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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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
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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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編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
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https://register-exam.tad.gov.tw
(113年12月9日10時開放)
I
目 錄
壹、報名事宜 ................................................................................................................... 1
一、報名資格 .............................................................................................................................. 1
二、報名時間 .............................................................................................................................. 1
三、報名方式 .............................................................................................................................. 1
四、報名費與應繳驗文件 .......................................................................................................... 3
五、報名費繳交方式 .................................................................................................................. 5
六、補件程序 .............................................................................................................................. 6
七、申請變更個人資料 .............................................................................................................. 6
貳、評量測驗內容 ........................................................................................................... 9
一、 評量測驗方式 .................................................................................................................. 9
二、 評量測驗日期 .................................................................................................................. 9
三、 入場應備文件 .................................................................................................................. 9
四、 試場分配 ........................................................................................................................ 10
五、 應測相關事宜 ................................................................................................................ 10
六、 評量測驗及格標準與評量測驗成績計算方式 ............................................................ 10
七、 試題疑義 ........................................................................................................................ 11
參、其他注意事項 ......................................................................................................... 11
肆、評量測驗成績公布及成績複查 ............................................................................ 12
一、成績公布及通知 ................................................................................................................ 12
二、成績複查 ............................................................................................................................ 13
三、評量測驗職前訓練通知書寄送 ......................................................................................... 13
伍、各項資訊查詢方式 ................................................................................................. 13
陸、相關附件 ................................................................................................................. 13
1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資格
(一)華語導遊人員、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及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須具
備下列第一款身分,並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1.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註1)、第三項(註2)或第四項(註3)規定許可
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2.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 具第二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註4)規定。
(二)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註1)、第三項(註2)或第四項(註3)規定許可
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2.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以113年12月19
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3.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具前開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同等學力之認
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註4)規定
。
二、報名時間
(一)筆試(華語導遊人員、華語領隊人員、外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10時起至113年12月19日(星期四)17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未於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17時前完成繳費者,視同報名未完成,不得應測
。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星期二)10時起至114年5月5日(星期一)17時止,逾
時無法報名。
未於114年5月6日(星期二)17時前完成繳費者,視同報名未完成,不得應測。
三、報名方式
(一)評量測驗採網路報名,並上傳繳驗相關文件檔案,不須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名
2
者請至「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後稱
「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註冊登入及報名。
「網路報名流程」請參閱附件1「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網路報名流程圖」。
報名網址:https://register-exam.tad.gov.tw
(113年12月9日10時開放)
(二)評量測驗類別分為華語導遊人員、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通用制
外語領隊人員、專用制外語(不含英語)導遊人員、專用制外語(不含英語)領
隊人員。
(三)評量測驗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等4個考區;參測人員報名時應自行擇
定一考區應測。經報名完成後,考區與類科即不得更改。
外語導遊人員口試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完成網路報名後,須依本簡章所定之繳費方式(請參閱「五、報名費繳交方式」
),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繳費(繳款紀錄或證明由參測人員自行留存備查)。逾期
未繳費者,視同報名未完成,不得應測。
(五)外語導遊人員筆試及格者,報名口試仍應於報名資訊系統登錄報名後,依本簡章所
定之繳費方式(請參閱「五、報名費繳交方式」),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繳費(繳費
紀錄或證明由參測人員自行留存備查)。逾期未繳費者,視同報名未完成,不得應
測口試。
報名口試無須再次上傳繳交照片、身分證件及報名資格等證明文件。
(六)具部分科目免測資格之參測人員,請依後列說明,正確選擇報名類科,並依系統
指示上傳免測佐證資料。
1. 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持有效期內導遊人員執業證(114
年4月29日以後)或領有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考試院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
書(111、112年),或經交通部觀光署外語導遊人員通用制或華語導遊人員
評量及格3年內者(113年),其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專業科目)得予免測
,請選擇應測外國語1科。
2. 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持有效期內領隊人員執業證(114
年4月29日以後)或領有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考試院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
書(111、112年),或經交通部觀光署外語領隊人員通用制或華語領隊人員
評量及格3年內者(113年),其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專業科目)得予免測
,請選擇應測外國語1科。
3. 參加外語導遊人員或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並申請外國語筆試
免測者,請選擇應測專業科目3科。
4. 參加外語導遊人員或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並申請外國語筆試
免測者,請選擇應測專業科目1科。
3
四、報名費與應繳驗文件
(一)報名費
1. 筆試:新臺幣1,300元。
2. 外語導遊人員口試:新臺幣1,100元(筆試及格後始須繳納口試費用)。
※繳費方式請見「五、報名費繳交方式」。
(二)報名筆試應於網路填報,請依報名類別對應下表上傳應繳驗文件檔案。
報名類別
應繳驗文件
應測科目
華語導遊人員
華語領隊人員
1. 最近一年內1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說明1)
2. 身分證明文件(說明2)
3. 學歷(力)證明文件(說明3)
專業科目3科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
1. 專業科目3科
2. 外國語科目1科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
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
1. 最近一年內1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說明1)
2. 身分證明文件(說明2)
3. 學歷(力)證明文件(說明3)
4.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及外語領隊人員評
量測驗推薦表(附件2)。
5. 從業人員資料表,請從業人員以自然人憑證
於「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從業人員經歷資
料線上申請服務」(
https://travelagency.tad.gov.tw/ExprDownload.
aspx)下載。
1. 專業科目1科
2. 外國語科目1科
具部分科目免測資格
應繳驗文件
應測科目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
(申請專業科目免測者
)
1. 最近一年內1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說明1)
2. 身分證明文件(說明2)
3. 學歷(力)證明文件(說明3)
4. 免測佐證資料(擇一提供)
(1) 持有效期內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114
年4月29日以後)。
(2) 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111~112年
)經考試院核發之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
試及格證書。
(3) 評量測驗及格3年內(113年)經交通部
觀光署核發之外語導遊/外語領隊人員通
用制或華語導遊/華語領隊人員職前訓練
通知書。
外國語科目1科
4
報名類別
應繳驗文件
應測科目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
(申請外國語科目免
測者)
1. 最近一年內1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說明1)
2. 身分證明文件(說明2)
3. 學歷(力)證明文件(說明3)
4. 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111年1月1
日至113年12月19日)之外國語能力證明
文件,外國語能力證明文件之英文姓名需
與護照相同(請另附護照佐證)。(請參
照附件3「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
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專業科目3科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
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
(申請外國語科目免
測者)
1. 最近一年內1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說明1)
2. 身分證明文件(說明2)
3. 學歷(力)證明文件(說明3)
4.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及外語領隊人員評
量測驗推薦表(附件2)
5. 從業人員資料表,請從業人員以自然人憑證
於「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從業人員經歷資料
線上申請服務」(
https://travelagency.tad.gov.tw/ExprDownload.aspx
)下載。
6. 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111年1月1
日至113年12月19日)之外國語能力證明
文件,外國語能力證明文件之英文姓名需
與護照相同(請另附護照佐證)。(請參
照附件3「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
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專業科目1科
說明1 照片規格:寬2.8公分x高3.5公分、像素300x420至450x600、解析度300~500dpi,為
JPEG或PNG格式,副檔名jpeg、jpg、png。(請勿上傳個人生活照)
說明2 請依身分別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1) 中華民國國民請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案。
(2)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影像檔案。
(3) 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驗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像檔案。
5
(4)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註1)、第三項(註
2)或第四項(註3)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
民應繳驗有效期限內之在臺居留證影像檔案。
說明3 請依個人情況提供學歷(力)證明文件:
(1) 本國學歷: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
學制以上畢業者,須繳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文件。(同等學力之
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註4)規定。)
(2) 外國學歷: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
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掃描檔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掃描
檔。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掃描檔。
(3) 港澳學歷:應繳驗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採認證明。
(4) 大陸學歷:應繳驗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經在臺戶籍所在地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中(職)學歷)或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歷)核發之採認
證明。
(三)特殊處境參測人員申請「應測協助」應注意事項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一般參測人員因懷孕、罹病或意外受傷等,欲
申請應測協助者,除上開應備文件外,應併同上傳「特殊處境參測人員應測協助
申請表」(附件4)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書等相關佐證資料。
五、報名費繳交方式
(一)報名費繳費方式
1. 超商代碼繳費
透過「報名資訊系統」產出之代碼,至7-11、全家、萊爾富或OK超商使用多
媒體機台列印繳費單後,進行繳費。
2. 信用卡繳費
透過「報名資訊系統」,以 VISA、MasterCard、JCB信用卡繳
費。交易結果以系統繳費狀態為準,可即時至「查詢繳費及上傳文件」查詢
繳費狀態。
3. 條碼繳費
列印「報名資訊系統」產出之繳費單,至7-11、全家、萊爾富或OK超商繳費
。
4. WebATM繳費
透過「報名資訊系統」,以WebATM繳費。
6
5. ATM方式繳費
透過「報名資訊系統」產出之繳款單,以「轉入帳號」、「轉入金額」方式
進行繳費。
※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參測人員負擔轉帳手續費。
(二)報名費繳費應注意事項
1. 參測人員報名並完成繳費後,欲申請退費者,應依「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
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費退費作業要點」(附件5)之規定申請退費。
2. 評量測驗非屬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繳款證明請自行留
存。
六、補件程序
如接獲「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承辦單位」(後稱「評量測驗承辦
單位」)以電子郵件及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補件,應於規定期限至「報名資訊系統」完
成補件上傳並送出,以確保補件程序之完備,逾時不予受理。如需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請於平日上班時間9時至17時來電確認。(聯絡電話:02-33431231、02-33431232)
(一)筆試:接獲補件通知至114年1月6日(星期一)17時前完成補件。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接獲補件通知至114年5月12日(星期一)17時前完成補件。
七、申請變更個人資料
完成報名後至評量測驗成績公告前,參測人員通訊地址、E-mail、姓名或護照號碼有變
更者,請於規定期限內以電子郵件通知「評量測驗承辦單位」更正。(報名華語導遊人
員、華語領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請於114年4月29日前提出申請,報名外語導遊人員請
於114年6月10日前提出申請)
註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
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註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註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
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
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註4 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7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8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
校合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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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評量測驗內容
一、 評量測驗方式
(一)華語導遊人員、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及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測驗類科均採筆試
方式。
(二)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及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測驗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筆
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未參加口試者,筆試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依「導遊
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筆試應測科目均免測者,得依下
列「參、其他注意事項」第一點辦理,逕行參加口試。
二、 評量測驗日期
(一)筆試:114年3月22日(星期六),外語領隊人員及華語領隊人員
114年3月23日(星期日),外語導遊人員及華語導遊人員
「各類別評量測驗日程表」請參閱附件6。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114年5月24日(星期六)至5月25日(星期日)於臺北考區
分梯次舉行,口試試場位置請於114年5月16日(星期五)10時起至「報名資訊系
統」(網址:https://register-exam.tad.gov.tw)查詢。
「口試評量測驗日程表」請參閱附件7。
三、 入場應備文件
(一)入場通知書
請於以下期限內至報名資訊系統下載入場通知書,並以空白A4紙張(勿使用回
收紙張)列印。
1. 下載筆試入場通知書日期:114年3月6日(星期四)10時至3月23日(星期日
)15時止。
2. 下載外語導遊人員口試入場通知書日期:114年5月16日(星期五)10時至5
月25日(星期日)15時止。
所攜帶入場通知書正、背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以免違反
試場規則。
(二)身分證件
係指國民身分證、護照、在臺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駕駛執照之有效證件正本。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之參測人員,
須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測,但至遲應於當日評量測驗應測結
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10
四、 試場分配
(一)筆試
請自114年3月6日(星期四)10時起至「報名資訊系統」登入查詢應測試場,或
以入場通知書之QR code查看試場位置。相關資訊亦於114年3月22日(星期六)
及3月23日(星期日)在各考場公布。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
請自114年5月16日(星期五)10時起至「報名資訊系統」登入查詢口試試場,或
以入場通知書之QR code查看試場位置。相關資訊亦於114年5月24日(星期六)
及5月25日(星期日)在口試考場公布。
五、 應測相關事宜
(一)評量測驗筆試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除「外國語」評量測驗時間為1小時20
分鐘外,其餘應測科目評量測驗時間均為1小時。參測人員應準備黑色2B鉛筆及
軟性橡皮擦,並依照「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附件8)之規定作答。
(二)評量測驗時,參測人員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測。
(三)參測人員參加導遊、領隊人員評量筆試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附件9
),參測人員至遲應於每節評量測驗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測,逾時不得入場
;評量測驗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規定扣考、扣
分,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評量測驗承辦單位」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四)參測人員參加外語導遊人員口試時,參測人員至遲應於指定報到時間開始後十五
分鐘內到場,逾時不得入場。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規定扣考、扣分,其情節涉及
刑責者,由「評量測驗承辦單位」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六、 評量測驗及格標準與評量測驗成績計算方式
(一)導遊人員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1.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
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3. 前項評量英、日語以外科目之及格人數未達其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者
,以其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各科目平均成績滿五十分且外國語科
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不受前項滿六十分及格之限制。
4.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5.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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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隊人員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1.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
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3.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七、 試題疑義
(一)參測人員於評量測驗時對試題有疑問,於應測現場不予處理,參測人員應依原題
作答,並於評量測驗後登入「報名資訊系統」提出試題疑義申請。
(二)申請期限
筆試考畢後自114年3月24日(星期一)10時起至3月26日(星期三)17時止。
(三)申請方式
應於申請期限內,登入「報名資訊系統」提出試題疑義申請,載明試題或答案有
疑義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逾前揭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
證資料者,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持有效期內導遊人員執業證(114年4月29日以後)或領有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考試
院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111、112年),或經交通部觀光署外語導遊人員通用制或華
語導遊人員評量及格3年內者(113年),欲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同
時申請外國語科目免測者,請參測人員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17時前,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筆試免測資格(
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FilePage?a=146),經核定准予外
國語科目筆試免測者,無須至系統報名參加筆試;請依規定於外語導遊人
員口試報名階段至「報名資訊系統」報名,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二、持有效期內領隊人員執業證(114年4月29日以後)或領有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考試
院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111、112年),或經交通部觀光署外語領隊人員通用制或華
語領隊人員評量及格3年內者(113年),欲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同
時申請外國語科目免測者,請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17時前,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逕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免測申請(
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FilePage?a=146),無須至系統報
名。
三、外國語科目免測證明文件應為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
語能力認定基準」(附件3)所載之語言能力資格證明,且文件有效期為參加評量測驗
12
當年度之前三年內(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19日)。
四、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八之一條,
(一)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得就下列事項以電傳文件、傳
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1. 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
未齊全,請參測人員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2. 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3. 成績複查處理結果。
4. 成績通知書。
5. 職前訓練通知書。
6. 報名及各項申請案件否准。
7. 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二)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
使用,並適時查閱交通部觀光署之通知。
五、各類科應測科目之命題大綱請參閱附件10。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評量測驗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六、參測人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應測:
(一)導遊人員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註)所定不
得充任導遊之情事者,不得報名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
註: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
(二)領隊人員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註)所定不
得充任領隊之情事者,不得報名參加領隊人員評量測驗。
註: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
七、評量測驗期間遇有地震時,以確保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
其應注意事項請自行參閱考選部網站「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
及相關訊息專區」(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主題專區/試政試務/
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
肆、評量測驗成績公布及成績複查
一、成績公布及通知
(一)筆試:華語導遊人員、華語領隊人員、外語導遊人員及外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預
定於114年4月29日(星期二)公布評量測驗成績。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預定於114年6月10日(星期二)公布評量測驗成績。
國家考試地震防災
實地演練
13
(三)評量測驗成績公布後,請至報名資訊系統登入查詢、列印,「評量測驗承辦單位
」並以電子郵件寄送通知予各參測人員。
二、成績複查
(一)申請期限
1. 筆試:114年4月30日(星期三)至114年5月9日(星期五)
2. 外語導遊人員口試:114年6月11日(星期三)至114年6月20日(星期五)
(二)申請方式
請申請人於「報名資訊系統」下載申請表件,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後(收款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銀行代碼012,匯
款帳號「00510-210315657」,戶名「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以掛號郵件寄
至「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承辦單位」(100231臺北市中正
區南海路3號5樓之1)(郵戳為憑),如逾期申請或應檢附之資料不齊備或未依
期限繳費者,不予受理。申請以1次為限。複查成績結果,將開放參測人員於「
報名資訊系統」自行查詢。
三、評量測驗職前訓練通知書寄送
評量測驗及格人員可至「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exam.tad.gov.tw)驗證
身分後下載評量測驗成績及電子版職前訓練通知書,「評量測驗承辦單位」並以電子郵
件寄送通知予各評量測驗及格人員。
伍、各項資訊查詢方式
一、報名簡章常見詢問事項與應測相關資訊,可於報名資訊系統查詢與下載。
二、評量測驗承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聯絡電話:(02)33431231、(02)33431232;傳真號碼:(02)33431230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10023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5樓之1
陸、相關附件
1. 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路報名流程圖
2.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專用制)應測推薦表
3.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4. 特殊處境參測人員應測協助申請表
5. 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費退費作業要點
6. 各類別評量測驗日程表
14
7. 口試評量測驗日程表
8. 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9. 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
10. 114年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命題大綱
附件1
15
附件1
16
附件1
17
附件2
18
114年「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及外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 推薦表
壹、申請人填寫部分:
姓名
性別
□男□女
□其他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手機
E-mail
任職公司
(請填總公司)
年資
報考類科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
□已提供從業人員資料表
(須併同提交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之從業人員資料表,請至「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從業人員
經歷資料線上申請服務」(https://travelagency.tad.gov.tw/ExprDownload.aspx)下載)
貳、推薦旅行業填寫部分:
說明:本推薦表之目的在協助評量測驗承辦單位審核申請人能否申請報名導遊人員及領隊人
員專用制評量。此項資料不會對外公開,亦不退回予被推薦者。
一、推薦旅行業: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係□綜合旅行業 / □甲種旅行業。
被推薦者目前於本公司擔任職務為_______________
推薦報考類科為□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
二、注意事項:
1. 申請人現任職於推薦旅行業,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累計滿 2年以上,並同
意推薦申請人報名參測專用制評量。
2. 交通部觀光署依法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行業或申請人應提供相關
任職證明文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3. 申請人依專用制領取執業證,於推薦旅行業離職時,或旅行業經交通部觀
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執業證
失效,並應於10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委託之團體;
屆期未繳回者,將逕予註銷。
請蓋總公司大小、章(未蓋或蓋分公司章者本推薦表無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
19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觀業字第1123002667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09月27日觀業字第11330025341號令修正
一、 本基準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領隊人員
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外國
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三、 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外國
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附件3
20
第二點附表一
導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語言別
聽讀能力
英
語
新版多益(785分)
全民英檢 GEPT(閱讀、聽力項目中高級)
全球英檢(閱讀、聽力項目B2級)
托福紙筆ITP(總分543分)
托福網路iBT(總分72分)
雅思IELTS(總分5.5級分)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B2級)
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95分)
日
語
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級)
J.TEST實用日本語檢定(C級)
TOP J實用日本語運用能力試驗(中級B)
外語能力測驗 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95分)
韓
語
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 II(三級)
法
語
法語鑑定文憑DELF/DALF(DALF B1 級)
法語能力測驗TCF(300分B1)
外語能力測驗 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
附件3
21
語言別
聽讀能力
德
語
歌德學院德語檢定測驗(B1級)
德福考試TestDaF(閱讀、聽力項目TDN 3 級)
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
西
班
牙
語
西班牙語檢定考試DELE(B1級)
西語職場能力檢定esPro BULATS(閱讀、聽力項目B1)
外語能力測驗 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
泰
語
泰國語文檢定TP-TFL(TH2)
泰語能力檢定CU-TFL(閱讀、聽力項目Intermediate)
東南亞語言能力檢定(B1級)
泰語能力檢定 Thai Competency Test(第3級)
越
語
iVPT 國際越南語認證(總分240分,B1中級)
國際越南語能力認證檢定(3/6 B1)
東南亞語言能力檢定(B1)
義
大
利
語
CELI義大利文檢定考試(Livello B1 CELI 2)
CILS義大利文檢定考試(Livello CILS Uno-B1)
印
尼
語
印尼語能力檢定測驗TIBA TKA(grade 4 B1–B2)
東南亞語言能力檢定(V)
印尼語能力測驗(UKBI)學術測驗(中級405-481)
附件3
22
第三點附表二
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語言別
聽讀能力
英
語
新版多益(785分)
全民英檢 GEPT(閱讀、聽力項目中高級)
全球英檢(閱讀、聽力項目B2級)
托福紙筆ITP(總分543分)
托福網路iBT(總分72分)
雅思IELTS(總分5.5級分)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B2級)
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95分)
日
語
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級)
J.TEST實用日本語檢定(C級)
TOP J實用日本語運用能力試驗(中級B)
外語能力測驗 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95分)
韓
語
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 II(三級)
法
語
法語鑑定文憑DELF/DALF(DALF B1 級)
法語能力測驗TCF(300分B1)
外語能力測驗 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
附件3
23
語言別
聽讀能力
德
語
歌德學院德語檢定測驗(B1級)
德福考試TestDaF(閱讀、聽力項目TDN 3 級)
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
西
班
牙
語
西班牙語檢定考試DELE(B1級)
西語職場能力檢定esPro BULATS(閱讀、聽力項目B1)
外語能力測驗 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
附件4
24
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
特殊處境參測人員應測協助申請表
※下列粗線框格需由參測人員親自書寫※
姓名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
男
□
女
□
其他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護照號碼
電話
( )
手機
地址
聯絡人
關係
聯絡人電話
應測協助
申請原因
□懷孕 □上肢受傷或病變,致書寫有困難者
□下肢受傷或病變,致行動不便者
□視覺損傷者 □聽覺損傷者 □其他特殊情形,有相關證明者:
應測特殊需求
(請撰寫具體需協助
事項及內容,如試
場請安排低樓層或
備有電梯之試場)
□試場調整:
安排便於應測之試場□低樓層 □備有電梯之試場 □其他:
□輔具提供:
□檯燈 □特殊桌椅 □軟墊 □警示燈 □大字報 □其他輔具:
□試題、試卷調整:
□放大試題字體及測驗式試卡 □提供語音試題 □其他:
□作答方式調整:
□改以電腦相關設備作答 □測驗式試卡改以勾選方式作答 □其他: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診斷證明、孕婦手冊等
附件5
25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費退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觀業字第1123002698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觀業字第11330023701號令修正
一、 為辦理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退
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參測人員如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退費者,請自行依下列方式,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本署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郵資、匯費等
相關行政作業費二百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一) 繳交報名費後,於公告之繳費截止日前取消報名。
(二) 繳交超過規定之評量測驗報名費。如溢繳費用扣除行政作業費後,
低於零元者,則不予退還溢繳費用。
(三) 報名資格經審查不符。
(四) 評量測驗因颱風、地震、水災、傳染病等原因延期舉行,致部分科
目無法應測。
(五) 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或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
故停駛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或三親等內親屬過世百日內,致部
分科目無法應測。
(六) 其他因應緊急危難並經本署公布認可退費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情形退費,參測人員須於公告之繳費截止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及繳費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退費,參測人員須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檢附
退費申請書及繳費證明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退費,由評量測驗承辦單位通知參測人員報名
資格不符理由,參測人員須於評量測驗結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
退費申請書及繳費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退費,參測人員須於評量測驗延期公告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及足以證明部分科目無法參測之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退費,參測人員須於評量測驗結束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天然災害村里長證明或
附件5
26
交通中斷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相關證明或訃聞及死亡證明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退費,參測人員須於評量測驗結束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三、 參測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致部分科目無法應測者,評量測驗報名費退還
全額費用:
(一)經醫師診斷本人評量前一週內因傷病致住院或分娩。
(二)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
(三) 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參測人員之重大事故,並經本署審核
認可。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退費,參測人員須於評量測驗結束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傷病住院或分娩診斷證
明書、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或重大事故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四、 參測人員申請各項評量測驗報名費退費,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並依規定申請時間向「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
承辦單位」提出。逾期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且未依限補正者,均不予
受理。
五、 受理評量測驗報名費退費之申請後,得以電子通訊方式復知參測人員審
核結果。其否准案件,應以書面掛號郵遞方式通知,並附教示規定。
附件5
27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報名費退費作業注意事項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
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
額
取消
報名
繳交報名費後,於公告之繳費
截止日前取消報名。
參測人員
須於繳費
截止之次
日起15日
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繳費證明
須扣除
行政作
業費200
元後,
退還其
餘費用
溢繳
費用
繳交超過規定之評量測驗報名
費。如溢繳費用扣除行政作業
費後,低於零元者,則不予退
還溢繳費用。
參測人員
須於繳費
之日起5
年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繳費證明
資格
不符
報名資格經審查不符
參測人員
須於評量
測驗結束
之次日起
15日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繳費證明
延期
舉行
評量測驗因颱風、地震、水
災、傳染病等原因延期舉行,
致部分科目無法應測。
評量測驗
延期公告
之次日起
15日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通知書
3.部分科目無法應測之證明文件
因故
無法
參加
具下列事由,致部分科目無法
應測者:
1. 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
2. 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
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35分鐘
以上
3. 三親等內親屬過世百日內
4. 其他因應緊急危難並經本署
公布認可退費之情形。
評量測驗
結束之次
日起15日
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通知書
3.證明文件:
(1) 天然災害村里長證明
(2) 交通中斷或遲延35分鐘以上相
關證明
(3) 訃聞及死亡證明
(4)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須扣除
行政作
業費200
元後,
退還其
餘費用
1. 經醫師診斷評量前一週內本
人因傷病致住院或分娩
2. 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
集
3. 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
於參測人員之重大事故,並
經交通部觀光署審核認可
評量測驗
結束之次
日起15日
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通知書
3.證明文件:
(1) 傷病住院或分娩診斷證明書
(2) 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
(3) 重大事故相關證明
退還全
額報名
費
備註:退費申請書:請見次頁申請書,或請至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https://register-exam.tad.gov.tw)下載。
附件5
28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電子郵件
連絡電話
市話:
手機:
聯絡地址
□□□-□□□ 市/縣 市/區/鄉/鎮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評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
報名類別
□導遊人員筆試
□領隊人員筆試
□外語導遊人員口試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行政
作業費
退費金額
□繳交報名費後,於公告之繳費截止日前取消報名
200元
筆試1,100元
口試900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元
□評量測驗因颱風、地震、水災、傳染病等原因延期舉
行,致部分科目無法應測
筆試1,100元
口試900元
□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或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
共交通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35分鐘以上,或三親等內
親屬過世百日內,致部分科目無法應測
筆試1,100元
口試900元
□經醫師診斷本人評量前一週內因傷病致住院或分娩;
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或其他因不可抗力且
無法歸責於參測人員之重大事故,並經交通部觀光署
審核認可;致部分科目無法應測
-
筆試1,300元
口試1,100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入場通知書 □相關證明
退費匯款
帳戶
銀行名稱:
分支行名稱:
銀行帳號:
戶名:
【審核欄】以下由審核單位使用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審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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