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
急難救助申請表
一、申請資格:遭受急難事件者
二、申請所需資料:(1)申請表(2)全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3)傷病者應加附公立
醫療院所診斷書、死亡者應加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急難事件證明(4)全戶所得、財
產歸戶清冊【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免附】
日期: / /
申請人姓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出生年月日 | 籍 貫 | |||||||||
戶 籍 地 址 | 連江縣南竿鄉 | 電話 | ||||||||
通 訊 地 址 | 電話 | |||||||||
家庭狀況 | 稱謂 | 姓 名 | 年 齡 | 職 業 | 工 作 收 入 | 健 康 狀 況 | ||||
本人 | ||||||||||
事件概述: | ||||||||||
申請人簽章: 承辦人: 課長: 鄉長: | ||||||||||
衛生福利局審核結果: □符合本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第 條 款之規定,擬准予救助 元。 □不符合,原因: □退件,原因: | ||||||||||
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官(管): |
連 92年7月17日連企法字第0920018311號令發布 100年7月5日連企法字第1000023875號令修訂 102年7月3日連企法字第1020025462號令修訂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遭遇急難事件之民眾迅速獲得政府之救助與照顧,以促進社會安全,特依照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參酌本縣實際情形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救助對象:
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四個月以上之縣民因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他重大及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眾,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民政局或鄉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三條 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補償者,不得核發補助。但經取得給付或補償後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申請救助應檢具文件:
一、填寫急難救助申請表(如附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
三、傷病者應加附公立醫療院所診斷書、死亡者應加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急難事件證明。
四、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冊。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免附。
第五條申請期限:於遭遇急難事件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六條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生活慰助: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立即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貳至伍萬元。
二、傷病慰助:本縣縣民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傷病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貳至伍萬元。
三、喪葬慰助:
(一)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發給喪葬慰助金新台幣陸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發給喪葬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貳至伍萬元。
四、川資救助: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眾,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給予川資救助。補助其返鄉之車、船、飛機等交通費用及膳食、住宿費等。
五、安寧返鄉補助:依本縣空運安寧民眾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補助本縣低、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中低收入邊緣戶,申請空運返鄉安寧者,所需自行負擔之空運交通費用。
第七條依本自治條例辦理各項補助,應向下列單位申請:
一、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民政課。
二、連江縣政府民政局社會課。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