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號 受理 編號
年 月 日申請(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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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 姓名 |
| 出生 日期 | 民國年月日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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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 地址 | 郵
遞區號:-電話:(
) 行動電話: 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段
巷
弄號
樓 | 前述地址為:(請勾選) □戶籍地址 □現
住 址 |
離職退保日期 (應確實填具從事工作最後一天) | 本人確於 年 月 日離職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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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給付項目 | 請擇一勾選(給付相關規定及條件請參閱背面說明一、二) 1.□老年年金給付(含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2.□減給老年年金給付(限55歲以上,未滿60歲) 3.□一次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前開選項於選擇並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再變更。 ※同時請領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使用「同時請領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申請老年給付金額 |
元 (如無法核算, 可不必填寫) |
給付方式(※請擇一勾選) |
…… 請
將 申 請 人 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背 面
…… |
※一、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簿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 二、郵政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七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三、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簿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帳戶姓名須與勞保局加保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1、□匯入申請人在金融機構之帳戶(B):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 分行 
2 、□匯入申請人在郵局之帳戶(H) 局號: - 帳號: - |
以上各欄均據實填寫且確定選擇上開勾選之申請給付項目,為審核給付需要,同意 貴局可逕向健保局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閱相關資料。若有溢領之保險給付,亦同意 貴局可逕自本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中扣除繳還。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印章: |
※應備書件: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隨申請書附送。 |
投保單位證明欄 | 上列各項經查明屬實,特此證明。(被保險人已離職且退保者,本欄得免予蓋章) 
勞工保險證號: 單位名稱: 
負責人: 經辦人:
電 話:( )
地 址: |
※申請手續請洽投保單位辦理,免費又方便,無須委由他人代辦,如有疑義請電洽本局(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62)。各項欄位請覈實填寫,如有偽造、詐欺等不法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郵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工保險局」收。
70202-09-30002(現A-2)97.11
請將「存簿封面影本」浮貼於下方(可覆蓋於說明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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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老年給付說明 |
請領資格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被保險人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惟給付之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為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及減給)規定。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年齡未滿60歲者,得提前5年請領。 老年一次金給付: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前述(一)之1、(二)、(三)之老年給付請領年齡,於98年1月1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上述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公教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予保留年資,於年老依法退職者。
被保險人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且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被保險人之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
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6個月之實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3,000元。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另被保險人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如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相關印章)。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予保留年資者,俟年老依法退職時,另檢附:
(1)
轉投軍人保險者,檢附已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退伍給付及軍人保險證影本或其他載有轉投軍人保險日期之證明文件。 (2)
轉投公教人員保險者,檢附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或已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取養老給付及公教人員保險卡影本或其他載有轉投公教人員保險日期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存款帳戶因遭扣押,不欲將給付款項匯入帳戶者
申請時應檢附扣押證明或由投保單位出具證明,表明親自來勞保局領取給付款項。 申請人收到勞保局寄發之「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函)」後,親自攜帶該核定通知書(函)、本申請書所加蓋之原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至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勞保局1樓土地銀行(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洽領。
附註
被保險人欲以匯至國外金融機構帳戶方式領取老年給付時,需自行負擔國外匯費(匯費以各國內匯款金融機構收費標準為依據)。並按月自被保險人應領取之老年給付金額中扣除。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勞保局,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如未依前述規定通知勞保局致溢領年金給付者,本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勞保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年滿65歲,有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欲同時請領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使用「同時請領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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