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A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專用)
一、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如表一)。
2.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國護照影本。
3.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額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詳請參閱※註)
4.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5.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如表二,並請黏貼相片一張)。
6.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7.受聘僱外國人之學歷證書影本。
8.受聘僱外國人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並具有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5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3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學經歷文件注意事項:
(1)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2)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
9.審查費收據正本(郵政劃撥收據,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10.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11.申請聘僱日前一年曾經核准受聘僱其他雇主,應檢附上一年度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12.各申請工作除上述之應備文件外,應加附之文件:(A類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項目 | 加附文件 |
01建築及土木工程工作 | 雇主應檢具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資格或取得建築師開證明及2年以上建築經驗之證明文件。 |
02交通事業工作 | 1.聘僱航空器運渡試飛者,應檢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檢附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所需機型檢定證、體格合格證明、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2.聘僱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者,應檢附計畫書、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檢附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所需機型檢定證、體格合格證明、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3.聘僱民航運輸駕駛員應檢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檢附駕駛員資格證明、所需機型檢定證、航空醫務中心體格合格證明影本、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4.聘僱普通航空業駕駛員應檢附計畫書、普通航空業許可證,受聘僱外國人檢附正駕駛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所需機型檢定證、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5.外國人受聘僱擔任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應檢附:有效檢定證明文件或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5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6.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領隊及旅行業經理人須分別檢附導遊執業證書、領隊執業證書及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
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受聘僱外國人之會計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金融事業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事業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產、壽險公司總經理同意證明。 |
04不動產經紀工作 | 受聘僱外國人之不動產經記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註 |
05移民服務工作 | 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註 |
06律師、專利師工作 |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照;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或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3.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附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須附專利師證書影本。 |
07技師工作 | 雇主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或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受聘僱外國人之技師執業證照影本。 |
08醫療保健工作 | 雇主應檢附醫事機構之證明文件、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
09環境保護工作 | ※註 |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與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工作之立案證明文件。※註 |
11學術研究工作 | 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 |
12獸醫師工作 | 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
13製造業工作 | ※註 |
14批發業 | ※註 |
15其他工作 | ※註 |
※註:
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其他工作」等工作類別,應加附下列資格要件證明文件之一。
1.本國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
2.外國分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之證明文件。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之證明文件。
※註1:
1.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達50人以上之證明文件。
(3)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1.申請書(如表一)。
2.審查費收據正本(郵政劃撥收據,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3.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如表二,並請黏貼相片一張)。
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6.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7.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
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及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書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
附)。(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
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8.航空器駕駛員附有效檢定證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駕駛員訓練教師附訓練成果、體格合格證明影本,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附檢定證影本、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9.機構立案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10.以下各類應於展延時檢附營業實績證明文件:(詳請參閱※註)
A04不動產經紀工作、A09環境保護工作、A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A13製造業工作、A14批發業工作、A15其他類工作。
11.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應檢附之文件,詳請參閱※註1。
三、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1.申請書。2.聘僱許可函影本。3.居留證影本。4.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四、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2.補發事由切結書。
五、填表說明:有關申請書之申請案件類別僅須填寫項次代號即可,如一、二,1、2或A、B,01、02…..若無細目區分者,該項免填。
備註: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注意事項
所謂外國專業人員係指外國人受聘僱係從事下列工作
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僑外投資事業之主管。
3.學校教師。
4.補習班語文教師。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藝術及演藝工作。
7.商船、工作船等之船員工作。
所有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均需向勞動部申請(除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科學園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技術性人員,應分別向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
一、申請方式:
1.申請案件由專人送至6號收件櫃台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3.有關申請書表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www.wda.gov.tw/)外國專業人員服務許可(白
領)-「下載專區」下載,或至機關服務台(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索取。
二、申請作業可親自辦理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三、申辦作業時間:若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一般約需7至10個工作日。
四、審查費繳交方式:(每案新台幣500元)
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至機關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五、若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六、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並指派專人至機關指定櫃台送件申請,始可於核准後憑收件回條親自領取,倘於指定期限內未親自領取者機關將以掛號寄出。(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七、雇主如有繼續聘僱需要者應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期間內檢附相關之文件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6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八、有關聘僱外國人工作之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及工作內容,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九、查詢電話:(02)23801712、23801725
聘 表一
申請工作類別:(請填項目代號) 類別: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項目:(參考申請應備文件,填寫代號) 行業類別代碼: | 申請項目:(請勾選) □新聘□退費 □展延□補件 □解聘□其他
|
申請單位名稱 | 單位印章 | ||||||||||
申請單位 | |||||||||||
負責人 | 申請單位 勞保證號 | ||||||||||
申請人 |
| ||||||||||
單位所在地址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 ||||||||||
公文 投遞地址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 ||||||||||
連絡人 | 姓名 | 電話 | 傳真 | ||||||||
姓名 | 電話 | 傳真 | |||||||||
現有外籍員工人數(不含藍領外勞)人 | 現有本國員工人數人 | ||||||||||
申請聘僱外國人:如附名冊,若受聘僱之外國人為團體,請註明團體名稱(中文): | |||||||||||
本案聘僱之具體理由並說明聘僱外國人之正面效益: |
※(以上資料均據實填報,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以下二欄請擇一「ˇ」填寫 |
□本申請案係由雇主親自辦理負責人:(簽章) |
□本申請案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單位印章) 許可證字號: 專業人員:(親自簽名)聯絡電話: |
□欲親自取件者請打「ˇ」並加附【親自領件聲明書】。
機關收文專用區 | |||
收 文 章 | 收 文 號 |
受 表二
單位(雇主)名稱:單位印章:
統一編號:
□新聘□展延
姓名 | 中文 | 性 別 | 國籍 | 出生 日期 | 西 年月日 元 | 編 號 | |||||||
相片 | |||||||||||||
英文 | Surname Given name | 護照號碼 | 聘僱期間 | (起) 年月日 (訖) 年月日 | 請貼相片一張 | ||||||||
職稱及工作內容 | 職業類別代碼 | 每月薪資 (註一) | 體檢結果 | 每週教學時數 | |||||||||
學歷或考試及訓練 | 畢業學校及學位(含中英文) | 工作 地址 | |||||||||||
居住 地址 | |||||||||||||
備註 | |||||||||||||
姓名 | 中文 | 性 別 | 國籍 | 出生 日期 | 西 年月日 元 | 編 號 | |||||||
相片 | |||||||||||||
英文 | Surname Given name | 護照號碼 | 聘僱期間 | (起) 年月日 (訖) 年月日 | 請貼相片一張 | ||||||||
職稱及工作內容 | 職業類別代碼 | 每月薪資 (註一) | 體檢結果 | 每週教學時數 | |||||||||
學歷或考試及訓練 | 畢業學校及學位(含中英文) | 工作 地址 | |||||||||||
居住 地址 | |||||||||||||
備註 | |||||||||||||
姓名 | 中文 | 性 別 | 國籍 | 出生 日期 | 西 年月日 元 | 編 號 | |||||||
相片 | |||||||||||||
英文 | Surname Given name | 護照號碼 | 聘僱期間 | (起) 年月日 (訖) 年月日 | 請貼相片一張 | ||||||||
職稱及工作內容 | 職業類別代碼 | 每月薪資 (註一) | 體檢結果 | 每週教學時數 | |||||||||
學歷或考試及訓練 | 畢業學校及學位(含中英文) | 工作 地址 | |||||||||||
居住 地址 | |||||||||||||
備註 |
註: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A類)之每人月平均薪資規定請參照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512093號公告辦理(網站公告專區)。 2.如係1個月以下之短期工作,請填寫本次聘期薪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