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資料 | 姓名 | 性別 | 男 □ 女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證 件 | ||||||
身分證 字 號 | 設籍 日期 |
| 電話 | 1.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申請書 | ||||||||
戶籍 地址 | 南竿 鄉 村 號 樓 | 是否領有政府提供之津貼或補助, 請註記。 | ||||||||||
轉匯 帳戶名 | □已領有老農、漁保每月領 元 □已領有低、中老每月領 元 □已領有中障每月領 元 □其他 (勞保.等)每月領 元 □已領有政府(事業單位)每月領超過 元 | |||||||||||
金融 機構 | 代號 | 帳號 | ||||||||||
證 明 書 | 茲證明 君確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籍設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但原籍設本縣因故遷台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遷回本縣滿二年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並累計設籍六年以上者,需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本要點補助費。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台幣叁仟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2.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 (三)已領取老農、漁津貼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高於每人每月陸仟伍佰元者,但低於者得領差額。 (四)領有勞保月退金每人每月高於勞工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老人居家生活補助金。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前項有居住事實須居住本縣滿183天。但老人經公立或區域以上之教學醫院開之證明,必須長期就醫,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經審核確有未能居住本縣滿183天以上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設籍本縣老人至領取補助款時未遷出者,不受前項居住本縣滿183天限制。 特此證明 此致連 江 縣 衛 生 福 利 局 村 幹 事: 簽章 村 長: 簽章 | |||||||||||
鄉 初 核 意 見 | □經審符合規定並自民國年月起每月發給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新臺幣叁仟元。 □不符合規定。 承辦人課長鄉長 | 縣 初 審 結 果 果 | □經審符合規定並自民國年月起每月發給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新臺幣叁仟元。 □不符合規定。 承辦人科長局長 |
備註:本申請書應由村長、村幹事確實查訪,方可用印,以示負責。
姓 名 | 出生年月日 | 戶籍住址 | 目前居住地址 | 目前共同生照顧人 | 聯絡電話 | 備註(如為鰥寡無依者請備註) | ||||
關係 | 姓名 | |||||||||
查訪情形(如當事人在臺應註明其由何人照顧及詳細住址) | ||||||||||
查訪單位 | 村辦公處 | 鄉公所 | ||||||||
查訪人簽章 | 查訪人簽章 | |||||||||
連江縣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0日連民社字第1010028524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6日連民社字第101004149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1日連民社字第104004771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府行法字第1060048675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落實推動老人福利,肯定老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得到妥善居家照顧,並表政府關照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給對象:
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籍設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但原籍設本縣因故遷出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遷入本縣滿二年者,並累計設籍六年以上且現有居住事實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請領本補助費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台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2.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已領取老農、漁津貼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高於每人每月6,500元者,但低於者得領差額。
(四) 領有勞保月退金每人每月高於勞工基本工資者。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前項老人有居住事實須居住本縣滿183天。但老人經公立或區域以上之教學醫院開立證明,必須長期就醫,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經審核確有未能居住本縣滿183天以上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設籍本縣老人至領取補助款時未遷出者,不受前項居住本縣滿183天限制。
三、發給金額:
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
四、申請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發給對象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個人戶籍謄本(含記事)、原籍資料向戶籍地之鄉(村)公所申請,並由鄉公所初審符合後送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並至自當月份起發給,但戶籍遷出本縣或失蹤、死亡者、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溢領者應追回繳庫。
(二)經核定發給者由各鄉公所每月三日前繕造印領清冊二份(格式如附件二)送本局辦理請款,為便利發放得由金融機構轉帳方式、將款逕行撥入發給者帳戶。
五、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專戶內支應。
六、本自治要點所需申請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七、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並視本縣財政狀況檢討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另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