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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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97年8月1日連企法字第0970023735號令發布實施

  1.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及再利用連江

縣(以下簡稱本縣)傳統建築之歷史風貌、展現建築特色,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1. 本自治條例適用地區為本縣所轄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本自治條例主辦單位為本府文化局,協辦單位為各鄉公所。

  2.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之建築,以本縣聚落保存區及聚落保存

區以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傳統建築為對象。

前項聚落保存區係指本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所劃定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聚落。

  1. 本自治條例所稱傳統建築,其建築形式應經本縣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之建築。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色傳統建築,係指聚落保存區以外具有

歷史、文化、美學或科學價值,且經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審

定之傳統建築。

  1. 為落實本縣傳統建築及特色傳統建築之認定及其他事項,

本府得設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方式,由主辦單位定之。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之傳統建築,其修繕範圍及補助金額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修繕範圍包括建築物外觀、大木結

構及傳統門窗修建、改建。補助額度以全額補助為上限。

二、聚落保存區以外之傳統建築修繕範圍包括建築物外觀及傳統

門窗修建、改建。補助額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前項第二款之聚落保存區以外傳統建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特

色傳統建築規定之要件者,準用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修繕及補

助之。

  1. 主辦單位核定各年度傳統建築補助戶數、補助單價時,應依

本府各年度編列之預算,評估當時物價指數、材料價格及工

資後決定之。

聚落保存區應于優先補助。

  1. 建築物所有人同意提供其建築物做為經營、公共使用或其他

用途者,應經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審核後給予專案補助或由

本府負責修建、改建。

  1.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本府定之。

  2.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原「福建省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

風貌補助自治條例」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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