄉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 (孕婦本人)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 | 本次懷孕胎次 | |||||||||
申請人 (孕婦本人) 戶籍住址 | 聯絡 電話 | ||||||||||
申請人配偶 戶籍住址 | |||||||||||
檢附證件: □印(寫)有申請人姓名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封面影本。 □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內頁產檢紀錄表影本。 □申請人(孕婦本人)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影本(如申請人(孕婦本人)設籍於本縣則配偶 免附)。 *以郵寄申辦者,信封需繕寫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註記孕婦營養補助申請字樣;為避免文件於郵寄過程中遺失,建議以掛號/快遞方式寄送。(倘以平信寄送,申請人將自負郵寄遺失之風險。) | |||||||||||
縣府審核 | |||||||||||
□符合補助。 □不符合補助。 | |||||||||||
承辦人 | 專員 | ||||||||||
課長 | 局長 |
領 據 | 茲收到連江縣政府辦理孕婦營養補助 年 月至 月之補助,合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此致 連江縣政府 具領人簽名或蓋章(私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具領人地址 : 縣市 鄉鎮市區 村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具領人 局號: 帳號: |
*具領人為申請人(孕婦本人) *領據請檢附消費明細表
連江縣縣民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消費明細表
孕婦姓名: 消費期間: 年 月至 月
消費 日期 | 品 名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廠商 |
總計 | *表格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加 |
每人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
本人申請年__月~__月孕婦營養補助,並確認本次申請之月份及金額無誤。
*以郵寄申辦者,信封需繕寫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註記孕婦營養補助申請字樣;為避免文件於郵寄過程中遺失,建議以掛號/快遞方式寄送。(倘以平信寄送,申請人將自負郵寄遺失之風險。)
申請(填表)人:(親筆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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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此浮貼單據 (如有不足,可黏貼於背面)
*如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請注意:
1.收據抬頭為購買人 (申請人)。
2.購買人請廠商詳細填寫明確各項品名(勿填水果、食材、肉品等)、數量(勿填一批)、單價。
3.收據內需有廠商統一編號。
4.如有修改請於修正處加蓋店家負責人印章。
*如使用電子式發票,請注意:
1.熱感應紙發票屬無法長時間保存,印製內容將於三個月後消失,請務必謄寫發票號碼及簽購買人姓名於空白處。
2.買受人須為申請人(孕婦本人)。
3.發票品項須與以上補助消費明細表相同,如內容為代碼或僅消費金額,請務必提供明細。
*如有以上缺失且無法於通知後7日內補正,該收據/發票內容即作廢並不予以補助。
連江縣政府辦理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連民社字第一○四○○○一四七二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二月三十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連民社字第一○四○○○一四七二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提高本縣人口出生率,鼓勵婦女生育,並在懷孕期間給予營養品補助減輕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以達政府對婦女最溫馨的關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孕婦或配偶之ㄧ方必須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所稱設籍本縣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並自次月起生效。申請人懷孕後並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時,依作業要點申請營養補助。
三、補助標準:每名孕婦以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次月起至分娩次月起向後推算3個月,最多可請領12個月為限,每月補助營養費用1,500元(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四、申請時程:請於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後提出申請,以申請次月為發放補助月份,並於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2月10日前檢附購買營養品之憑證(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領據內(附件2)向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報府核銷,以每3個月請款為原則,通過後逕行撥款給申請人,逾期視為放棄權益。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請。
(一)「連江縣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二)印(寫)有申請人姓名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產檢紀錄表影本各1份。
(三)申請人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供入帳用)。
(四)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影本(如申請人設籍於本縣則配偶免附)。
(五)購買營養品之憑證(收據或發票)。
(六)領據(如附件2)。
六、補助期間如有不符資格或補助原因消失、異動之事實發生,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告知縣政府辦理異動,並自次月起停止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連江縣政府所要求之資料。
(三)不符申領資格而領取津貼。
(四)本津貼未實際用於照顧之孕產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部分自105年1 月 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