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65歲以上老人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申請表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請人 | 年 齡 |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 電話 | 蓋章 |
南 竿 鄉 村 號 樓 | ||||||
切 結 書 | ||||||
1.補助對象:應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2.以上事項若有虛偽不實,除無條件繳回補助款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此書面切結為證。
申請人簽章: | ||||||
應 備 文 件 | ||||||
□1.申請書 □2.小三通船舶入出境證明文件、身份證件影本、來回票根送各鄉公所查驗。 □3.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 | ||||||
審 核 結 果 | ||||||
鄉公所初審 □符合申請資格,同意補助新台幣:元整。 □不符合補助規定: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其他。 承辦人社會課長鄉長 |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複審 □符合申請資格,同意補助新台幣:元整。 □不符合補助規定: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其他。 承辦人社福科長局長 |
連江縣政府辦理65歲以上老人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
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連民社字第1040000921號函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65歲以上老人赴大陸所需搭乘小三通船舶費用,以減輕老人經濟負擔並宏揚敬老美德,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補助對象:應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補助標準: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往返一趟補助50%,一年最高補助金額2,500元。如係參加地方廟宇進香團活動,或已接受政府及相關單位補助者,不得再個別申請補助。
四、申請程序: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搭乘小三通船舶者應附入出境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件影本、往返船票票根送各鄉公所查驗。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五、鄉公所於受理申請文件,應就申請人所附各項證明文件予以審查,經審核後,若不符規定者,即逕予函復,符合者則函陳本府核辦。
六、本府於審定補助資格後,即函復鄉公所及申請人補助金額額度。
七、為配合撥付補助款作業流程之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前截止;並於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0日前分次檢具證明文件辦理核結,逾期即不受理申請補助。
八、計畫年度經費如告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
九、倘如發現申請人有所虛偽之證明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取本項補助者,應予以追回溢領款項,如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本補助經費於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