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申請表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請人 | 年 齡 |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 電話 | 蓋章 |
南 竿 鄉 村 號 樓 | |||||
切 結 書 | |||||
1.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以上事項若有虛偽不實,除無條件繳回補助款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此書面切結為證。
申請人簽章: | |||||
應 備 文 件 | |||||
□1.申請書 □2.小三通船舶入出境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件正、反面影本、往返船票票根。 □3.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 | |||||
審 核 結 果 | |||||
衛生福利局核審 □符合申請資格,同意補助新台幣:元整。 □不符合補助規定: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其他。 承辦人科長秘書局長 |
連江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連民社字第104004047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連衛社字第1090010018號函修訂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補助身心障礙者赴大陸所需搭乘小三通船舶費用,以減輕身障者經濟負擔,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且未滿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補助標準: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往返每趟補助全票票價1/2,一年最高補助金額2,500元。凡接受政府及相關單位補助者,不得再個別申請補助。
申請程序: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或向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申請:
申請書。
搭乘小三通船舶者應附入出境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件正、反面影本、往返船票票根。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於受理申請文件,應就申請人所附各項證明文件予以審查,經審核後,若不符規定者,即逕予函復。
為配合撥付補助款作業流程之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前截止,可按月檢具證明文件辦理核結,當年度交通船費逾期即不受理申請補助。
倘如發現申請人有所虛偽之證明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取本項補助者,應予以追回溢領款項。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