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農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表號:承表B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
以下欄位由勞保局、健保署受理填用
申報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申報 | 業 別 | 生效日: | |||
受理號碼 | 地區 | |||||
受理 | 鍵錄 | 校對 | 複核 | 決行 | 備註: | |
※辦理變更手續請參閱背面說明。
※本表請填寫一式2份(證明文件亦請附2份),一併寄送健保署(臺北業務組則請寄勞保局),每份均需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並請
自行影印1份留存備查。
辦理投保(提繳)單位名稱、負責人等變更說明:
一、單位名稱及主要營業項目變更:
(一)請 填:本申請書2份(請蓋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二)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單位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定函影本。
2.其他單位:
(1)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2)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3)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
(4)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5)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6)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7)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農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
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8)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證照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二、單位負責人變更:
(一)請 填:本申請書2份 (請蓋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二)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
1.同第一項第(二)點說明。
2.各業人民團體變更負責人時,請加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當選證書或核備函影本。
3.私立幼兒園變更負責人時,請加附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4.新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單位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如有變更,請填:本申請書2份(請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如申請登記地址變更,請併附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影本2份。
四、農保投保單位名稱或地址變更,請填具本申請書(請蓋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登記證書影本;理事長變更另檢附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附註:
(一)以雇主【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商標)代理人、保險業經紀人、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等】為投保(提繳)單位參加保險及提繳退休金,負責人變更時,不適用投保(提繳)單位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之申請,須另行辦理新單位加保及提繳手續。
(二)事業單位於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公司變更核准函尚未核下時,得先檢附變更後之「統一
發票購票證」影本申請變更登記,俟證明文件核發後再行補送。
(三)請按單位所在地以掛號郵寄(請將掛號執據貼於存底聯保存)或派人專送,否則如有遺失,無從查考。
健保署
(郵寄單位及地址) (投保單位所在地)分區業務組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馬地區 臺北業務組
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北區業務組
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中區業務組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南區業務組
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高屏業務組
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花蓮市軒轅路36號 花蓮縣、臺東縣 東區業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