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為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 學費:指與教保服務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必要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二)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三)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活動費:為辦理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及相關雜支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用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四 代收費:指幼兒園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二)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
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者,其收費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月平均數額,按月收取。
公立幼兒園所收學費及雜費應列入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來源;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結餘,應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家長會費之收取,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定辦理;市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應依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得訂定幼兒適應環境期(試讀期),其收費按學費、雜費及代辦費之月數及日數比例收取,並應於註冊後於各項費用內予以扣除。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各項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基準如附表。
第六條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 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 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三 代收費: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其學費及雜費不另收取。
幼兒園各學期起迄日,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三 代收費: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公立幼兒園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其學費及雜費不予退費。
第八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課後延托費及寒暑假收托費用,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基準表
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收費期間 | 說明 | |
學費 | 半日制:6,000元以下 全日制:8,000元以下 | 1學期 | 1學期以4.5個月計 | |
雜費 | 半日制:3,000元以下 全日制:3,200元以下 | 1學期 | 1學期以4.5個月計 | |
代辦費 | 材料費 | 半日制:340元以下 全日制:400元以下 | 1個月 | |
午餐費 | 全日制:950元以下 | 1個月 | ||
點心費 | 半日制:650元以下 全日制:1,200元以下 | 1個月 | ||
活動費 | 半日制:300元以下 全日制:300元以下 | 1個月 | ||
課後延托費 | 〔400(教師鐘點費)×教師人數×全學期教師服務時數+200(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人數×每學期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服務時數〕÷0.7÷實際參加人數 | 1學期 | 1. 1學期以4.5個月計 2.鐘點費占全部費用之70% 3.實際參加人數≤15時,以15人計 | |
代收費 | 保險費 |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 1期 | 1期以6個月計 |
家長會費 |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市立幼兒園:依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 | 1學期 | 1學期以4.5個月計 |
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訂定總說明
依據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項:「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等規定,爰研擬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十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辦法所稱幼兒園之範圍。
四、第四條明定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
五、第五條明定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基準。
六、第六條明定幼兒中途入園、公立幼兒園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幼兒園辦理收費之規定。
七、第七條明定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公立幼兒園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幼兒園辦理退費之規定。
八、第八條明定幼兒請假、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基準。
九、第九條明定幼兒園應將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載明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以為收退費之計算基準。
十、第十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 |
訂定條文 | 說明 |
名稱: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 明定本辦法名稱。 |
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項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幼兒園為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 明定本辦法所稱幼兒園之範圍。 |
第四條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服務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必要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二)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三)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活動費:為辦理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及相關雜支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用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四代收費:指幼兒園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二)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 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者,其收費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月平均數額,按月收取。 公立幼兒園所收學費及雜費應列入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來源;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結餘,應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家長會費之收取,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定辦理;市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應依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得訂定幼兒適應環境期(試讀期),其收費按學費、雜費及代辦費之月數及日數比例收取,並應於註冊後於各項費用內予以扣除。 | 一、第一項明定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 二、第二項明定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期間收托,其收托費用計算方式,以全學期學雜費/四點五個月之平均收費,及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及活動費之合計費用,按月收取。 三、第三項所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指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之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四、第四項明定家長會費,於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部分,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定辦理;市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則依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五、第五項訂定環境適應期,係為避免幼兒第一次就學適應不良離園,其學雜費僅能依本辦法第七條退還部分之故。 |
第五條公立幼兒園各項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基準如附表。 | 明定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基準。 |
第六條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三代收費: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其學費及雜費不另收取。 幼兒園各學期起迄日,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 一、第一項第一款依教育部參考範例學雜費收退費標準明定幼兒中途入園者之收費基準。 二、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代辦費收取基準。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代收費,含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又保險費部分,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規定辦理。 四、基於公立幼兒園學雜費納入地方基金管理,爰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學費及雜費不予收取,亦不予辦理退費。 五、第三項明定幼兒園學期起迄日,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迄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辦理;爰每學期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實際日期如下:(一)學期三分之一:第一學期為十月十六日(含);第二學期為三月二十九日(含)。(二)學期逾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日(含)間;第二學期為三月三十日至五月十五日(含)間。 |
第七條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三代收費: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公立幼兒園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其學費及雜費不予退費。 | 一、第一項明定幼兒中途離園時,各收費項目退費基準。 二、第二項明定幼兒園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以利家長核對,減少爭議。 三、第三項基於公立幼兒園學雜費納入地方基金管理,爰幼兒轉學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學費及雜費不予退費,亦不再另行收取。 |
第八條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課後延托費及寒暑假收托費用,準用前三項規定。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幼兒請假、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第三項明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三、第四項明定參加課後延托及寒暑假收托幼兒,其請假、停課期間之費用,比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退費。 |
第九條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 明定幼兒園應將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載明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以為收退費之計算基準。 |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
附表: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基準表
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收費期間 | 說明 | |
學費 | 半日制:6,000元以下 全日制:8,000元以下 | 1學期 | 1學期以4.5個月計 | |
雜費 | 半日制:3,000元以下 全日制:3,200元以下 | 1學期 | 1學期以4.5個月計 | |
代辦費 | 材料費 | 半日制:340元以下 全日制:400元以下 | 1個月 | |
午餐費 | 全日制:950元以下 | 1個月 | ||
點心費 | 半日制:650元以下 全日制:1,200元以下 | 1個月 | ||
活動費 | 半日制:300元以下 全日制:300元以下 | 1個月 | ||
課後延托費 | 〔400(教師鐘點費)×教師人數×全學期教師服務時數+200(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人數×每學期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服務時數〕÷0.7÷實際參加人數 | 1學期 | 1. 1學期以4.5個月計 2.鐘點費占全部費用之70% 3.實際參加人數≤15時,以15人計 | |
代收費 | 保險費 |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 1期 | 1期以6個月計 |
家長會費 |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市立幼兒園:依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 | 1學期 | 1學期以4.5個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